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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昭:探索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0-12-07 09:53 来源:省纪委

      探索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必须科学确定反腐倡廉任务目标

      任务目标决定反腐倡廉的思路和方法,是反腐倡廉战略谋划的核心和灵魂。科学确定反腐倡廉工作的任务目标,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现在人们对反腐倡廉“成效明显”和腐败易发高发之间并存的事实存在一些困惑。这种困惑的存在,有可能严重影响人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要解决这种困惑,必须在反腐倡廉短期或阶段性目标的设置上,提出一些与控制腐败的长期目标明确衔接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明确提出现有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易发高发势头必须迅速得到控制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明确提出防止某些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形成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两条,人们才会实实在在地感到我们在逐渐接近控制腐败的目标。实现这样的阶段性目标,是完全有可能的。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但我们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一些相应的条件,使特定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情况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较好控制。

      二是反腐倡廉的经常性任务和重点任务的关系。所谓经常性任务,就是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所谓重点任务,就是那些能够实现反腐倡廉阶段性目标的任务。抓重点任务,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已经出现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和部位,要下猛药进行综合整治,务求短期内见效;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和环节,要加强预判预防,防止新的腐败的爆发性滋生。在治理已经出现的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和预防新的腐败滋生蔓延的问题上,我们的态度和手段都必须更加坚决和有力。对存在的腐败问题治理不力,无以表明反腐败的决心,也不利于坚定反腐败的信心。让潜在的腐败易发高发风险发展成为既成事实,治理起来就会相当困难,往往事倍功半。贺国强同志强调,要及时预判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发生的腐败问题,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动态性,伴随着改革发展的进程,过去先后出现过一些热点领域和部位,将来也还会出现新的潜在的腐败易发领域和部位。加强对腐败的预判预防,必须要有一些新的理论认识作指导。比如,必须承认廉政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样的人,在廉政风险大的领域和岗位就是比在廉政风险小的领域和岗位更容易犯错误;确认某些领域和岗位的廉政风险,不是对在这些领域和岗位的干部不信任。廉政风险是可以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评估的。如果一个岗位的权力能任意决定重大利益的授予或剥夺,这个岗位就必然成为一个高风险岗位。

      三是立足本职与拓宽领域的关系。反腐倡廉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大量的因素。从工作的角度看,这些领域和因素与反腐倡廉之间有直接和间接程度上的差异;从职责角度看,有的属于反腐败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有的则大大超出了反腐倡廉机构职能的范围。如果就纪检监察工作抓纪检监察工作,反腐倡廉与其他工作就会搞成“两张皮”;如果把所有相关领域和因素都作为反腐倡廉的直接任务,又会造成反腐倡廉工作的边界不清和措施的泛化,导致协调、推进上的困难和力量上的疲于应付。在工作布局上,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比如,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问题,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制度改革等等,当然可以为反腐败工作创造体制机制方面的有利条件,但就其本身来说,不是单纯为反腐败而实行的。如果这些工作都由纪委去组织协调和推动,不但力不从心,更有越俎代疱之嫌,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二、必须科学运用反腐倡廉措施手段

      科学运用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是实现反腐倡廉任务目标的关键。如何根据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选择和运用好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也是体现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方面。

      首先,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发挥作用的内在特点和规律。任何一项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要收到预期的成效,前提就是要遵循其发挥作用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比如,反腐倡廉教育的对象是人,而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都是有差异的,这就决定了反腐倡廉教育不能一个模式、一种方法,必须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不同职业、岗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又如,监督要发挥作用,不仅要求监督主体具有监督的积极性,而且还要有获取必要信息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往往是愿意管、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不愿管或管不了。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监督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同时,要看到,每一种措施和手段既有其独特的作用,又有其局限性,比如教育手段具有教化功能,能引导人们怎么做,但不能决定人们如何做;制度建设具有治本功能,能有效减少腐败产生,但不能堵住所有漏洞;改革可以减少一些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但不可能铲除所有的腐败土壤和条件;惩处有威慑作用,但单纯的惩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任何措施、手段、方法都不是万能的,而且,单一措施和手段如果使用过度,其效果就会弱化甚至产生负面影响。还要看到,各种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之间具有依存性和互补性,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种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要科学定位、科学组合、协调使用,注重整体效果,也就是要综合发挥好贺国强同志强调的“九个作用”。

      其次,要增强反腐倡廉措施、手段、办法的针对性。要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腐败的不同特点和症结,采取最可行、最管用的措施和办法。比如,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问题,从我国领导体制的特点来看,“一把手”的权力是比较难以监督和制约的,对“一把手”管得太死也不行。但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改变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的状况,为“一把手”的行为设置一些“底线”,是有可能的。从近几年“一把手”腐败的案例看,出问题的无非是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用人,一个是土地出让,一个是工程建设,最主要的途径无非是减免税费、帮助融资、插手工程建设等等。我们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工作中,就是针对这些最突出的问题采取措施,比如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推行公开述廉、禁止“一把手”对特定对象擅自搞减免、优惠等等,效果比较好。

      第三,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办法要不断创新。腐败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反腐倡廉措施和手段办法也要不断创新。这种创新,必须遵循反腐倡廉措施、手段、办法发挥作用的内在逻辑,并与党和国家大的体制机制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与社会进步的节奏相协调,与现实的环境和条件相适应,做到合乎规律性和具有适应性、可行性、有效性。

      三、必须科学整合反腐倡廉资源力量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各种反腐倡廉资源力量。

      首先,要把握腐败与反腐败在信息分布和激励机制方面的一些基本特点。虽然人们一般地都反对腐败,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和有条件去反对某一特定的腐败。有些比较简单的腐败,比如奢侈浪费,群众可以看得很清楚;有些比较复杂的腐败,比如侵吞国有资产、在执行复杂的政府合同中的权钱交易,等等,则需要专门机构综合、汇总相关信息才能发现;行贿受贿大多是一对一,外人很难察觉。从反腐败主体来看,如果监督主体受制于客体,监督的积极性就成问题;如果监督者缺乏独立性,监督就会因利益关联而被瓦解。反之,如果监督者完全游离于被监督者之外,又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有关被监督者的实时性信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监督机制比如派驻机构、各种监督员队伍,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就是因为一些矛盾没有很好解决,反腐败的资源没有被激活或者作用发挥不充分。

      其次,要认清各种资源在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优势和局限性。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机构、人民群众各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也有各自的局限。专门机关能够进行深度调查,但监察往往具有滞后性;人民群众对一些明显的腐败能及时发现,却没有能力去掌握复杂腐败问题的完整信息。各种反腐倡廉的机制,也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性。研究和了解这些特点,对我们科学整合、有效利用各种反腐倡廉资源、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合力极为重要。

      第三,要把握科学整合反腐倡廉资源力量的一些基本原则。一般而言,最有效的反腐败,来自于那些既有监督的积极性又有必要手段或渠道了解相关信息的主体,因为他们大多是那些腐败的直接受害者,自然也成了腐败的“天敌”。我们必须把这些主体有效整合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同时,还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及通过各种不同机制防治等方面合理配置资源。比如,如果我们建立的各种监督机制都是偏重于收集一般性的总体情况,那就是监督资源使用上的一种重复和浪费。现在我们的监督机制一个主要的不足,就是表层的、一般性、综合性的监督太多,而深度的、专业性的监督太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近年来,湖南进行了一些探索,对一些功能相近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整合,建立了一个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目的就是要实现监督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上级、同级、下级、专门机构等各种监督主体的优势和作用有效发挥出来,既防止重复浪费,又防止某一方面监督缺位。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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