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彬: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影响研究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政府行政监察手段创新和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我国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建立软件系统和视频监控点,以互联网为平台,对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的行政行为,开展全程同步实时监控。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建设的全新手段,从2004年开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到了我国政府重视,陆续在行政审批和其它行政效能监察领域进行实践和探索。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必将对我国现阶段政府管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于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在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中展开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版)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在我国现阶段,政府绩效评估存在四个主要问题:评估数据信息失真情况不少;定量评估偏少,量化指标缺少;政府内部自评居多,外部评估缺失;绩效评估没有形成常态。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科学性与客观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中,监察系统可以对系统内政府部门进行自动量化评分和绩效排名。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纳入系统的省直部门自动打分,得出各部门绩效测评的结果。深圳市宝安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可以自动每月对该区行政审批进行绩效测评,每季度对该区政务公开进行测评。宝安区监察机关“根据测评内容制定测评标准,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测评分数,得分和排名情况定期公布在宝安日报和宝安政府在线上公布;对纳入系统的行政审批和政务公开事项实行在线实时监督和定期考评,将考核情况同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挂钩”。同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将促进政府绩效工作的制度化与常态化。深圳市颁布实施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绩效测评档案,并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分析。该办法同时对绩效测评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浙江省专门制订了《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定期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内的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上述情况说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建立政府内部绩效评估量化指标体系、提供行政效能数据信息、促进绩效评估常态化方面,可以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帮助政府绩效评估真正发挥导向约束、纠偏改进作用。
二、有利于行政审批监控体系的完善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在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提供了全新的电子手段。作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视频监控设施会安装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监察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监察室远程控制视频监控点的摄像镜头,270度调整监控角度,并同步录音录像,保存一个月”。通过网络远程视频监控,监察人员可以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情况进行有效同步电子监督。同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公民参与行政监察提供了崭新的渠道。通过电子监察网站,公民只要输入审批申请回执编号,就可以立即查询审批申请办理状态,并进行投诉。另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限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中,通过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和流程重组,政府部门规定并公开了每项行政审批咨询、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发证各环节处理时限、办理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对于违规审批和审批超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都会自动发出短信预警和提示警告,实现了行政审批权力网上运行,从而减少了人情审批、关系审批、随意审批。在深圳市,政府充分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优势,防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市政府明确规定规定凡是不经网上公开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网下审批,要求全市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登记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同时,深圳市“要求各区、市直各单位设定电子政务标准流程体系,制定行政权力行使标准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标准数据库,重点将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权限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环境、时间、地点、背景等因素,再分解为若干个不同档次,纳入系统管理”。由此可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行政审批监控体系的完善,对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行政审批监管权力将逐渐出现三个转移,为行政审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合理运行提供改革的契机
随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运行,行政审批监管权力将逐渐出现三个转移。第一,从审批主管部门向监察部门的转移。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既是行政审批的许可者又是行政审批的监管者,形成了审批权力和监管权力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权力运行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的监察权实质上仅仅是事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然而,由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的电子监察室通过设置在行政服务大厅的视频监控镜头和政府各部门互联互通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纪检监察人员获得了对系统内各个部门每项行政审批咨询、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发证各环节直接进行监督的权力。与以往在知晓违规行为之后再进行调查处理相比,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系统,在审批受理之时就进行监察,在违规发生之时就进行警告,从而获得了对行政审批事项更广泛的知情权,更有效力的调查权,更直接的警告纠错权,拥有了对行政审批行为实质的管理权。第二,从审批主管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转移。作为政府的一站式服务机构,各地方政府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在以前常常只是一个政府各部门服务窗口的简单、松散联合机构。但是,随着地方政府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部门已建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与政府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联通,未建的部门直接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行政审批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以前仅仅是“收发室”的行政服务中心将可能成为拥有各项行政审批实际办理权力的政府机构。第三,从审批主管部门领导向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和一线人员转移。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前,传统的局级部门行政审批流程一般为申请人向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办人转交给处长批准,处长再交给分管的副局长审批,必要时还要经过局长审批才能办结。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机制下,政府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被授与更大的权力,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权力下移。在被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系统之后,“除重大、复杂事项需提交局有关机构研究、报局领导决定外,其余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由此可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既是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更是行政审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因此,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中,可能会遇到传统习惯势力和某些部门的抵制,从而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某些地区沦为新的政绩工程。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能抓住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所带来的变革与创新的契机,对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管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将促进我国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廉洁政府与公共治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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