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调查与思考

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如何,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成为腐败的一个诱因。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清理和监管,已成为当前反腐倡廉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存在缺陷。(1)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依然存在。目前,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是自上而下成立的,即是政府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政府部门直接组建行业协会,公务员兼任协会职务及合署办公的现象仍存在,无法完全实现脱钩。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兼任;有的中介机构虽然已实行自收自支,但是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事关系等仍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有的中介机构(或以从事中介服务为主要收入的机构)仍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问题的存在,很难使中介机构成为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容易产生垄断现象,不利于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还有我市的行业协会中,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较多。由于政会不分及缺乏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等因素,制约了我市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和作用的发挥。(2)执业资格管理缺乏规范。如具备中介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工程造价师、价格鉴证师、律师、公证员等,他们的资格认定、考试发证、发布管理规定,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由于政出多门,容易导致资格认定标准和资质审查程序不一,鉴证标准和行业规范内容各异,使中介组织实际上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条块分割状态,难以发挥“中介”作用,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中介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2、中介机构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我市绝大多数中介机构处于小作坊状态。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没有实行专业分工,缺乏自身的业务强项,大型的业务无法开展,制约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3、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自律严重不足。近年来,由于我市中介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经常出现有悖市场规则的行为,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是佣金制度不健全,收费名目繁多,收费标准混乱。二是违法、违规现象频繁形式多样。经营主体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人情验资、虚假验资现象时有发生;刊登虚假广告,搞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单方面制定中介合同,只强调其权利,不明确其义务,严重损害客户利益;还有采用恶性压价、回扣等不正当行为的无序竞争等,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4、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我市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虽然学历层次不低,但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多。加之后续教育欠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部分从业人员不恪守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实施违法、违规的业务行为,导致执业质量下降,执业信誉丧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依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思考
(一)明确职能定位,进一步重视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
1、要正确定位职能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空间。要认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统一的清理整顿,加快政会、政所分离步伐,真正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把执业资格审查、资质认定、公信证明、专业技术评审、新产品新技术的认证和推广、价格协商、行业统计和调查、信息发布、行规制定、行业协调、奖先评优等部分行业管理职能逐步转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来承担。要注意打破区域封锁、行业分割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建立跨地域、跨行业、多元化的中介机构。对那些资质不好、信用不良、管理不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织,通过整顿活动,坚决予以撤并。
3、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实行政府决策与执行功能的分离,由政府来确定所要实现的公共目标,并制定能体现公平、有利于各种社会组织协调发展的各项政策,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者的监督指导,制定社会中介行业规则,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执业标准,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完善各种监管制度等,对行业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执行公平统一的准入标准,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登记。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符合审批设立条件、规范执业的中介机构名单。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法违规,无行业自律作用或名不副实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取缔。
4、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一是要设立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应筹措一定的资金作为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中介服务业发展和提高服务水平,以及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中介服务业。二是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和享受用电、用水、用气、用地价格等优惠政策的中介机构做好申报和协调工作,搞好服务。三是要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要鼓励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科技人员以集体形式在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的,科技人员可分别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酬金。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要规范中介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指导督促各行业协会、学会依照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包括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运行机制。认真研究制定组建行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实施细则,规范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
2、要建立中介组织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根据自律及惩戒规则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实行资质升降,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取消资质和建议取消经营资格。
3、规范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借鉴中介服务业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建立中介组织执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委员要定期轮换,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
(三)创新监管模式,加大查处力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一级成立民间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行业协会、学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登记管理和宏观协调。同时,由于历史沿革原因,各行业协会、学会原有主管部门仍应加强业务指导,实行“双重管理”。
2、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建立有民政、工商、税务、审计、物价、财政、劳动、纪检监察等经济管理和执法执纪部门参加的统一执法队伍,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3、探索建立中介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学会,应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学会活动、行规公约修订、重大决策活动、经费支出,以及重大的鉴证、公证、评估等活动,上报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及执法机构。
(四)完善法制,推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解决中介组织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切断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存在的“脐带”联系,根本之路在于完善法制。中介组织承接政府指定业务或受托从事某些公务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和公开程序予以运作。比如,执纪执法机关在挑选评估、拍卖中介机构,应当采用摇号方式予以公开选定,以减少权力的干预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政府行政资源在中介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科学规划引导,明确发展重点
一是大力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技术交易、产权交易、劳务和人才中介、生产资料经纪、货运代理等生产性中介服务行业。要扶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的发展;要重视发展我市缺少的建筑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二是优先发展为企业、政府、个人提供研发、设计、咨询类知识密集性中介服务业。三是规范发展会计、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检测、检验等经济鉴证类和法律中介服务业。四是积极发展旅游、商品交易、会展服务等中介服务业。五是加快发展为群众提供医疗、教育、理财等中介服务业。六是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协调型中介服务业。要大力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重点中介机构。鼓励支持中介机构拓展服务业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拓宽服务地域;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中介业现有资源,尽快改变中介机构规模小、层次低的现状,打造中介业的龙头和领军人物,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
(湖南省衡阳市纪委纠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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