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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惰性现象分析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新华网廉政频道

 

崔利民

本文所称反腐败惰性现象,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不积极、不主动、不坚决、不作为等消极现象。这种惰性现象的存在使得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旗帜鲜明地坚决惩治腐败,对腐败现象遏制不力,客观上动摇了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信心,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一、反腐败惰性现象的突出表现

1、虚张声势,消极应付。一些地方和行业、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习惯于“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上面“空对空地讲”,下面跟着“空对空地唱”,雷声大,雨点小,喊得紧,抓得松,嘴上强调安排多,行动落实措施少;不满现状发牢骚多,主动监督制止少;处理问题说情多,自我批评检查少。有的地方别人动他动,别人不动他不动,骑墙观望,政治投机,甚至“看风头,看来头,看领导点头、摇头还是皱眉头”。有的谈起外地区、外部门和别人的问题,认为腐败严重,非反不可,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自身的问题,就不愿查纠。有的虽然嫉“腐”如仇,对腐败问题非常痛恨,但希望别人反,自己却不反。更有甚者,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问题,口头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慷慨激昂,实际上我行我素,无动于衷,当上级检查汇报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采取瞒、骗、哄、欺等手段应付,使工作停在表面,流于形式。

2、明哲保身,得过且过。一些领导干部信奉“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多栽花,少栽刺”,在反腐败斗争中“欺软怕硬”,专拣“软”的、“老实”的、“没关系”的反,“反小不反大,反下不反上,反远不反近,反死不反活”,到底反不反、反到什么程度均以个人的升迁进退、利害得失为准则。这样,不仅下级对上级捧着、哄着,连上级对下级也宠着、拢着,甚至捧着,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批评、不教育、不提醒、不帮助。即使批评也是轻描淡写谈问题,浮光掠影谈希望;自我批评则避重就轻谈情况,不痛不痒谈不足,如自己“偶有接受土特产”或“公车私用现象”等,与共产党人光明磊落的党性原则格格不入,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3、麻木不仁,随波逐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以腐败为耻,反而以“腐”为荣,视腐败为“能耐”,为“本事”。如果你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有车不坐、有酒不喝、有礼不纳、有权不用,非但不认为你廉,反而说你没本事、呆板、假正经。他们思想麻木,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甚至受消极因素影响,满脑子“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念头,最终由不敢贪到试着贪,由偷偷摸摸地贪发展到肆无忌惮地大贪。“有条件就腐败”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心理弥漫在我们的生活中。“看到别人捞时你不要不服气,自己暂时捞不到时你不要灰心丧气,轮到你捞时不要客气”,不少人“一边骂腐败,一边沾着腐败的光”,甚至挖空心思地“熬位子”,千方百计地“找关系”,创造“腐败的条件”。这种“精神腐败”现象严重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和民族的精神支柱,既是反腐败斗争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大的腐败。因为,最可怕的危机莫过于精神的堕落。

4、执纪不严,惩处不力。一些地方只重视追缴违纪资金或罚款,不重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该移送的没有移送,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没有给予处分,大错小处,重罪轻判;有的领导干部即使被查处,摘去了乌纱,开除了党籍,却利用非法所得摇身一变成为“大款”,形成了“政治上跌跟头,经济上捡便宜”、“检讨一阵子,舒服一辈子”、“苦了一个人,幸福几代人”的怪现象。由于腐败得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一些人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出现了不少“前腐后继”的现象,如贵州省计委副主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建宏贪污受贿被处决后,继任董事长向明序在任职不到一年即因受贿、嫖娼“落马”;海南省计划厅厅长李永生违法犯罪潜逃,其继任者姜巍在两年时间里受贿14万元而被判刑14年;原广西玉林地区三任地委书记李恩潮(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中纪委委员)、徐炳松(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俞芳林(后任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都是“前腐后继”的贪官。5、自律不严,行为不廉。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自己,管不住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下属,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有的领导干部贪图享乐,迷恋声色,但慑于党纪国法,想吃又怕烫着,不得不保持着低标准的“自律”,诸如“喝酒不喝醉,收礼不受贿,喜新不厌旧,风流不下流”,认为只要把握好“度”,使纪律够不上,法律管不着,结果逐渐陷入犯罪的泥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大贪若廉”贼喊抓贼,纯粹是瞒天过海,自欺欺人。如江苏省邳州市委书记邢党婴在全市大会上大言不惭地标谤自己是个“三不贪”(即不贪权、不贪钱、不贪色)干部,却因受贿31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地铁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陈清泉,每次讲起廉洁自律,都气吞山河,且拍着胸脯说:“在廉洁方面,请大家向我们看齐,向我们学习”,却和其妻在地铁建设中受贿67万元人民币和3.8万元港币;陈希同在“辞职”前一个月,还在北京市第四批特约监察员聘任大会上,号召全市人民“共同努力,铲除腐败”,俨然一副“廉政英雄”的形象。

 

二、反腐败惰性现象产生的原因

1、教育引导上“弱”。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既是建立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面对市场经济交换性、趋利性等负面效应的消极影响,面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思想、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西化”、“分化”渗透,面对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多种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文化选择的相互激荡,由于教育滞后,引导不力,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正确导向,加之一些领导干部不讲学习讲应酬,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贪图安逸,贪图享乐,进而对反腐败斗争产生了种种认识偏差,如“经济要上,纪检要让”的“对立论”,腐败问题病入膏盲,不可救药的“悲观论”;腐败无处不在,领导无不腐败的“全面论”;拉羊换牛,以小换大的“成本论”;随波逐流,“你贪我也贪”的“趋众论”;抓住的都是笨蛋,只要手段高明,腐也无妨的“侥幸论”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组织领导上“靠”。经过多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虽已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是,这一体制和机制的各方面力量在落实中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使反腐败斗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表现在: ①党政“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统一领导”和“齐抓共管”的职责,一提起反腐败,一遇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情,全都推给、压给纪委;在对一些问题查处过程中不出面、不协调,护着、捂着、盖着,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给其“捅漏子”、“添乱子”、“惹麻烦”,影响了一方稳定,处处防范、限制纪委。 ②部门“等”。一些牵头部门缺乏责任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精神,对其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各负其责”,尽职尽责,而是推一推,动一动,一味依赖纪委;一些行业和部门领导借口抓经济、抓业务对其内部的反腐败工作不支持,甚至安排纪检干部从事其它方面的工作,使纪检组监察室无所适从,协调立案查案少,发挥作用差,“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③群众“怨”。由于政治民主化进程缓慢,广大群众虽有很高的反腐热情,但或因怕打击报复或因信心不足而缺乏应有的参与意识,多是流于街谈巷议的愤世嫉俗之语,如“××是个大贪官”、“××常常进包间”等等,当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了解时,不少人却一推二躲三不知,并常常指责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不力,如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好而指责公安机关一样。 ④纪检“难”。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在人、财、物、权等方面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加之纪检工作清贫、辛苦、易得罪人,容易落得“政治上灰溜溜,心情上酸溜溜,经济上光溜溜”;虽然党中央早已明确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一级党的机关,但许多干部、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只把纪检监察机关看成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一些地方实际上也把纪委等同于一般工作部门。在干部任用时,把纪检监察领导岗位变成了“安置”或“解决政治待遇”的职位,对纪检监察干部提拔重用不够,正所谓“宣传部门啦叭花,组织部门光荣花,经济部门金银花,纪检部门苦菜花”,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使纪委“组织协调”的作用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监督管理上“松”。腐败是随着权力的滥用而发展的,从根本上说,权力本身为腐败产生提供了可能,而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则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因此,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目前,对腐败问题监督不力的现象之所以比较普遍,主要是由于: ①监督主体缺乏自觉性。一些人畏惧腐败的当官者权势大,怕斗不过,怕打击报复,怕被莫名其妙地穿上小鞋,不敢监督;上级组织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愿监督;一些人的处世哲学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主义,怕负责任,怕出乱子,得过且过,不想监督;一些人自律意识淡薄,或者手脚不干净,有“把柄”,“硬”不起来,甚至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不愿接受监督;群众知情少或不知情,无法监督;还有一些人根本就不关心什么监督不监督,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无从监督。 ②监督体制缺乏权威性。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级党委、政府的体制,使得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有效实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③监督方式缺乏强制性。部分法规政策性规定多,缺乏约束力强的具体规定,“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率方面的若干个不准及通知、规定、条例、要求等,本身就存在不具体、不明确、不配套、不完善及伸缩性大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如《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等,不如实报告者大有其人,由秘书代劳者也不乏其人;再如,公款接待问题,中央和地方至少发了近百个文件,但就是管不住一张嘴。 ④监督过程缺乏民主性。在一些班子内部,个别领导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容不得不同意见,搞一言堂、家长制,拒绝监督,排斥监督,却又常常以“集体研究决定”的面目出现,使民主集中制原则被践踏。正是由于监督制约不力,才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不能履行职责,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而且使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蜕化变质。

4、执纪执法上“软”。从严执纪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保证。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纪)不依,执法(纪)不严,违法(纪)不究”的问题,这不仅是当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重要表现,也是姑息养奸、纵容犯罪的重要因素。其主要是由于: ①以权压法问题突出。一些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乱法,凭借手中权力干扰办案,为违法违纪者开脱罪责,一些执纪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影响了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②好人主义心理作怪。一些领导干部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正气讲和气,该批评的不批评,该纠正的不纠正,该查处的不查处。 ③说情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领导干部极力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当说情不能奏效时,就给调查取证设置重重障碍,尤其是对亲近自己的所谓“能人”,有影响的“名人”,处在重要位置上的“要人”以及所谓“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亲人、友人,即使问题很严重,也千方百计保着、护着。 ④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为了狭隘的小团体利益和荣誉,怕“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影响了单位的“达标”、“评优”等等,便千方百阻碍查处。有的地方和部门一提起反腐败,动不动就提出“不准发生案件”的硬性要求,表面看起来很坚决、很严格,实际上是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家丑不外扬。 ⑤担心自身问题暴露。个别领导干部和腐败分子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怕引火烧身,一损俱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就不愿也不敢动真的、来硬的。特别是面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生大于死和腐败主体的集团化、组织化,常常“一挖就是一窝,一拔就是一串,一扫就是一片”,使腐败分子抱成一团,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对公正执纪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

5、职责落实上“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负责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常常落空。特别是在实施责任追究这一关键环节上,一些领导干部自己承担责任怕丢官位子,追究班子成员责任怕伤和气,追究下级责任怕丢选票。而且,由于受现行领导体制的制约,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现象屡见不鲜,一项工作往往涉及不少部门、多个环节,确实存在着“大家都管,结果都不管;大家都负责,结果都不负责”的问题,到头来,出了成绩,人人脸上有光;而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到底该追究谁,是追究责任人,还是追究主管人,追究到哪一级,都难以界定,且常常因法不治众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克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对策

1、立足教育,增强内动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克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内在动力。一方面,要教育党员干部充分看到,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党中央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格局,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了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这是我们继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础,也充分表明我们党完全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不能因为腐败现象处于易发和多发阶段就听其自然,放任不管,甚至丧失信心,悲观失望;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我国目前还处在转型时期,体制、机制、法制运作还不够完善,所以就更应花大气力,紧抓不放,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另一方面,要教育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看到消极腐败现象的严重性,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看到腐败不除则国无宁日、党无宁日的极端危害性和危险性,从而肩负起反腐败斗争的重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严格执纪,增强震慑力。严查重处各种腐败现象,是克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有力之举。“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严格执纪是从严治党的关键。客观地讲,治党治吏不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古人讲:“乱世用重典”,现在虽不是“乱世”,但由于转轨时期社会秩序离析重建纷纭更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混乱和无序现象,对腐败分子如果不严刑峻法,施以重典,就不足以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从严治党也就成了一名空话。应当充分认识,惩处也是教育,而且是一种震慑力更强的教育,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实际。在这一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素质、道德水准都还不够高,因而不能一味地依靠教育,必须辅以惩处这一有力的手段,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能奏效。因此,要坚决摒弃“教育万能论”的观点,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教育的同时,用重典治吏。要坚决做到在政治上狠打,不论是谁,不论职务高低,不论贡献大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头的坚决杀头,决不手软;在经济上要重罚,让那些利欲熏心、疯狂敛财的腐败分子“倾家荡产”,付出惨痛代价;在组织上要严处,要果断采取降职、免职及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措施,坚决杜绝“易地做官”现象。同时,要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绝不允许在反腐败斗争中不尽职责的人继续留在领导岗位上。

3、选贤任能,增强战斗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克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关键所在。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治国就是治吏”,“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一个领导干部就是一面旗帜。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德才兼备,一身正气,一心为民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依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就一定能极大地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战斗力。“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必须有效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坚决刹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政绩特别是反腐败政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大胆选拔那些敢于负责、勇于开拓、诚实肯干、清正廉洁的干部;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制度,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的透明度;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要把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4、改革体制,增强约束力。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是克服反腐败惰性现象的重要保证。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同样,好的体制,也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克服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惰性现象。要通过体制创新,通过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特别是监督体制的改革,有效解决“权”、“钱”、“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宣教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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