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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杨晓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任,必须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扎实搞好反腐倡廉建设,以清正推动公正,以公正促进和谐。

  

  增强制度意识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制度缺失易导致权力腐败,制度意识淡薄往往会使一些人滑向腐败的深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法治文化建设渐入佳境。但是,离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传统的“人治思想”和“人情意识”依然顽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检察机关,由于掌握国家检察权,有的干部特权意识浓厚而不愿接受制度和法律的约束。要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自觉按规矩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使广大检察干警不断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制度的权威性意识。明确制度即规则,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二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明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不管什么人,都要遵守制度;违反了制度,就要受到制度惩罚。三是制度约束意识。明确制度是约束行为的“紧箍咒”,也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坚持把执行好反腐倡廉制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积极维护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力。

  

  构建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构建监督机制主要是根据检察工作专业性特点和检察干警职业特点,紧紧围绕领导权、执法权和热点问题,从案件线索的管理、案件初查、案件立案侦查,到干警日常行为规范,注重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要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不断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

 

  坚持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巡视制度,要充分发挥监督和惩戒的功能作用,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要延伸到哪里,切实把监督措施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防止监督缺位,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坚持经常开展检务督察制度,就警务区建设、干警值班、枪弹管理、警车使用管理、执行禁酒令、安全办案、控申接访等督促检查。

 

  坚持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最为关注的一点。执法办案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被滥用,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工作中,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问题,多数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对一些重点环节和部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致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紧抓住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自侦案件,对初查后不予立案及不捕、不诉案件到发案单位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跟踪和回访,把监督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坚持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的可行性措施,把监督检查日常化、常态化。

 

  坚持对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报机制,做到把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以惩促防。认真研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大预防和查处违纪违法工作力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做到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

  

  发挥立体监督的威慑作用

  

  强化内部监督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比如,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考核标准,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检查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细化、硬化,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借助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干警廉洁执法档案建设,进一步深化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和干警廉洁执法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在社会交往、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建立检察机关外部举报网站,定期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诚恳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舞弊者得利,则接踵者继;舞弊者受罚,则接踵者绝”,设而不犯,犯而必诛,不仅使违法违纪者受到教育,而且也会对他人产生威慑和警示。要坚持查防结合,以查促防的原则,认真受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在坚决惩治的同时,始终坚持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通过查处案件,进一步促进制度的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为河南省濮阳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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