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会议费返还”成为腐败新隐患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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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开展,使“小金库”这一滋生腐败的根源受到极大遏制。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前,一些单位与酒店、宾馆、会展中心等商家串通一气,在会议费上大作文章,以“返还会议费”的行业潜规则形式套现攒“私房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滋生腐败的新型温床。
一、“返还会议费”表现形式
一是互相勾结,中饱私囊。开会商家可以返还会议费,目前在宾馆、酒店行业可以算作一种“潜规则”。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中饱了私囊,而竞争激烈的酒店、宾馆、会展中心等商家则以此为营销手段可以招揽更多客户,双方实现了“共赢”。近年来,这种“返还会议费”事件已是屡见不鲜,并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2009年调查北京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发现,自2003年以来,有50多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该公司返还过现金,其中15家单位的“返现”行为已经成为常态,几个月就有一次;2010年该院调查北京市某宾馆发现,有返还现金情况的单位已达上百家,有的单位或以会议费的名义在该宾馆存有高额款项,并开立消费账户,供领导或单位招待客人时使用,金额高达几百万元。
二是直接套现,私设“小金库”。返还会议费做法一般为先从单位开出会议费支票进入商家账户,进而要求部分或全部“返还”,商家在扣除提现费用的税费和自定的高额提现手续费(15%至20%不等)后,将所要求的数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单位或个人。实践中,“返还会议费”除了个人贪污、挪用外,一般有四种用途:第一种是由单位授意提取,并进入单位“小金库”,留待日后有需要时由单位支配;第二种是用于支付一些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报销的费用;第三种是将所提取的现金再次放入消费场所,供单位领导招待客人时使用;第四种是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
三是监督缺位,滋生腐败。“会议费返还”已经成为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破坏了财务管理秩序和监督管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剧了不正当竞争,同时极易助长腐败,诱发职务犯罪。从西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案件来看,都是单位对会议费支票和发票以及实际消费缺乏有力的监督,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2009年,台州市科协原主席张美汉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调查,2007年12月,江浙沪二省一市在台州举办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时,张美汉指使他人在某山庄虚开发票套取8万多元现金,用于单位发福利和小范围私分。2006年,张美汉等人将路桥某城市信用社赞助科协用于学术研讨会的20万元钱中的3.7万元私分。
二、“返还会议费”监管难点
一是自身监管乏力。很多单位和企业要求返还会议费,其实都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或亲自所为,且多以单位名义使用,有些单位甚至以此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福利,因而自身监管无从谈起。
二是操作手段隐蔽。从消费单位来看,从单位开出支票的数额与最终收取的发票的数额是相同的,变化的是现金,而现金部分不用在账目上做记录,因此在审计时不易被发现;从商业机构来看,收到支票后开出的发票也没有问题,只是在“返现”时会单独记录这一情况,在现金收支账上会有所体现,而现金账一般审核时也只注意收支是否平衡,并不会对某一笔支出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由于经办者和商家沆瀣一气,票据齐全,支出数额与票据吻合,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取证难。
三是商家监管存在空白。由于商业机构已经按照发票的数额缴足税金,税务机关无法处罚;而在其登记注册等不违法的情况下,工商机关也无权处罚;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可能发现一些相关商业机构“返还会议费”的票据凭证,但无权处罚,只能移送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因此,有关部门对酒店、宾馆、会展行业这种操作方式的监管基本空白。
三、“返还会议费”治理对策
要从消费单位与商家两方面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整治单位机构的公款管理,破除消费单位与商家的利益同盟。
一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廉政教育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纠正一些人头脑中的不正确观念,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加强会议的组织管理。要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选择会址实行集体决定制,防止暗藏猫腻。要加强结算监督管理,对相关费用的审批实行层级审批制,对负责联系会议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度,会议联系工作要求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以消减制度漏洞。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要坚持“定期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建立公示平台,将会议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比如会议谁批准谁主办谁承办、举办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姓名和单位职务、会议财务开支情况等,接受单位内部职工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是加强监督整治。上级主管单位对会议费支出要进行经常性监督;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的检查与审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会议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重点处理一批违规返现的单位和个人,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五是加强定点商家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以信用等级制度等引导商业机构向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评定政府采购单位的机关将是否‘返现’作为衡量相关商业机构是否有资格成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标准之一,对于‘返现’行为情节严重的商业机构,终止其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视情况给予不定期取消资格的处罚,通过有力的准入制度,避免商业机构出现‘返现’问题。
六是加强立法调研。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快对“返还会议费”现象进行调研,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制定处罚规定,使得治理这种现象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上铲除“返还会议费”这一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据株洲市天元区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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