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当前村委会换届选举存在四大冲突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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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长沙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调研,我们发现当前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存在四大冲突:
一、乡镇党委意图与村民民意的冲突。在本次换届选举过程中有个别乡镇出现了党委意图与村民民意的冲突,产生冲突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乡镇党委对民意把握不准,他们或工作不细致,缺乏调查研究,过早敲定盘子;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学习不透,作出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比如有个乡镇规定五十五岁以上的村民不能作为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或带有感情色彩,派出工作人员下村向村民推荐党委敲定的候选人。这些做法无疑很容易引起村民的反感。究其深层次原因是,随着基层民主的开放,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个别地方领导的民主意识还落后于群众,习惯于沿袭过去的老思路,按“ 长官意志”办事。这样势必引起选举工作被动,其结果导致有的选举不能一次成功;有的引起群体性上访;有的党委敲定的“意中人”落选,使党委在群众中失去威信;有的按党委意图选出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选出的村委会主任貌合神离,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工作难以协调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县民政局认真研究,分别对待,一是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向乡镇党委、政府反复强调依法选举、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调查研究、对症下药、分类指导,帮助乡镇解决个案问题。通过以上几种方法有效化解了换届选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执行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与实际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操作的冲突。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工作中,我们遇到有执行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与实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相冲突的地方。湘发〔2007〕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文件规定:自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村民的不能作为村委会候选人。而实际情况是从1990年到现在时间跨度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已淡化了对候选人违法生育事实的记忆,因此,在“海推”候选人的过程中没有考虑违法生育这一现象的存在,全县有几个乡镇的十多个村出现了这样的结果:“海推”的候选人中存在着自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的行为。针对这一现象,县民政局认真研究,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指导乡镇要求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资格审查时取消自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候选人的正式候选人资格,这样严格执行了上级的文件精神。2、在正式投票选举中,充分尊重村民的愿意,正式当选人中仍有自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村民,我们也要充分尊重选民的选举结果。这样我们既没有违背上级文件精神,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指导,做到了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与实施法律的有机结合。
三、基层民主的先行与基层法治的滞后相冲突。近年,村官选举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村委会换届之际实际上是基层民主最活跃的时侯,往往也成为了基层民主的先行与基层法治的滞后相冲突的敏感之时。因为直接涉及农民的利益,如集体土地、农村的财产怎么管、集体的收入怎么花、惠农政策怎么落实等问题,村民参与的热情很高,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有上升的趋势。村官选举中如何剔除猫腻?如何保证选举方式公正透明?如何用法律约束村民在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力时不侵害别人的民主权利?这些相关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有学者指出,从现实来看,基层法治普遍落后于基层民主。我县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出现了以下几种现象:1、并村时遗留的地缘观念所带来的“感情”票问题。2004年行政村撤并力度较大,有的两个合并,有的三个合并,有的甚至四、五个合并,因为长期形成的地缘关系,几年时间还难以打破,因此在村委会换届时,候选人往往利用多种手法拉地缘关系“感情”票。2、老板花钱购买“感情”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发家致富的老板们,出于多种想法也想发挥利用一下行政资源,热心于当“村官”,积极参与竞选活动。他们愿意花些代价,有的在春节前逐户上门打红包拜年;有的在竞选前请客吃饭;有的逐户上门发烟说情;有的甚至承诺拿出现金(事后不兑现)为村里办实事博取选票。3、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某乡镇一个村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另一派不服,擅自成立了一个“对抗选举委员会”,暗地里策划竞选,有的甚至搞人身攻击,无中生有、混淆视听,致使选举工作很被动。对于这些现象是不是属于非法活动很难界定,更难妥善处理,存在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证据难掌握,选民不配合;第二,法律界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关于贿选的度量标准界定;第三,执法主体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择权、被选择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于“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到底是县乡两级政府、还是县乡两级人大,或者是两家联合调查并依法处理呢?执法主体不明晰导致调查并依法处理不及时到位,这样给工作也带来被动。因此,随着民主的日益推进,法律条文有必要跟进修正,法制教育要进一步加强。4、任期工作时间与选举准备时间不协调。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任期是三年,选举过程要两个月左右,而实际情况是,在选举前一年很多参选人就无心履职工作,而去热心“联络感情”拉票;有的则担心下届自己选不上,得过且过、听之任之、无心工作,这样实际工作履职时间只有两年。并且选举要消耗不少经费,增加村级负担,为了提高效率,有必要修改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四、新闻部门直接监督与基层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冲突。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保护自己民主权利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工作人员在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或工作不细致,或程序不到位,或操作不规范,都有可能导致村民直接投诉新闻部门;“竞选人”之间的竞争引起的矛盾冲突也可能引起新闻部门的介入。对于新闻部门的介入如果处理得当,无疑能加强监督,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处理不妥,也会带来很大负面效应。作为县级业务指导部门,第一是要快速反应、积极面对,密切配合新闻部门进行监督;第二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纠正规范基层操作,迅速帮助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保持工作的主动性。(长沙市纪委,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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