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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是规范有形建设市场的第一道关口,是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如何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推进有形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仍然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实践来看,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还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违规现象多等诸多问题,其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千方百计规避招投标。一些部门及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有的错误的认为招标投标就是削弱部门的权力,因而不愿意公开招标或尽量规避招标。更多的则是出于部门利益、个人自身利益等因素,通过规避招投标,自行选择、指定承包商捞取好处,达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是拆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把达到招投标要求范围的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二是部分申报规避招投标。有的在申报项目中,故意把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割裂开来,只申报主体工程而隐瞒附属工程,将应该同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从而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限额。三是假借名义规避招投标。有的借口工程时间紧、上级有进度要求,有的以重点建设、特殊项目等名义,采取邀标或议标形式,通过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代替或规避公开招标。
    2、相互串通限制竞标。在招投标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事先内定了意向中标人,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时故意缩短时间、缩小范围,信息的知晓率较低,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投标单位;有的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泄露标底,形成权钱交易;一些投标单位和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目的或实现利益均沾,相互串通,在事前达成协议,采取串标、陪标、围标、挂靠等形式,抬高或压低标价,这些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损害了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社会的利益。
    3、设立门槛排挤对手。有的地方本位主义严重,人为设置进入本地工程建设市场的门槛,排除外来投标单位,为本地企业减少竞争对手;有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意向的投标单位设置限制条款;有的采取提高或降低招标资格条件等手段,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4、转包分包谋取干利。有些投标单位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借此牟利。部分工程甚至还会多次转包和分包,致使招标单位难以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进行有效监控,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5、多头管理监督缺位。目前国家和地方在招投标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在实际工作中,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多头管理和监督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从而造成监管缺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工作还不能做到全程监督,招投标前期、中期、后续的监管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必然要求在加强教育、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等方面狠下功夫。
    1、严格公开招标制度,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      
对《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应纳入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投标,对违规改变招标形式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的垄断封锁,统一“准入”门槛,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投标单位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对按规定采用邀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对“谁邀请、邀请谁”等关键环节的制约规范,严格界定邀请对象的范围和资质,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防范问题的发生。
    2、建立专业招投标中介机构,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培育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投标中介组织,尤其是要尽快建立专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建设单位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排除非法干预。要更多地引进外地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要健全评标专家人才信息库,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取消行业单一的评标专家库,整合专家资源,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省、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实行“准入清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规范评标活动。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专家,在专家人才信息库中列为黑名单,坚决予以除名,今后不再聘用。
    3、整合机构力量,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都是以建设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同体监督”,即自己监督自己,部门与行业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建议撤销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到该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配置并完善各种监控设施,由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根据“同城合一”的原则,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决策、监管、操作相分离,做到集中交易,阳光操作,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4、拓宽监督层面,加大监管力度。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尤其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前期、中期、后续监管工作力度,变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要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施工合同的监管、施工变更的监管、工程决策的监管等方面。确定中标后,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应当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述的不可变价合同,并要配套实行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备案制”、结算“联审制”由相关监督部门对合同履行全程监督。要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建设、财政、审计、检察、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要注重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对招投标中发生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经常性的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建设工程招投标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中共靖州县纪委常委 尹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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