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 “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 选人用人公信度

周振宇
中央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构建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的民主程度。一是在推荐上突出群众性。在程序设计上,完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互印证的具体办法;在结果分析上,综合考虑得票情况同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监督部门反馈的信息,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在测评范围上,注重向服务对象、基层单位延伸;在测评内容上,合理确定不同测评主体的评价结果在民主测评中的权重。二是在考察上坚持公开性。完善考察预告制,向拟推荐考察人选所在系统、部门和单位预告职位要求、人选条件、任职资格和考察方法,落实群众监督权。推行差额考察,落实群众选择权。改进考察方法,广泛了解考察对象的工作圈、社交圈和生活圈。三是在酝酿上注重规范性。酝酿干部人选时,充分尊重班子成员意见,对人选有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调整人选。四是在决策上体现民主性。建立常委会研究干部预告制,积极探索干部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上会的选任办法。在严格执行常委会无记名票决干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全委会审议表决干部制。
二、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建立动态的干部综合评价机制。制定综合评价干部的具体标准,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把届中考察、年度考核、述职述廉、专项调查、经济责任审计、民主生活会、领导约谈等了解到的干部表现情况纳入实绩档案,定期对实绩进行公示和综合分析,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二是促使竞争性选拔工作常态化。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积极探索公推公选、差额选任等形式,不断提高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比例。大力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进一步激发干部活力。三是完善干部“能下”的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探索制定任满干部的安置或任期内不称职干部的退出办法。构建组织考核、领导评价、群众评判、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机制,采取降免、改任非领导职务、离岗学习、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四是充分运用绩效考核成果。进一步完善《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绩效考核办法》,对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排名末尾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就地免职;对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二、第三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排名末尾单位的副职采取重新竞争上岗、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在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领导班子副职,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并作免职处理。
三、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是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用人权的监督。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并根据评议结果,综合分析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迅速加以整改,并公开反馈整改结果。二是完善干部选任监督体系。健全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通报制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全面收集拟任对象情况,通过联合审查,提高识人准确度。切实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是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报告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在党委研究前,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严格审查,凡是需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干部,都严格按上级规定进行报告,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四是加大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任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责任追究依据。切实加大干部选拔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作者: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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