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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重视职务犯罪预防——访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

 

  此前,高检院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并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本报记者近日就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问题,采访了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

  

  记者:您如何看待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莫洪宪:宽严相济是要“宽宽严严、宽严有度”。实践证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有效的。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对此,中央是高度重视的,出台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非常及时。

 

  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在我国刑事政策中,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基本上遵循了从重从严的原则。比如,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就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对受贿罪的范畴规定得更加严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针对近年特别突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并设定了比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高的法定刑。因此,从总体上说,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从严的。

  

  记者:但宽严相济政策在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轻刑化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莫洪宪: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从公众的角度而言,由于对腐败的痛恨使得大家对职务犯罪的刑罚非常敏感。而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区的裁判也的确存在这样的倾向。“两高”就此专门出台文件,纠正这一问题,避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从轻处罚条件上随意找借口。

 

  另一方面,从刑法专业的角度看,当前国际上总体的刑事政策趋势是“轻缓化、非罪化”,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相结合惩治和预防犯罪。当然每个国家的司法政策与国情分不开,应当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现状,坚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刑事政策为统领,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贯彻中不平衡的问题。

  

  记者:人们从情感上可能更期望加大对职务犯罪的刑罚。

  

  莫洪宪:刑法不是万能的。人们往往对刑法调控范围有不切实际的期待,想当然地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必然与犯罪率的高低成反比例关系。事实上,并非是刑罚严厉,犯罪率就会降低。刑事处罚的确有遏制犯罪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是有限度的。当下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对某些会影响社会情绪的职务犯罪适当提高刑罚是必要的,但是刑法文本只有和刑法运行外部环境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时,才能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有效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需要相应的社会政策的配合。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体系建设应当着眼于主动遏制、有效遏制,以事前预防、遏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外,虽然现在对受贿罪的惩治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理还比较薄弱。近年来处理的许多典型案例中,受贿方都受到了严厉惩处,但行贿方所付出的代价却与其行为危害性不成比例。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打击行贿犯罪。

  

  记者:司法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还应做好哪些工作?

  

  莫洪宪:司法机关特别是一线的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切实依法办案。应当认识到刑法不仅具有工具理性意义上的行为规制功能,而且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这就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此外,司法机关还必须从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方面为依法办案提供保障。比如,高检院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这项制度的落实对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有重要意义。

  

  记者:这也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的证据观有关系。

  

  莫洪宪:正确的证据观必须建立在依法办案理念的基础上。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规定对于增强口供的证据力是有利的。但是这项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许多办案人员对此有抵触情绪,认为这降低了办案效率。事实上,这项制度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往往以办案人员非法取证为由翻供,造成司法机关的被动。因此,无论从理念上还是行动上,都要切实依法办案。

  

  记者: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如何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

  

  莫洪宪:职务犯罪的发生牵涉许多复杂因素,既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从国际上看,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是非常完备的,重要的是做好落实。

 

  我更想强调的是做好预防工作。前面说过,刑法不是万能的,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精神。刑罚只能是危害结果出现的事后惩治,更重要的是要将关口向前延伸,做好职务犯罪预防。比如,目前各地都有重大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我认为应当更加重视职务犯罪在其中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重要评估因素。

 

  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应跳出犯罪后被动反应的消极思维定式,改变犯罪现象——犯罪原因——惩治对策的研究范式,更加注重犯罪预防,建立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模型,防患于未然。

  

  ● 莫洪宪教授简介

  

  莫洪宪教授现任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她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莫洪宪1986年毕业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她的主要著作有《有组织犯罪研究》《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等。(本报记者 孙崇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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