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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1-04-15 09:41 来源:《三湘风纪网》

 

    阳志奇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艰巨。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扩大,工作任务加重。按照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认识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单位,在反腐败斗争大格局中,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这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整合反腐败斗争力量,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彰显反腐败斗争强势的迫切需要。一是党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载入党章,赋予了其法定性和强制力。《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有三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完成上述三项主要任务,纪检监察组织就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着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二是贯彻执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是全党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总结并确立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必须着力提高和加强。三是反腐败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近几年来全党加大了反腐倡廉力度,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应该看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反腐倡廉任务仍然繁重和艰巨。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靠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也包打不了天下。如何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力量反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整合反腐败资源,推动反腐败斗争继续深入开展。四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要求。反腐倡廉工作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最终也是为了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维护人民利益,避免人民群众对党的误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方法要得当。反腐败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是一门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科学的方法作为指导。一方面要准确定位,明确抓什么。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要协助党委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战略任务,针对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任务分解,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督促它们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等。就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科室、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也要根据科室职能、岗位职责明确在组织协调中应该主抓什么。同时,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当好主角、依法履行自身职能与当好配角、加强协调配合的关系。充分认清自身职能和工作职责,准确履行好自身职能,做到有权管辖时不渎职,到位不缺位,有位又有为;无权管辖时主动正确地移交,尽心尽力地当好“配角”;要正确处理好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协调工作打下前期基础。要努力找准支持服务工作和纪检监察职能的最佳结合点,紧紧围绕各级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优势,倾心竭力地做好服务发展文章;要坚持原则,讲究协调配合的艺术性。对各级各部门的意见要充分尊重,但对原则性问题要坚持到底。要做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坚决不做,违反党纪、国法的事坚决不做,留有后遗症的事坚决不做,损害纪检监察形象的事坚决不做。当然,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在协调时要讲究艺术性,为协调工作营造较为融洽的氛围。另一方面要掌握方法,知道怎么抓。首先,搞好调查研究,夯实组织协调预案这个基础。要围绕组织协调的目标和任务,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才有发言权。在此基础上应作好组织协调预案。其次,争取领导,抓好协调各方这个关键。搞好组织协调,最关键的是要“争取领导,协调各方”。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的是事关一个地区全局性的反腐倡廉的重要事项,要争取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视、支持和理解,要就组织协调事项争取分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大事多请示、多汇报,使我们的工作引起重视,列上各级各部门党委的议程、定期研究、具体指导。“协调各方”就是主动牵头,平等协商,明确各自职责,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或科室个人,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完成相关任务。同时,我们还要指导好下属,交思想教方法,加强督查,抓点带面,推动工作。

       原则要坚持。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代表人民在行使监督职权,工作神圣而伟大,原则性很强。为此,在掌握好工作方法的同时,必须要把握好相应的工作原则:一是顾全大局、全局的原则。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硬道理,这是一切工作的大局。纪检监察机关在协助党委抓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中要把握这个大局;在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任务,制定并落实反腐倡廉政策措施工作中,要时刻注意服务和服从这个大局。纪检干部在组织协调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局部工作(利益)与全局工作(利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坚持局部工作(利益)服从全局工作(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二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原则。在反腐败工作中,尤其是在执纪执法中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不能拿原则作交易。但是在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中,涉及到工作措施和手段、工作方式方法,则要从实际出发,讲究策略,灵活运用。毛主席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政策”讲的是原则性,“策略”讲的是灵活性,我们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只有在讲原则的前提下,不失灵活,才能把纪检监察工作做好,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和谐大局。三是要讲究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的原则。按程序办事,按程序组织协调,事情就顺畅。否则,就会人为地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引发不应该有的矛盾,同时也容易陷协调者于两难境地。当然,在讲究程序的同时,还要注意针对新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地处理好组织协调中新情况新问题。

       机制要健全。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制度建设是根本。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备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整合、使用和发挥人力、信息、侦查办案措施、手段、方法及技巧等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扩张和提升整体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制度必须把握几个重点,即制度要带有根本性、稳定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第一,联席会议制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联系会议制度对于处理重大问题起着重要作用。要根据大案要案查处等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本着在制定计划、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作用的目的对联系会议的内容进行设计和安排。第二,情况交流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交流制度,便于对一些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与协作配合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便于各方掌握情况,便于平时保持经常的联系,在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便于参与反腐败工作的各方按协作的事项,查阅对方的内部信息资料。第三,工作协同制度。要逐步形成办案工作协调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共同制定,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共同派人参加。确保发现案件或违纪线索,各级各部门提前介入,迅速进入角色,开展工作。第四,成果运用制度。成果运用的目的,就是提高成果转化力度和利用价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充分运用办案成果,组织部门将其用于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纪检监察部门将其用于对干部的教育警示及廉政督查;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向需要协作的单位移交,并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协作单位提供帮助,移送相关有说服力的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供有关协作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参巧。案件线索移交后,双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移送案件的调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第六,协调配合问责制度。发现重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而没有向相关领导报告和反映,或对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各级各部门领导应提请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而没有及时做到,至使办案受到影响,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新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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