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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理室主任确保案件质量的四种意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周樱
 
   案件审理室主任作为审理部门牵头人、审理工作组织者,要全面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要负责解决审理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将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结合多年的履职体会,笔者认为,案件审理室主任自觉树立以下四种意识,对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树立融入意识,围绕大局科学发展。作为审理室主任,保障案件质量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融入意识,在发展中求提高,在参与中出成果。近年来,南京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发挥熟谙法规的专业优势,主动贴近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回应民意关注和民生热点。一方面,围绕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献计献策,规范政府行政、监督制约权力、严惩违纪违法、维护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应对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当好参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每一起案件,特别是突发性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等的关键情节和处理时机,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尝试突发事件等特殊案件办理的简易程序,实行全程介入、同步审理。
       树立系统意识,围绕职能重点发展。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审理部门承担着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两项法定职责。在案件多、人手少的情况下,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审理室主任就要树立系统意识,通过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审核标准和制度体系来严把质量关。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审理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形成了审前、审中、审后相结合的流程化质量监督控制机制。在审理环节把好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关同时,更加注重对办案程序的审核、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及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实体与程序并重。案件处理结束,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通过案卷抽查、跟踪回访、反馈纠错等机制查验案件质量和执行效果。
       树立创新意识,围绕问题改革发展。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困惑和难题。从宏观角度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变迁,使得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的统一配套成为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难题;从微观层面看,现有的审理方式、工作机制及管理体制,也不能适应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如何在坚持传承优良传统和经验的同时,按照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选择创新的突破口,通过有效的改革举措提高案件质量,是审理室主任必须凝思和破解的紧要课题。经过多年摸索和实践,我们以审理方式改革为主线,找准传统审理模式“封闭式”、“暗箱式”等症结,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以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实行民主、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为保障,坚持审理基本程序,借鉴司法合理因素,重点突破,稳妥推进,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在案件审理中试行引进听证程序,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创设了以证据适度公开为核心,融合助辨、听证会等形式的南京特色审理改革模式。
       树立人本意识,围绕队伍深入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审理室主任应当学会统筹兼顾,处理好各种矛盾,兼顾好各方利益,至少要做好三方面“人”的工作。一是正确对待审理对象。牢固科学、民主、依法与和谐审理的观念,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处理好惩治与保护的关系,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坚持告知权利、核实谈话、证据适度公开、违纪事实见面的审理必经程序;坚持“首诉必办”,采取申诉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化解、息诉疑难缠访案件;坚持把强化监督、重在预防作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把依纪依法贯彻到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确保所办案件都经得起现实考验和历史推敲。二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审理工作持续发展,关键在人。我们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拓宽知识结构,深化调研和理论探索,分层分类轮训审理干部,进行相应人才的引进和储备。三是全面提升基层水平。宏观与微观结合,扎实开展疑案咨询、带案培训、备案审查、文书规范、案例评析、会议研讨、编发《审理情况》等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基于基层所办案件占全市案件总量90%以上,其中协审案件占60%以上的现状,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派驻机构案件协助审理小组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区县、派驻机构的案件协审工作加以引导和规范。(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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