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日前召开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要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取得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新成效。医药购销,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药价虚高、“看病贵”等突出问题的背后,隐藏着形式多样、日趋隐蔽的商业贿赂行为。
首先,医疗体制有待完善是导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国家给予一部分财政补偿,另一部分费用靠医院医疗经营收入解决。在一些地方,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偿长期不到位,致使医疗机构经费紧张,发展资金短缺,“以药养医”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医疗机构发展的一条便捷途径,出现医院公益性质淡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其次,监督制约不到位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又一重要因素。从近年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单位或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对医药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监督。由于监督不到位,药品审批制度及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并行的定价机制导致药价虚高,使得商业贿赂存在资金空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各医药企业纷纷采取旧药改新名、以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
再次,违法成本偏低,威慑力不足。目前,我国暂无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较为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实体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不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力度较小。此外,执法尺度不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等问题,也直接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力惩处。
一要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构筑规范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全面落实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健全医院内部财务、采购等多项监督制度,健全网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之外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二要创新体制,加快改革。完善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制定更趋合理、更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药品定价机制,做到质价相符,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减少商业贿赂存在的资金空间。同时,建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药品供销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三要加强监督,强化管理。把握医疗卫生单位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过程,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制定系统配套、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使权力科学配置、有效制衡。同时,加强对药品生产厂商财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药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医药购销商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处在严密的监管之下。
四要惩防并举,防患未然。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打击目的。充分整合分散在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对有关法律规范和法条进一步细化;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对表现形式、当事人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提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额度。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各执纪执法部门应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及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形成打击合力。要强化责任,健全制度,构筑长效机制。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严格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使医药购销市场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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