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案件审理人员要敢于对自己说“不”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5-23 07:18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中共衡东县纪委副书记   陈检春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它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工作能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做好这一工作,案件审理人员就要敢于坚持对自己说“不”:
一是不当“门外汉”。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因此,作为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加强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行家里手。
一方面,要热爱审理工作,做到“高看一等,厚爱一筹”。 在当前办案工作实际中,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仍然存在着“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这是极为有害的。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钻研审理业务,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审理人员要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加强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拓宽学习的领域和视野,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纪法规相关知识,熟悉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二是不当“文抄公”。审理工作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向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提交审理报告。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很容易出现“文抄公”现象的发生,比如:一是案件检查部门经初核、立案、调查等程序后移送审理部门的案件卷宗材料非常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建议恰当;二是审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低下,审理能力不强,只好接“自来水”;三是个别领导对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案件已经查结了,审理就是走走过场;等等。前一个因素尚可理解,但后面两个却不能成立,要坚决纠正。
首先,要做到执行审理工作制度不走样。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印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
其次,要做到审阅案件卷宗材料不厌烦。做审理工作,很多时候都是伏身于文牍之中的,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情变得清晰明了。
第三,要做到善于独立思考问题不盲从。近几年来,违纪违法活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不仅使案件的调查更加艰巨复杂,而且也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近年来,在办案的实践中,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比如说由 “公开索要”转为 “私下交易”,由 “直接接受”变为“间接受益”,由“现货”一次一利索要变为“期权”曲线敛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方面的优势,独立思考判断,妥善作出决断,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不当“葫芦僧”。《红楼梦》第四回中写了一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故事,说的是贾雨村“夤缘复职”伊始,在处理“呆霸王”薛蟠打死小乡绅之子冯渊一案时,本欲“严肃处理”,但受了出身于“葫芦庙”小沙弥的门子的“点拨”后,为趋炎附势,胡乱了结了这起命案。“葫芦”者,糊涂是也。我们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决不允许历史重演,绝对不能当“葫芦僧”,枉法枉纪办案。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养成“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一是要讲证据。案件审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坚定不移地依法依纪办案。

    二是要讲公平。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人违纪,都要坚持原则,既不允许循私枉法,办“人情案”、“油水案”,也不允许挟私泄愤,“莫须有”加重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做到严格自律、秉公执纪,让人民群众满意,让组织满意,使受处理人员口服心服。

    三是要讲政策。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做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教育和惩处有机结合,这是中央对违纪党员查处的一条重要政策,在执纪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惩处与教育的辨证关系。实践证明,我们的工作成效并不是处理的人越多越好,处理得越重越好,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于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定,把握不准的也不定,要善于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立足于教育,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真正达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