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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新精神解读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1-05-23 17:05 来源:三湘风纪网

 

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刘剑英

 

 

 20101,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仔细研读《廉政准则》,其中体现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无不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极强的针对性,特别是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公务腐败与非物质化贿赂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反腐败斗争的领域,使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利益冲突已成为腐败之源,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廉政准则》突出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标志着反腐倡廉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目前我国每一起重大腐败案件的背后,无不存在着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已成为我国腐败之源。为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实践证明,在当下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的背景下,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是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制度约束,是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制度屏障。

  防范利益冲突要认真解决政府利益冲突的防范与回避问题。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非总能代表公共利益。有的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驱动,或是被强势利益集团“俘获”,原本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行政被私人利益所破坏,在与其他组织、社会乃至公共利益的冲突中,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背离了政府工作的方向和准则。如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对于中央房价调控措施置若罔闻,有的地方政府对中央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在执行中打折走样,等等。防范利益冲突,避免政府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应当坚持三原则,即服从公共利益原则,维护社会利益原则,尊重私人利益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天职,当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政府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以及公民私人的合法利益,不与民争利。在面对各方利益冲突时要保持中立,坚持公平公正与依法处置,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理念,避免卷入私人利益之争。

  防范利益冲突要有效规范领导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当前,要特别关注两种现象。一种是“官商” 两栖,某些公职人员擅自在市场上从事营利活动,或是某些老板本身在体制外,却想方设法谋取公职身份。领导干部多多少少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权,如果违规经商、办企业,势必影响秉公办事,破坏公平竞争。另一种是“衙内”现象,通过让子女经商办公司,帮助其非法敛财,实现“权力变现”。如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利用其主管城建的便利条件为其儿子经商提供方便,江西省检查院原检查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其子开办公司谋利,有的公职人员干脆把子女的公司作为洗钱渠道。“衙内”现象是一种权力递延,属于一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其结果是家庭腐败。如果说集体腐败是建立在工作关系基础上以减少腐败成本和风险暴露,那么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腐败在成本上更低于集体腐败,而且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更有利于把腐败风险降到最低点。防治此类利益冲突,从根本上讲必须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使任何持权者都不能独立用权、无限用权。其次,要靠制度约束,做到公私两域分开。如加拿大规定,公职人员在任职后四个月内,必须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再次,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我国去年5月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这一“阳光政策”就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防范利益冲突要切实防止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素有建设资金多、腐败案件多、落马官员多“三多”之称,是腐败的“重灾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各种手法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为亲友谋利,并中饱私囊,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易发多的根本原因。从我市情况来看,有近40%的违纪违法大要案件与领导干部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关。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一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管理与交易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与集中化监管机制。二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同步监督。要从规划审批开始,将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尤其对招投标、资金拨付等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切实实现监督的同步性。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定期公布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领导“黑名单”。

  防范利益冲突还要重点治理红包礼金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相当部分都涉及红包礼金问题,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红包礼金数量越来越大,送礼人数越来越多,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创新,特别是“公贿”现象日渐泛滥。其理由也越来越五花八门,诸如“人情往来说”、“拉不下面子说”、“小节无碍说”、“身不由己说”、“集体决定说”等等,不一而足,导致红包礼金问题屡治不绝,成为权力利益交换的“润滑剂”与“催化剂”。据估计,2008年,我国包括红包礼金在内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的15%。公共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取得灰色收入,极易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落。红包礼金现象实质是权力明目张胆地寻租,权力寻租者经济地位的提高,使社会公众心理不平衡的筹码加重。从国外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公职人员接受灰色利益是严格限制的,美国规定公务员允许接受的礼品价值不能超过20美元,瑞典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便构成犯罪,只有一些小礼品,比如一束花、一盒巧克力等,才可以免除处罚。防范利益冲突必须切实治理红包礼金问题,要明确公职人员接受礼品馈赠的“红线”,超过即重罚;要切实加大对借过年过节、婚丧喜庆、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收受红包礼金的监督力度;要重点查处 “公贿”现象,尤其要从查处“小金库”入手,切断“公贿”资金源头。

  二、“公务腐败”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是一种“没有贿赂”的腐败行为。《廉政准则》把防止公务腐败摆在重要位置,凸显了对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关注。

  公务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炫耀性腐败,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公款炫耀性消费腐败;二是形象工程腐败;三是公车腐败;四是仪式腐败。公务腐败被称之为“没有贿赂”的腐败行为,行为主体在这种腐败行为中并没有获取物质利益,其腐败动机主要是为了追求一种表面的荣光和虚荣心的满足。如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将违规建设豪华办公楼解释成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搞各类庆典仪式解释为扩大地方知名度,等等。因为没有收受所谓的“私人利益”,从而理直气壮、有恃无恐。公务腐败的受害者是公共财政,是作为纳税人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助长了官员及整个社会的奢靡之风。为此,《廉政准则》突出了对公务腐败的防治,比如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彰显了党中央对公务腐败现象的高度关注和整治决心。

  治理“公务腐败”要进一步革新理念。首先必须树立鲜明的破除特权的价值取向。近些年来,“三公”消费问题一直被公众所诟病,社会认同度很低,根本原因是没有触碰特权,没有着力从制度上遏制特权的滋生泛滥。一部分党员干部心安理得、堂而皇之地谋求特权,享受特殊待遇,“三公”消费俨然成为一种特权身份象征。治理“三公消费”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人心向背的政治账;不仅要追求降低行政成本,更要确立鲜明的破除特权的价值取向,否则“三公”消费改革就可能事倍功半、舍本逐末,甚至南辕北辙。其次,要确立“公务过度消费即腐败”的理念。长期以来,对于公务过度消费问题,由于其腐败边界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广泛性,人们一直仅仅当作是作风问题,顶多是一种“灰色腐败”或“亚腐败”行为。但从其特点来看,其本质是获取了私利并浪费了国家资源,与腐败的性质是一致的,且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侵害面广,为腐败培育了一种认同意识和接受心理,使腐败现象合理化、合情化,累加效应远远超过一般的腐败行为。因此,必须对公务腐败采取“低容忍”、“ 零容忍”原则。

  治理公务腐败要靠深化改革。首先要强化对公务消费的预算管理,必须将公务消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公务消费的规则就是政府预算,预算的本质就是法律。要提高预算执行的刚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消费必须严格依据预算。应把财政预算的实际权力交给人大,政府及其首长实际可以支配的财力要减少而且必须公开。要积极推进公务消费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定额化改革。要进一步健全财政、金融制度,加大银行在监管货币流通方面的功能,多使用“刷卡”、“走账”方式,尽可能减少现金流通,逐步取消公务消费现金结算。今年,我们要积极开展“三公”消费改革试点。我市的津市市推行公车管理“实名制”改革,对公务车辆实行登记、驾驶员和加油卡实名制,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张贴醒目标志,接受社会监督,一年节约公务经费近百万元。

  治理公务腐败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要大力推进“四费”支出公开,把公务消费“晒”在阳光下。要积极推进财务自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全面审计并进行公示,通过引入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公务消费的“暗箱操作”。要加强问责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不断加大问责力度。

  三、非物质化贿赂以人性的弱点为突破口,以法律漏洞为“保护伞”,是罩在温情面纱下的腐败。《廉政准则》将非物质化贿赂纳入规制对象,使非物质化贿赂不再成为“反腐盲区”。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持续增强,不少贿赂方式发生明显变化,从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化贿赂,比如安排出国出境旅游、介绍职业、提职晋级、调换工作、安排出国留学,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商业秘密,或无偿向官员长期出借住房和汽车等。这种间接贿赂的主要特征,是行贿人不直接给受贿人金钱或财物,而是让受贿人通过第三者非法获得利益或服务,以达到利益与职权交换的目的。与直接的权钱交易相比,非物质化贿赂具有隐蔽性和温和性的特点,它以感情为契机,以人性的弱点为突破口,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但一旦上钩,就会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而且非物质贿赂往往是物质贿赂的前奏,先是非物质贿赂“探路”,然后物质贿赂跟进,使领导干部在不知不觉中突破法律底线,在“温水效应”中沉沦。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非物质化贿赂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为此,《廉政准则》将非物质化贿赂纳入党内法规的规制范畴,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五款规定“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从而使非物质化贿赂不再成为“反腐盲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人们不再满足低层次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是逐步注重对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这给非物质化贿赂提供了极大的生存空间。列宁曾指出,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铲除非物质化贿赂滋生的土壤,核心是实行法治。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减少公权私人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将非物质化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目前我国刑法将受贿罪中的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并没有涵盖非物质性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法律这一缺陷,转而采取非物质化贿赂手段来拉拢腐蚀掌权者,最终还是为权钱交易做铺垫。从国外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都将贿赂范围突破了财物的界定,《国际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物质利益。借鉴这些合理的经验和做法,应将贿赂由“以财物为限”扩大到收受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这既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选择,也是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长久之计。在法律未调整之前,党纪和政纪应当先行一步。《廉政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变相接受各种形式的贿赂,这是避免非物质化贿赂的有效举措,必将有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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