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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换届选举存在问题的根源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1-05-27 07:58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辛安疆

  作为在法治还不太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直接选举的民主实践,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出现贿选等违法违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它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真实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真正用自己的选票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另一方面也凸现了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以及对村委会成员当选后履行职责和作为的监督不到位,给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得职位者以可乘之机。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权力带来优越感,“经济人”欲兼“政治人”

 

  传统的以官本位为特征的政治文化是“当官热”的一个重要原因。普遍存在的权力欲望、“官本位”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成为错误的权力观。官员的供需矛盾,使得竞争激烈,不仅导致了进入权力阶层的成本增加,而且使得一部分人为了降低成本而寻找各种歪门邪道,贿选等违法现象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农村崛起的富人阶层,他们将目光转向控制村委会权力,以达到为己所用的目的,部分人甚至用上了贿选的手段,积极寻求掌握实际的政治权力,试图实现从“经济人”向“政治人”的角色转化,用“政治人”的角色背景来增强自己“经济人”的角色。

 

  其二,权力含金量高,集体经济成“唐僧肉”

 

  虽然不能说所有的“村官”竞选者都是看中了集体经济这块“唐僧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许多人竞选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经济利益的考虑,当选后的干部不仅有工资和补贴,更为吸引人的是“隐性”收入。这种情况在经济比较发达、或者集体经济油水比较多的地方尤其突出。以南方某区为例,一些地方由于搞开发区,不少被征地的村集体都拥有为数可观的财产,集体经济的巨大利润成为许多村委会主任竞选、甚至村民小组长竞选激烈的重要原因。北方某村的候选人为了一个小小的“村官”之所以愿意拿出数百万元的资金进行贿选,其中一个原因是该村拥有两个村办煤矿,每年的巨额利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某县的王某义为了取得村主任的“宝座”,甘愿出600多万元的天价来收买选民,甚至放言“就是判我三年徒刑,我也干”,正因为他看准了村办企业每年几百万元的盈利。因此,在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制衡机制不完善、实际状况更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还权于民,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控制和减少村委会的权力,降低心怀叵测的人滥用对村委会权力的期望值,才能减少贿选现象的发生。

 

  其三,对“村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村委会不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只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却赋予了村委会相当大的权力,那就是对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户口的迁移迁入、土地的承包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村办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等。目前虽然有“四个民主”的好原则,却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易于操作的具体制衡制约机制。一方面,群众的民主监督无法落实,有的地方的民主理财制度形同虚设,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成了给村外人和领导看的“花架子”,村账混乱不堪;另一方面,上级部门主要是乡镇党委和政府没有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由于害怕被扣上干涉村民自治的“帽子”,畏首畏尾,连本应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活动也不敢作为。同时由于乡镇的财政紧张,一些乡镇还需要通过村委会来支出一些费用,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使得乡镇一级对于村级财务管理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虽然村民拥有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但是罢免程序的启动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活动的,而村民居住分散,以及近年来大量农民外出打工造成住处的不确定性,给罢免的组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不仅如此,少数村委会主任或委员勾结腐败的乡镇领导,欺上瞒下,由于他们的干预,村民想启动罢免程序无异于自找麻烦。

 

 

 

 其四,乡镇政府对选举工作违规干涉

 

  在选举不规范的众多原因中,乡镇政府的指导不力、甚至干预是其中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我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有的基层政府甚至由“后台”走到了“前台”,变“指导”为“指派”、“干预”。村民真实的选举意愿无法得到表达,致使村民对选举出现了厌倦情绪。在不少村民看来,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是个很虚的东西,无论谁当选,村民们总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因为无论如何集体资产都不会由村民说了算,尽管村民自治制度规定了要由村民来当家作主,但是真正落实只是一句空话。加上部分地区的村委会选举领导机构对村委会的选举干涉过度,这些因素难免导致选举本身不民主,群众放弃选举权也就是必然的了。因此,选举本身不民主,是滋生贿选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方某省一个村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在选举日前5天,乡里突然宣布对村党支部委员、准备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的郭某喜的处分,以郭在20年前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名,宣布其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决定劝其退党,劝而不退则予以除名。许多群众却反映郭某喜为人正派,连续两年被评为乡优秀党员,是个“好干部”,乡里翻陈年老账处分他,其实明摆着是不让他参加选举,更不想让他当选。这样的选举有什么神圣可言?“上面玩假民主,农民也无可奈何,与其任由上面摆布,还不如收10块钱来得更实惠些。”从这方面可以分析,不是中国的农民不要民主,也不是中国的农民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迷惑,而是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真正履行民主的条件。

 

  其五,村民民主素质偏低,有从众心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特别是城乡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差距的拉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向城市转移的进程,在这部分人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文化水平较高、个人能力较强的人。农村精英们大量流向城市,导致了原本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村地区居民的综合素质进一步降低。他们不但缺乏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而且缺乏获得政治利益的能力。他们社会阅历狭窄,现代意识缺乏,对公共事务更加冷漠,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更低。对于一些青壮年在外打工,老弱病残的在家留守者来说,做农活、干家务、照顾父母和子女的生计问题是他们生活的全部,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空闲的时间来无忧无虑地参与政治生活。这使得贿选等问题更有存在的市场。

 

  现实的种种制约造成了选民的从众心理。大多数人从“自己的一票不可能对大局产生影响”的心理出发,很可能导致坚持立场者成为少数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贿赂现象在选举中的蔓延。在选举过程中,部分有权势的基层干部或者黑恶势力、地方恶霸在向村民行贿时,部分村民担心拒绝收受贿赂会受到报复而不得不接受贿赂。另外,接受贿赂也可能是中国农民在参与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对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所进行的一种无声的抗争。农民不傻,他们知道那些拉选票、贿选上来的人肯定会去“捞好处”、收回“投资”,“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谁都懂。关键是我国的农民在选举中自身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力管住那些搞小动作的人。在自己的参与热情和自己面对选举中的非正常现象的无能为力上,农民产生了一种被愚弄的感觉,当村民对选举的预期价值无法判断或者做出了悲观判断的时候,他们有可能产生一种“选谁都一样,不如选给自己好处的人”的想法,致使他们用消极参与的方法,甚至是接受贿选、出卖选票的方法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

 

  其六,监督查处不力,违法风险成本降低

 

  社会对贿选的监督和惩处是影响贿选风险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选举过程缺少监督,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惩治制度不健全,查办处罚力度不够,那么行贿者的行贿风险成本必然降低,从而会更加放肆地实施贿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简单,甚至存在空白领域;二是没有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三是查办和处罚力度不够。贿选在我国村委会选举中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选举监督体系的不健全,选举监督主体的缺位。在我国目前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监督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和村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指导机关的乡镇政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乡镇和村一级的利益关系,在选举监督过程中往往过多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公平、公正的发挥监督作用。村选举委员会既是选举的组织者,又是选举的监督者,对选民和候选人的监督尚不能充分顾及,对自己则更难以进行监督。选举监督不力,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了贿选者的风险成本降低,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放任了贿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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