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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8-19 17:02 来源:中国监察

 

  □ 安徽省纪委研究室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大量的法规制度不断出台,在这些法规制度颁布实施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成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法规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制度执行力,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内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制度出台实施以后,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对现行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文本质量、实施效果作出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的机制。这种评估机制,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立法调研、备案审查、执法检查三者在目的、重点和启动时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立法调研,是指对立项前与制定中的法规制度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立法效果预期等开展调查研究,以达到民主、科学立法目的的活动。从时间上看,立法调研在法规制度起草制定前,而立法后评估是在法规制度出台施行一段时间后,而且二者的侧重点也不同,立法后评估重在效果评价,立法调研重在效果预期。

 

  备案审查,是指有权的机关或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有关立法主体报送备案的法规文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与立法后评估的区别在于,备案审查的主体是法定的主体,一般是上级机关和专门机构,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一般是作为立法机关或起草文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审查一般在法规文件刚刚颁布或发布时,立法后评估发生在法规制度文件实施一段时间后。备案审查侧重于对法规制度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立法后评估侧重于评价法规制度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

 

  执法检查,是指法定主体在法规制度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主要是检查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目的在于保证法规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立法后评估涉及立法技术、法规制度执行、法规制度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法规制度设计的操作性、科学性,对法规制度作出全面评价,以提高法规制度质量,强化法规制度执行力。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评估对象的特定性。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已经颁布施行一段时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是已经颁布施行一段时间的相关法规制度,这样便于在评估中了解实效,发现问题,保证评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评估内容的系统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内容不仅包括评估法规制度本身的文本质量,还有对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贯彻执行、配套制度制定、实施效果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对评估对象作出科学评价,为其进一步完善服务。三是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方法分为具体内容评估与综合评估两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开展问卷调查、进行个案分析、邀请专家评估等多种方法。在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当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几种评估方法,对评估内容加以定量、定性分析。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检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检验立法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发现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对现行法规制度做出全面的、科学的评价,为法规制度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助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能促使及时填补制度空白,发现法规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予以调整、修订和清理,保障法规制度与实践需要协调发展,从而促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二是有助于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质量和水平。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建设对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法规制度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而从已颁布实施的一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来看,还存在着不尽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的地方,如有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制度缺乏配套规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的制度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不够等,这些都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能够发现法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总结立法规律,积累立法经验,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有助于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立法后评估是推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宣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法制理念,养成执行制度的习惯。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和程序性规定,为强化制度执行力、提高制度执行水平提供保障。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评估内容是指对所选定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哪些方面哪些情况进行评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合法性评估,主要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否符合党章和国家法律等上位法规定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虽然在法规制度立法过程中和备案审查时,已经经过了合法性审查,但考虑到立法后评估时反腐倡廉形势和法制环境的变化,上位阶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修改,或者会有新的位阶高的法律法规出台施行,因此应当对合法性进行评估,一方面要审查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另一方面要审查是否存在超越立法权限的问题。

 

  二是实效性评估,主要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情况进行审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既与法规制度的立法有关,也与法规制度的执行有关。因此,要对法规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公众了解度和社会认同情况等进行考查;要评估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达到了法规制度的立法预期目标;要分析影响法规制度实施效果的因素,是法规制度本身的原因,还是执行层面的原因,如果是两者皆有,需进一步分析谁是主因、谁是次因。

 

  三是可操作性评估,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度设计和规定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进行评估。主要审查法规制度规定是否过于笼统、原则,是否有相关配套的落实措施,是否难以落实;标准是否适当,是否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四是适应性评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出台不是立法主体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际情况,经过严格的程序作出的立法行为。法规制度具有稳定性,同时也应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适应性评估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配套性、预见性以及与新形势、新情况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五是技术性评估。从立法技术角度出发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行评估。主要是评估法规制度的逻辑结构是否完整,条文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文字表达是否规范严谨,是否与其他法规制度的规定存在矛盾。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方法

  

  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才能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要做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需要采取多种科学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根据评估的内容将需要了解的情况设计成调查问卷,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发放,深入了解和掌握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要评估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有关信息和数据。问卷调查法一般工作量大,周期长,但收集信息比较全面,具有普遍性,能较为真实地反映法规制度实施的效果、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的看法。采用问卷调查法要注意问卷设计的合理性,问卷的问题要能反映评估的要求,表述要清晰,并能够被调查对象所理解。调查结果要进行认真统计和科学分析,确保调查结果可信。

 

  专题调研法。根据评估的需要确定若干重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专题汇报,通过召开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或者进行实地考察。从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角度看,他们长期从事和法规制度相关的工作,熟悉情况;从执法人员角度看,他们直接从事具体执法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最有发言权;从管理人员角度看,法规制度事关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往往对法规制度最关注,最有研究。这几方面人员的看法和意见往往能反映出问题的关键,他们的建议往往最有建设性,所以专题调研法也同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专家评估法。在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题研究评估。由于专家们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可以从宏观的理论视野和文化背景以及微观的技术细节和专业角度来对要评估的法规制度研究、比较和分析,采取这种方法开展评估往往具有一定的深度。

 

  个案分析法。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实施后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相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及其处理,往往能反映要评估的法规制度的效力和问题,通过对这些个案的分析,对需要评估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法规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作出准确评价,为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奠定基础。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的基本要求

  

  做好评估工作,必须按照民主、科学、规范的要求,努力把握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强化公众参与,增强评估民主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时要重视公众参与。首先,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众广泛参与立法后评估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其次,开展法规制度评估工作,是为了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最终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再次,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最有积极性,也最有办法,公众的广泛参与,必然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更具全面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公众的广泛参与立法后评估,也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提升法规制度的质量,也有利于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众之间互动,促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组建评估机构时,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成员、特邀监察员以及专业人员参加,提高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推动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完善评估程序,增强评估规范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评估机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制度执行、法规制度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以确保立法后评估的规范化。评估程序应包括四个基本阶段:第一,评估的启动。由于立法后评估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在法规制度施行一段时间或者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就可以启动评估,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定评估的对象和目标。第二,评估的准备。根据要评估的对象和目标,组织有关具有专业素养和知识能力的人员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确定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规划评估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计划评估资金的使用等。第三,评估的实施。根据评估方案具体实施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这是立法后评估的实质性阶段。第四,撰写评估报告。根据实施阶段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法规制度的评价以及进一步修订、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的建议等。

 

  创新评估方法,增强评估科学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直接关系到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成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经验做法的同时,重视评估方式方法的创新,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一要运用科学理论。学习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学习掌握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现代管理学、心理学、组织学等理论和知识,以此来指导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二要采取科学方法。除了采用传统的调研、座谈等方法,还要借助统计学、数学等学科知识,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来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三要运用科技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把这些新技术运用到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中,提高评估工作的科技含量,为评估工作的科学有效奠定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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