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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群体性腐败呈现七个新特点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年来,随着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权利制衡机制不断形成,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集体或私人利益而组成腐败利益集团实施群体性腐败,这种群体性腐败涉案人数多、破坏力强、影响面广,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的特点。

    是腐败主体的聚众性。随着社会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规范,许多腐败行为仅仅依赖个人或几个人是很难得以实施的。因此,腐败分子组成腐败利益集团,通过掌握公共权力的腐败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减少腐败行为实施的外部阻力,实现群体腐败,达到各个成员获取腐败利益的目的。此外,这种参与人员的聚众性还表现在,它不仅仅涉及到某一个正式组织内部的成员,还涉及到组织外的成员的配合和参加,尤其是权力部门成员与资本部门成员的结合。2011年湖南益阳查处的“晓园小区”非法开发系列案件中涉案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建筑系统人员和房地产商人达到32多人,立案调查的党政机关干部达17名之多。

    二是腐败利益的巨大性。腐败分子为实现群体腐败行为,他们就想方设法拉拢和诱惑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加入腐败利益集团,为了稳固和相对公平地满足每个参与成员的私利,就必须获取大量的腐败收益来作支撑。然而,要得到大量的腐败收益反过来又必须拉拢和诱惑更多的人员参加群体腐败行动,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2008年判决的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受贿案显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三是腐败领域的广泛性。群体性腐败不仅仅发生在经济、政治以及它们相结合的领域,现已扩展到许多其他的公共权力部门甚至是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如文化、教育、科技、司法、民政等部门。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系统,由于教育资源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性以及近年来人们对教育文凭需求的不断上升,使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垄断权力越来越大,可以寻租和腐败的空间也越来越广阔,群体腐败案件也频频曝光。2010年湖南益阳资阳区纪委查处结案的该区教育局系列案中,共计立案查处23人,涉及当地初、高中及小学的校长、教职员工17人,其中原教育局局长匡某一人涉案金额就达90余万元,给当地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动。

    四是腐败成员的合作性。群体性腐败是一种为达到或实现腐败利益集团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要实现集体行动,集团成员就必须合作,否则,集体行动就会失败,腐败利益集体就会土崩瓦解。特别是在首次合作成功以后,由于更大利益的进一步驱动和退出成本的不断上升,使他们之间的合作会持续地进行下去。2006年判决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窝案显示,湖南省高级法院人员在拍卖商业城整楼中争利受贿,涉及省高院院长、政治部副主任、副庭长、副局长及长沙中院副院长(买官)、家属等十多人;经二庭2名副庭长、执行局1名副局长及3名执行法官被刑拘。

    五是腐败行为的隐蔽性。群体性腐败往往打着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实施腐败行为,在获得集团利益的同时侵害国家和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这种掩人耳目的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其内部成员因利益均沾而建立攻守同盟,互通信息,互相保护,不易被外界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湖南省娄底市2005年查处的官煤勾结系列案显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在内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32个股东,无一以自己名分直接入股。当地的工商注册登记无法查到其详细状况。他们的股份都集中在煤矿老板康建国个人名下。康建国按照煤矿利润,每年给他们按比例分红。这增大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

    六是腐败风险的累积性。群体性腐败又往往不是一次性交易和合作,是多次的交易和合作博弈过程。因此,不但是腐败收益具有累积性,更为重要的是腐败风险也具有累积性,一旦被查处,腐败成员过去的“犯罪”记录会受到数罪并罚的惩处,这就是腐败风险的累积性。现在曝光的许多腐败案件都具有这一特点,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腐败案和2004年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腐败案,他们的犯罪事实不是在现任领导岗位上发生的,而是在他们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曾经工作的地方黑龙江和辽宁所犯下的。

    七是腐败组织的稳定性。尽管腐败利益集团的成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一般不确定的成员只是一些外围人员,其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或关键成员)的稳定,可以减少协调成本和运作费用,促使群体腐败协议和行为迅速达成和实施。另一方面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核心成员无论是退出,还是继续合作都要面临巨大的风险,前者的风险是由于退出而受到腐败集团内部其他成员或组织纪律的制裁或报复等,后者的风险则是罪孽深重,数罪并罚。因此,核心成员往往 “团结”一致,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益阳市资阳区纪委办公室   贺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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