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五大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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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存在“三个并存”的总体形势,即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据了解,目前,“五大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议论纷纷,亟待加大防治力度。
一、税收领域是最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之一。自从产生税收这一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以来,税收腐败问题就已存在了。税收腐败主要涉及四个具体领域,包括税收立法、税法执行、税收优惠和税收检查。就税收立法而言,一方面某些利益集团“俘获”税收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决策人员,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施加不正当影响;另一方面税收部门倾向于制定有利于本部门的税法,从而造成税收利益的集团化、部门化和个人化。就税收执法而言,这是日常生活中最熟悉、最普遍的腐败形式之一,具体表现为税务人员贪污、挪用、挤占税款,在税收执法中的吃、拿、卡、占、要,向纳税人索贿,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等等。就税收优惠而言,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受个别企业的贿赂和游说,违规给予税收优惠承诺,甚至给自己亲属所办公司也予以税收优惠,其表面上是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其实质是用拿公共利益换取私人利益。就税收检查而言,税收检查人员受单位利益驱使,对逃税避税行为不理不睬,甚至与违法者相勾结,利益共沾。税收腐败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公共税源,使本应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惠及全社会的税收成为部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一部分。税收腐败的产生和蔓延,不仅在效率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国家财政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而且在公正上产生社会危害,影响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二、行政乱收费现象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政府着力改革的突出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收费格局来看,大致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收入;预算外收入;预算外之外收入,即乱收费。所谓行政乱收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借助行政权力,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向执法对象多收费或乱罚款,谋取局部单位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乱收费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巧立名目,擅自立项乱收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乱收费;利用职权,强制性服务乱收费;认为其行业特殊乱收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乱收费;将一些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乱收费;改头换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据统计,全国各级政府统计内的预算外收费高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预算外收入至少3000亿元,两项相加即超过8000亿元,而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来源于政府乱收费和乱罚款。乱收费是一种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利益化,是政府部门利用公共权力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行为。当政府部门无法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来获取本部门利益时,就运用公共权力来非法“刮取”一部分利益,正所谓“乱收费胜过做生意”。这些腐败现象不仅破坏和扭曲了正常的财政和税收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职务消费腐败是一种独特的权力腐败,是财政腐败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艾尔伍德指出,职务消费的黑洞在实质上属于“亚腐败”范畴,是一种隐性腐败,即法律管不着,政府管不了。职务消费是处在某一特定职务上的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的消费。从构成看,职务消费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处在某一特定职务上的公职人员履行公务时所必需的适度消费;第二层是履行公务需要,但公职人员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突破某一规定标准所进行的过多、过滥或过奢的消费;第三层不是履行公务需要,公职人员假借公务消费需要之名而用于满足个人或利益集团需要的消费。职务消费腐败主要指第二、第三层次的消费行为。具体来说,当前我国职务消费腐败具体表现在“吃、住、行、游、学”等五个方面。“吃”表现为公款吃喝,“一支烟一斤油,一顿饭一头牛”;“住”表现公房违规消费,官“房”面积不仅大,而且挤占社会保障住房名额;“行”表现为公车消费,公事用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加上公款报销维护费、检修费、加油费和零配部件更新费等,公车不“公”;“游”表现为公费考察旅游,既有国内“游”,也有出境“游”;既有绿色考察“游”,也是红色学习“游”;“学”表现为公派培训学习,“学习学习,休息休息;联系联系,米西米西”。据统计,我国职务消费已分别占到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比例的10%和38%以上, 这不仅带来财政扩张的“挤出效应”,严重挤占财政资金,而且增加了人民的财政负担,损害政府的信任。而与此同时,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和科学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政府采购领域腐败居高不下。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199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推行政府采购试点,1999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2002年6月国家通过了《政府采购法》,一系列配套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但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采购监督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采购量和支付金额都相当大,且采购资金的运作具有一定专业性质,人们难于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在目前制度框架内仍缺乏及时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保障,采购监督行为基本上是一种“内监督”,公开透明性集中在采购结果,而非采购过程。这些方面的制度缺陷给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中存在腐败现象一般有:采购方制定特殊的规则来满足其所倾向的特定的供应商;采购人违反规则,将机密的竞争信息向特定的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将处于紧急状态和特殊情况作为借口,而在无竞争的情形下与特定供应商签约;采购人则通过主观的资格审查排挤某些供应商,使其丧失竞争资格;等等。透明国际认为政府采购腐败的危害表现在:财务影响,如在购买、投资、服务等方面付出不必要的高成本;经济影响,使政府成本增加;环境影响,腐败带来的逆向选择使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成为可能;对健康和人类安全的影响,影响人类健康的项目成为可能;对创新的影响,腐败导致缺乏竞争,使人们忽视创新;侵蚀价值观,人们很容易出于贪欲而降低自身的廉洁标准;侵蚀对政府的信任;损害诚实的竞争者;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说到底,采购腐败是公务消费腐败、炫耀性腐败的先导,它们是紧密相联的。
五、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领域公款行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公贿”就是利用公款行贿,是指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身居要职的领导进行贿赂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跑部钱进”、“进京送宝”。在性质上,“公贿”的最大特点在于集体性。“公贿”是一种集体行为,往往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商定,以单位“公家”的面目出现。这种特点往往让人们看不到“公贿”的危害性,使得“公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公贿”的目的在于争取国家财政投入、国家投资、重点工程建设、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等本地的“公共”事务。“公贿”一方面对掌握拨款权的部门及其人员来说是一种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对“公贿”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来说是一种公对公的权钱交易。从利益角度来说,争取到这些项目意味着当地政府成员不仅可以获得个人政绩,而且可以“雁过拔毛”,“一个工程干三年,收益十年吃不完”,获得个人私利。为此,一些单位和部门通过各种官场关系,纷纷拿出单位资金或所要争取的财政经费一部分作为活动经费,甚至拿出投资额的5%-10%来“攻关”,于是产生“跑部钱进”等腐败问题。说到底,“公贿”在表面上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实质是一种公开化的集体决策腐败行为。受“公贿”影响,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得以上马,最终导致资源不合理配置;决策存在严重失误,国家资金的公共性遭到破坏;更严重的是,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腐败现象如工程腐败、决策腐败得以蔓延。(嘉禾县纪委)
二、行政乱收费现象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政府着力改革的突出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收费格局来看,大致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收入;预算外收入;预算外之外收入,即乱收费。所谓行政乱收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借助行政权力,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向执法对象多收费或乱罚款,谋取局部单位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乱收费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巧立名目,擅自立项乱收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乱收费;利用职权,强制性服务乱收费;认为其行业特殊乱收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乱收费;将一些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乱收费;改头换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据统计,全国各级政府统计内的预算外收费高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预算外收入至少3000亿元,两项相加即超过8000亿元,而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来源于政府乱收费和乱罚款。乱收费是一种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利益化,是政府部门利用公共权力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行为。当政府部门无法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来获取本部门利益时,就运用公共权力来非法“刮取”一部分利益,正所谓“乱收费胜过做生意”。这些腐败现象不仅破坏和扭曲了正常的财政和税收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职务消费腐败是一种独特的权力腐败,是财政腐败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艾尔伍德指出,职务消费的黑洞在实质上属于“亚腐败”范畴,是一种隐性腐败,即法律管不着,政府管不了。职务消费是处在某一特定职务上的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的消费。从构成看,职务消费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处在某一特定职务上的公职人员履行公务时所必需的适度消费;第二层是履行公务需要,但公职人员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突破某一规定标准所进行的过多、过滥或过奢的消费;第三层不是履行公务需要,公职人员假借公务消费需要之名而用于满足个人或利益集团需要的消费。职务消费腐败主要指第二、第三层次的消费行为。具体来说,当前我国职务消费腐败具体表现在“吃、住、行、游、学”等五个方面。“吃”表现为公款吃喝,“一支烟一斤油,一顿饭一头牛”;“住”表现公房违规消费,官“房”面积不仅大,而且挤占社会保障住房名额;“行”表现为公车消费,公事用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加上公款报销维护费、检修费、加油费和零配部件更新费等,公车不“公”;“游”表现为公费考察旅游,既有国内“游”,也有出境“游”;既有绿色考察“游”,也是红色学习“游”;“学”表现为公派培训学习,“学习学习,休息休息;联系联系,米西米西”。据统计,我国职务消费已分别占到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比例的10%和38%以上, 这不仅带来财政扩张的“挤出效应”,严重挤占财政资金,而且增加了人民的财政负担,损害政府的信任。而与此同时,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和科学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政府采购领域腐败居高不下。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199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推行政府采购试点,1999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2002年6月国家通过了《政府采购法》,一系列配套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但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采购监督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采购量和支付金额都相当大,且采购资金的运作具有一定专业性质,人们难于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在目前制度框架内仍缺乏及时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保障,采购监督行为基本上是一种“内监督”,公开透明性集中在采购结果,而非采购过程。这些方面的制度缺陷给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中存在腐败现象一般有:采购方制定特殊的规则来满足其所倾向的特定的供应商;采购人违反规则,将机密的竞争信息向特定的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将处于紧急状态和特殊情况作为借口,而在无竞争的情形下与特定供应商签约;采购人则通过主观的资格审查排挤某些供应商,使其丧失竞争资格;等等。透明国际认为政府采购腐败的危害表现在:财务影响,如在购买、投资、服务等方面付出不必要的高成本;经济影响,使政府成本增加;环境影响,腐败带来的逆向选择使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成为可能;对健康和人类安全的影响,影响人类健康的项目成为可能;对创新的影响,腐败导致缺乏竞争,使人们忽视创新;侵蚀价值观,人们很容易出于贪欲而降低自身的廉洁标准;侵蚀对政府的信任;损害诚实的竞争者;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说到底,采购腐败是公务消费腐败、炫耀性腐败的先导,它们是紧密相联的。
五、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领域公款行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公贿”就是利用公款行贿,是指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身居要职的领导进行贿赂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跑部钱进”、“进京送宝”。在性质上,“公贿”的最大特点在于集体性。“公贿”是一种集体行为,往往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商定,以单位“公家”的面目出现。这种特点往往让人们看不到“公贿”的危害性,使得“公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公贿”的目的在于争取国家财政投入、国家投资、重点工程建设、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等本地的“公共”事务。“公贿”一方面对掌握拨款权的部门及其人员来说是一种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对“公贿”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来说是一种公对公的权钱交易。从利益角度来说,争取到这些项目意味着当地政府成员不仅可以获得个人政绩,而且可以“雁过拔毛”,“一个工程干三年,收益十年吃不完”,获得个人私利。为此,一些单位和部门通过各种官场关系,纷纷拿出单位资金或所要争取的财政经费一部分作为活动经费,甚至拿出投资额的5%-10%来“攻关”,于是产生“跑部钱进”等腐败问题。说到底,“公贿”在表面上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实质是一种公开化的集体决策腐败行为。受“公贿”影响,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得以上马,最终导致资源不合理配置;决策存在严重失误,国家资金的公共性遭到破坏;更严重的是,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腐败现象如工程腐败、决策腐败得以蔓延。(嘉禾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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