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十二五”期间党和国家工作的主线。纪检监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职能,加大工作力度,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证。
一、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围绕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党和政府将实施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些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首要任务。一要深刻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的特点。引导和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措施,从内容上看,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涉及总量调控、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保障、自主创新、人口资源环境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庞大的政策体系;从政策地位和作用看,既有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政策,又有局部性、阶段性、相机性政策;从政策性质看,既有授权性、鼓励性政策,又有限制性、禁止性政策;从作用对象和调整目标看,既有以总量调控为目标而具体作用对象不确定的宏观性政策,又有明确指向特定目标对象的结构性政策;从调控要求看,既有实施中不允许变通的刚性的指令性政策,又有实施中有一定灵活掌握空间的柔性的指导性政策。实际运用中,不少政策措施是这些不同方面的组合。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首先要深刻把握这些不同类型政策措施的特点,掌握其贯彻落实的内在规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检查措施和办法。二要注意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坚持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又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以重点带全面。根据政策的地位和作用,要把那些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的政策作为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根据政策对象和目标,要把具有明确调控指标、明确目标对象和具体执行标准的政策措施作为监督检查重点,确保政策对象不错位、标准不走样,实现预期政策目标。三要有效突破监督检查的难点。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些政策措施在实施中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一些带总量控制性质的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利益博弈问题。比如控制重复建设,抢先上马的会受益,因为控制重复建设也就减少了竞争对手,这反而可能会刺激各地争先上项目;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在短期内不压缩不淘汰的反而会因此受益,因为总量压缩会导致价格上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这类政策开展监督检查时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还有很多政策,虽然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但涉及面太宽,工作标准不一,监督很难到位。各种农业补贴、扩内需消费补贴、城乡低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节能减排补贴或奖励政策等,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这些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探索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四要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目前,我们采用较多的还是比较传统和粗放的监督检查方法,如听汇报、看材料;检查过程比较封闭,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对口检查、内部检查比较多,等等。这样的监督检查,很难发现问题。要多采取核查式检查、开放式检查方式,对一些复杂问题、专业领域,必要时可借助审计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特别要根据政策措施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法。比如,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扶持、扶助政策,其政策效果主要取决于扶持、扶助的对象是否准确。对这类政策进行监督检查,不能只是简单地听汇报、看报表,而应主要核查目标对象是否错位。
二、要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除需要政策的有力引导和推动外,良好的党风政风是重要保障。目前,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还存在种种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有的地方和部门全局观念淡薄,本位主义和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一些基层干部办事不公,甚至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截留挪用各种惠民资金与民争利,等等。这些思想和行为,严重影响、干扰、扭曲了政策实施的效果。解决这些问题,是纪检监察工作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一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的政绩观问题。要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现有工作考核体系、政绩评价体系进行系统修订,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作决策、谋发展。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制约监督,推行和完善听证、公开讨论等社会参与机制,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重大决策报备、决策失误追责等机制,运用监察建议、责任追究等手段,制止和纠正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抵触、不符合以人为本要求的决策行为。二要着力解决地方和部门的“本位主义”问题。进一步健全办事程序,细化办事要求,比如行政审批,对审批依据、审批流程、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时限、收费办法等事项,都应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消除模糊空间。特别要加强对承担政策把关、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市场和社会监管等重要职能的机构和岗位的专项效能监察,促使其透明、公正、规范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三要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弄虚作假、办事不公”等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体系中有大量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政策,需要依靠广大基层干部来落实。但目前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弄虚作假、办事不公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补贴项目造假现象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法规教育,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的各项制度,保证惠民政策真正惠及民众。四要着力创新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方式方法。抓机关和基层干部作风建设,我们过去有一套成型的做法,比如,实行群众评议,开展主题活动,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顿,等等。对这些做法,要根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内容上进一步充实,在方法上进一步完善。比如,作风评议过去一般是一年一评,是一种总体性评价,指向不是很具体,容易造成结果失真。应该更多地实行一事一评,使评议具有具体的指向。除运用好传统的办法外,还要与时俱进地开辟作风建设的新形式、新办法。比如,一些国家机关采用记者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本部门某项行政措施的依据和理由的作法就值得借鉴推广。这种监督比总体性的或者事后的评议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具客观性和准确性,对相关主体的触动也更大。[$Page$]
三、要着力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资源配置的干预在局部会有所增加,这就可能带来新的廉政风险。这种风险不能有效化解,就有可能在某些局部形成新的腐败热点,干扰和阻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因此,必须把廉政风险防控贯穿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一要着力搞好政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在廉政风险评估方面,我们已经开展了对制度、对岗位、对重点部门的评估,这些评估总体上都是结构性的静态评估,既各有优势,又都有局限。之所以必须开展政策廉政风险评估,首先是因为权力的实际内容都是由政策赋予的,较之于对制度、对岗位、对机构单位的廉政风险评估,政策廉政风险评估更具针对性、动态性和实质意义。其次,政策廉政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可以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和特征来识别和评估。比如,一般地说,指向特定目标对象的结构性、倾斜性政策的廉政风险比没有特定目标对象的总量调控政策的廉政风险要大,因为人们不会为影响汇率、利率、税率、物价等宏观政策而行贿,却完全有可能为争取特定投资项目和政府补贴而行贿;执行标准复杂、不易核对的政策的廉政风险比标准简单、容易核查的政策的廉政风险要大;实施链条长、环节多的政策的廉政风险比实施链条短、环节少的政策廉政风险要大,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政策在实施中发生了廉政方面的问题,除个人原因外,政策设计和实施程序本身潜在的廉政风险是重要因素。政策廉政风险防控,就是要模拟现实的环境,对政策设计和实施环节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预判,采取相应的控制、防范措施,有效化解潜在的廉政风险。根据近些年扶贫、强农惠农、扩大内需等政策实施中的经验教训,有必要把政策廉政风险评估防控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二要系统梳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关部位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尤其要着力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补贴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排查,加强对掌握重要行政审批权、项目资金分配权、市场监管权的部门和岗位,集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体的行业、部门、岗位中的廉政风险研判,加强对一些落实链条长、涉及面广、执行标准模糊、实际结果难以核对的政策实施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跟踪,准确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廉政风险的分布情况。三要完善内控机制。要针对不同风险的特点,督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立防控机制。比如,对于权力过于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督促相关部门将过于集中的权力分解落实到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利益回避等制度。对于一些标准复杂、实施程序有缺陷、监控机制缺失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简化标准,完善实施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健全核查等监督机制。四要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把公开作为防控廉政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和及时、全面的原则,推动各类审批、监管权力行使以及各类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公开。
四、要着力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究问责。
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最终都要落实到纪律上,落实到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查究问责上。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纪律规范。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凡是能够从纪律上加以明确的,都要予以明确,确保执纪监督有章可依、有纪可循。过去,查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讲了多年,但由于没有认定标准和处理依据,一直难以落实,最近颁布的廉政准则实施细则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监督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就有了保障。二要加大查究问责的力度。围绕政令是否畅通、干部是否廉洁、群众是否满意,重点加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违法批地占地等行为的查究问责,坚决查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败堕落等案件,切实纠正截留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奢侈浪费等行为,深挖公共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严格追究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要推进综合问责机制建设,强化组织的、经济的、纪律的、法律的等各种问责手段,特别是要完善和落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三要注重加强对“一把手”的追责。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很多的违规违纪行为如违规用地,违反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上项目,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截留套取各种涉农补贴扶助资金,如果没有“一把手”的参与或者默认,都很难实施。因此,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凡是单位出了问题,在追究单位的集体责任的同时,要严格追究“一把手”的个人责任;下属单位或本单位干部职工出了问题,在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作者: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