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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展望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10-20 17:24 来源:《反腐败导刊》2011年第7期
   
    唐小辉

 

  我们党在90年的历史中,一直十分注重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持依靠制度来引领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根据新的形势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新要求。“十二五”时期,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将成为这一时期的重中之重,必将取得更大进步。

  

  一、“十二五”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

  

  一是将更加注重目标的民本性。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在“十二五”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要求,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目标进行。围绕切实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让各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权益。

 

  二是将更加注重理念的先进性。先进理念的树立,对于创新反腐倡廉的思路、举措和机制制度都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先后引入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许多新的理念,推动修改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文件。“十二五”时期,必将更加注重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廉洁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先进理念,来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理念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创新和机制制度创新。

 

  三是将更加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一方面,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方式日益专业化、隐蔽化,腐败现象逐渐表现出迂回化、期权化、智能化、国际化等趋势,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现有反腐倡廉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缺乏科学性、针对性,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十二五”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将更加注重增强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深入研究消极腐败现象可能呈现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整体内容的设计,增强反腐倡廉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

 

  四是将更加注重制度的配套性。反腐倡廉制度要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必须相互衔接、配套完备。过去一些制度执行不力或效果不佳,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导致无法落实。经过建党9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大力推进,已经初步构建了一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下一步在抓紧建立健全一些反腐倡廉关键制度、核心制度的同时,将更加注重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补充和完善,努力形成一个配套完备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五是将更加注重程序的严密性。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各级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越来越强。当前和今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将更加注重程序的严密性,坚持“于法周严”的原则,更加严格地设定制度执行的必要程序,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从而保证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是将更加注重执行的实效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的形势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更加客观务实的要求。“十二五”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将更加注重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更加注重把反腐倡廉制度要求与反腐倡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来制订制度、修改制度、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和实际成效。

  

  二、“十二五”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

  

  1.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进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加强“制度反腐”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腐”,加快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法制化进程。一是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要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协调。在立法项目的规划上要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在具体内容上要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衔接。二是要加快反腐败国家层面的立法。整合现有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资源,研究论证和制订出台全局性的国家反腐败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腐败法。三是要抓紧起草、修订一些基础性、骨干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如抓紧起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法》等等。四是要加快将一些基层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总结全国各地各部门反腐倡廉的创新经验成果,对可以全面推广的要及时推广,可以上升为全国性法规制度的要加快研究提升。五是做好与国际反腐败通行法律法规的衔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和国际通行法律的规定,修改完善现行一些法律制度,实现我国反腐败法律与国际上反腐败相关法律有效接轨。

 

  2.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高层执行。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事先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是为了最终能够得到有效的高层执行。实现了有效的高层执行,才能自上而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一要着眼于源头治本。更加注重从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入手,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二要立足于惩防并举。既要大力推进惩治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惩治性制度的威慑作用,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又要切实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预防腐败制度的约束作用,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三要依托于奖罚兼施。既要有对违反制度行为的严格问责、严厉处罚类的明确规定,以强有力的问责处理使各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制度;又要有对遵守制度行为的精神激励或物资奖励规定,使更多党员干部自觉地维护制度、践行制度。四是落实于“无人例外”。将更加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任何人违反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理。

 

  3.完善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监督制度,将是“十二五”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一要以“减权”为核心,完善权力配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对每个领导班子掌握的权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分解,使“一把手”不再是大权独揽且毫无制约,不再能无所顾忌、滥用权力。二要以“公开”为关键,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形成“一把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有效减少“一把手”在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三要以“规范”为基础,完善用权程序制度。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科学设计清晰严密、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的权力运行程序,坚决杜绝违反程序的随意性,使“一把手”权力运行真正成为规范有序的过程。四要以“对称”为原则,完善监管问责制度。坚持权责对称的原则,对“一把手”实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家属子女从业行为的监督,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同时加大对“一把手”违纪违法行为问责惩处力度,通过严格问责、严肃惩处,使其不敢腐败。

 

  4.健全一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核心制度。要构建一个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首先必须针对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一批行之有效的核心制度。比如,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比较大的党员干部,积极组织认真排查廉政风险,制订廉政风险防控办法,及时预警和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职人员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问题,及时实施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利益处理、行为限制等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主体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严密、分权制衡、运行规范、公开透明、全程监督、自我管控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发生。

 

  另外,“十二五”时期,加大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和违反制度行为问责力度,也将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和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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