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查办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如何在查办案件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在此,笔者就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这个角度,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简要谈谈自己的几点想法。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案件初核中的人性化策略
案件查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这个大局,确保和促进发案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要摒弃单纯办案思想,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思考、谋划和安排,统筹考虑和处理好案件查办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此要以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基本原则,因时制宜、因案而异地采取灵活的核查策略。一是灵活把握核查时机。对具体案件来说,就是要选择好办案时机、把握好办案节奏。在办案时机选择上,要在尊重办案规律、引导案件成熟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案件主要对象的社会关注度和案件走势、规模和性质等相关因素,注意避开敏感时期和不利节点。在办案节奏把握上,要在有效掌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办案进度,做到快慢有序、张弛有度,扎实稳妥地推进案件查办,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二是正确运用核查方式。经济类案件的调查,一般以审计等行政监督的方式出现,通报范围一般控制在案发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边调帐边通报或者事后通报,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外界猜测和内部震荡。三是有效提高核查效率。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研究办案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同时,根据案情需要,选用办案意志强、业务水平高的调查人员担任主办人,并组织专业人员展开核查,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
二、坚持依纪依法,文明办案,突出案件调查中的人性化关怀
办案工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必须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犯了错误,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阶段,在没有作出结论前,还是帮助教育的对象,应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即使严重违纪甚至违法,也只是某些方面的权利依照纪律和法律规定受到限制,其他合法权利仍应依纪依法维护。因此,在办案中应坚持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并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既强调查实问题又注重澄清是非,既注意严肃执行纪律又注意保障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使案件查处让被调查人心悦诚服,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是对人身权利的维护。对被调查人应平等相待,坚持做到“四要”、“三禁”。“四要”即人格上要尊重、称呼上要亲切、言辞上要随和、方式上要文明,以维护被调查人的自尊,减少其对抗心理,构建互信基础;“三禁”即禁用侮辱性语言、禁止刑讯逼供、禁止变相体罚。二是对政治利益的维护。首先是政治权利的维护。强化合法取证意识,实行合法权利事先告知程序,即在向被调查人本人调查伊始即告知其享有的解释、申辩和申诉等权利。其次是政治上的挽救。针对被调查人特别是“两规”对象心理负担重,悲观绝望,配合调查程度差的情况,做到不歧视、不放任,通过耐心教育、人生探讨和换位思考式的谈心等多种方式,促使其认识到调查实为挽救,配合才是出路。三是对家庭利益的维护。重视维护被调查人的家庭和经济利益,使之重燃生活希望,再立人生目标,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四是从生活和健康上关心。在生活上,被调查人的食宿与调查人员同一标准,并视情适当安排加餐,及时安排其家人换送衣物和生活用品。对被调查人实行健康状况事先询问制,并根据病情需要随时安排特约医护人员诊治。
三、坚持严格监管、宽严适度,强化案件处理中的人性化理念
依纪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办案工作中的体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案件查办中要坚持严格监管,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在案件处理上,要正确把握党纪国法和政策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寓教育、挽救于办案之中。要区分情况,合理把握,在坚持从严治党前提下,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体现人性化的处理,尽可能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和正常的合法权益,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加强对案件调查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依法办案。在查办案件中,由于办案人理论水平、政策水平、认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同,对案件的方向、侧重点和深度把握会出现不同认识。针对这种情况,要完善相关制度,尽可能的量化相关标准,使办案人做到有法可依。严明办案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建立案件查办监督管理机制,配备“安全文明办案监督员”,全程负责对每一起案件查办过程中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或向领导报告,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要求事项的落实。二是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做到处理适度,突出社会效果。在法律和党纪规定的范围内,情节轻微经批评帮助能够起到教育作用的,就不使用组织措施;适用组织措施能够取得警戒效果的,就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低档次处分可以达到惩治目的,就从轻或减轻处理,避免过严过苛。同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手续,杜绝办人情案、处理畸轻或不处理的现象发生。三是切实维护好被调查人正当的申诉权、申辩权,确保案件质量。要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应予以采纳,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因为申辩加重处分。对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要全面、客观、公正,发现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
四、坚持治本功效、回访教育,突显案件处理后的人性化管理
查办案件处分违纪违法人员只是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为,挽救和教育我们的干部。因此,要注重案件查 办后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要切实关心和爱护因犯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实现案件查办工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一是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树立立足防范、着眼长远的办案意识,将惩处腐败与教育、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做好案后跟踪整改建制工作,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握查办案件的重点,及时查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或者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问题上、在哪些环境中容易犯错误、栽跟头,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要及时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预防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实现案件查办工作政治、经济、社会、法纪效果的相互统一,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严格自律,远离腐败。二是建立完善案后回访制度。违纪人员被查处之后,要注重对其回访,使其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端正思想态度,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对表现突出的干部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争取重新启用。
五、坚持强化管理、提升素质,奠定“以人为本”办案基础
办案工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必须关心爱护办案干部,在严格要求的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做好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人既是根本,又是保证。办案干部长年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不仅经受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承担着繁重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而且还因长期出差在外不能照顾家庭而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因此,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思想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关键、作风建设为重点、制度建设为保证,大力加强办案队伍自身建设,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的高素质的办案干部队伍。同时,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热情关心和爱护办案干部。建立健全办案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办案干部,予以表彰奖励重用。对工作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办案干部,加大关心力度,既注重建立办案干部困难帮扶机制,认真解决实际困难;又注重关心办案干部身心健康,深入细致地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维护办案干部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办案干部的行为。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体现人文关怀,帮助办案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全身心投入办案工作。(作者系新田县委常委 纪委书记 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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