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及防止利益冲突的路径设计

邓 涛
一、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
具体而言,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有以下几类:
(一)权力寻租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实现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一手放权、一手收钱。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利益冲突的原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在工程招投标中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的公职人员对招标工作施加一定的影响,帮助特定的投标者中标,中标者直接向公职人员输送钱财,一些对地产业、房产业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矿业开采、或直接投“干股”等等,都是典型的交易型利益冲突。
(二)职务影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目前,在一些涉农领域如危房改造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低保资金等,一些领导干部层层打招呼,要求帮助其亲属获得这些资金,这是在熟人社会中职务影响型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
(三)公私混淆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四)集体共沾型利益冲突。即同一个单位的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各自的权力,建立利益共同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私人利益。领导与被领导、审批与被审批、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者在利益冲突、利益博弈中,抱成一团,形成腐败利益团伙。在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中,一些重大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由主犯变为从犯,或者制造立功表现,在检察部门模糊证据,在法院又利用各种手段酌情减轻处罚之后,重大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惩处,这是典型的集体共沾型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另一种典型表现是私设“小金库”。
(五)居间斡旋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公权力,协调处理一些问题,从而获取私人利益。每个领导干部身边都会聚集众多亲朋好友,有老乡圈、校友圈、战友圈以及血缘关系、同事关系、恋人关系等等。这些圈内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及其影响力,帮人穿针引线,斡旋解决问题,实现既得利益。在现实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提篮子”。
(六)期权兑现型利益冲突。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共事务过程中利用公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事先私下讲好相关条件,但当时不作兑现,而是在自己离开岗位或退休后再兑现。这种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具体表现为某些有职有权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权力和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牟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与利益相关者约定好条件,退休后再支配这块利益,或辞职后即到自己关照过的单位任职,获取巨大利益。
二、防止利益冲突存在的问题
防止利益冲突,对于反腐倡廉,特别是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思想层面:公职人员对防止利益冲突存在模糊认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有着复杂而模糊的边界,由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在理论认知和实践操作上的复杂性,导致相当部分的公职人员利益理念和行为的失误,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利益问题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价值的天平向个人利益倾斜,个人利益的外延进一步拓展,压抑或隐藏于内心的个人利益追求的欲望得以宣泄,并通过利益冲突行为表达出来,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
(二)制度层面:预防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不完善。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继制定了许多“不准”规定,近年来先后颁布数十项与利益冲突相关的法规,再加上地方各级党政部门还出台了不少类似的规定。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四是这些制度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处罚条款,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五是制度刚性不够,缺乏威慑力。制度中规定的“不准”、“禁止”等措施,往往只构成违纪,却难以上升到法律惩戒层面,这使得惩戒在力度上有欠缺。
(三)执行层面: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乏力。防止利益冲突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保障机制等实施机制,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益冲突预防缺位。发生利益冲突,最初往往表现为领导干部违纪,但发展下去,很有可能导致严重的违法犯罪。从办案实践发现,腐败案件中大多有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情妇经商提供便利的情况存在。二是利益冲突的惩处乏力。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或不及时或失之于宽,领导干部不廉洁却“带病提拔”,一些地方对处理领导干部问题敷衍、拖沓等。三是相关制度宣传不够。由于宣传普及工作没有到位,造成公职人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四是执法环境不优。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情社会的特征体现得比较明显,在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情与法”、“情与利”之间的矛盾冲撞,从而滋生了因私情弄权舞弊的行为,导致执行不畅。
三、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路径设计
(一)加强廉政教育,筑牢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基础。一要在思想上更新预防腐败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个科学发展过程,对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预防利益冲突的重要工作来开展,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岗位廉政意识,从认识、法纪、道德等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在主观层面上强化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坚决性,杜绝发生利益冲突的现象。二要创新公务员培训政策,把廉政教育和伦理培训作为公职人员实现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帮助公职人员了解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应用范围,特别是帮助他们树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观念,并指导他们在利益冲突中进行伦理妥协。三要强化《廉政准则》教育。要强化《廉政准则》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通过身边人、案中事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运用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开展岗位廉政教育。
(二)注重制度建设,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内容意在防止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就防止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完善法律制度,改变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经常增加“不准”的局面。第一步,可考虑在修订完善《廉政准则》等法规制度时,把许多“不准”概括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总条款;第二步,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条例》。厘定公与私的利益边界,对领导干部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追求哪些利益正当、追求哪些利益不正当,作出具体明晰的界定,使领导干部能够始终依循一个合理的利益规则。
(三)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利益冲突制度的执行力。目前,利益冲突成本太低,但危害极大。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应解决廉政建设中监控型制度不全、过程监督偏弱及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一是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三是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
(四)建立保障机制,确保防止利益冲突常态化。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是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反腐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监督网络;二是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力量和廉政预警系统的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实行全方位评价,把自查自纠、内部考核、外部民主评议和专家评价结合起来,形成较为科学的廉政评价体系;三是奖惩机制,对于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者要给予肯定,对于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要求者要给予严惩;四是配套机制。研究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性制度。
(作者:湖南省隆回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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