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探析制度廉洁性评估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杨馥源

 

  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要“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强化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科学完整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既要做到“瞻前”评估,在制度出台前进行前置审查,减少和防止一些“不合格”制度“出炉”;也要做到“顾后”审计,对“出炉”后的制度进行执行绩效审计,避免和纠正制度“空转”。

 

  明确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和方式。综合当前的实践经验,评估的对象主要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度,内容建议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冲突、谋取特定团体利益等情形;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必要合理,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执行程序和办事流程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行政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评估的环节建议为:一是前置简易审查。对信息量较小、内容较简单、涉及面较窄的制度文稿,以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为主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书。二是前置听证审查。对于信息量大、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利益相关方牵涉多的制度文稿,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听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否决或通过的评估意见。三是廉政制度审计。主要运用“绩”、“效”两项指标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结果,分级管理,分类预警,公开问责,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赋予制度廉洁性评估“一票否决权”。主要目的是防止个别部门未经前置审查就出台某项制度或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议稿。对此,应当赋予制度廉洁性评估“一票否决权”,即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某项制度的,按程序撤销该项制度,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发布某项制度的,按程序撤销该项制度,追究牵头部门领导责任;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议稿的,责令提交部门撤回审议稿,追究提交部门领导责任。进而使政府部门形成这样一种自觉,即一项制度未经前置审查不能发布,即使发布也当判定无效;当制定新的制度时,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评估机构,请求帮助审查必要性、合理性、缜密性、程序性等方面的问题。

 

  实行严格的制度廉洁性评估究责机制。在探索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中,最难的环节就是责任追究。因此,建议对于未经前置审查就擅自发布某项制度或向人大、政府提交制度审议稿等违反程序的行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负责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区分不同情况和后果,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重用、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免职等处理。对于经查实并达到追究责任条件的有关人员,应从快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