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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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乡镇政府和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抓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计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是裁量权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明确了各类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但从中可以窥见裁量权的幅度,有幅度就有权力寻租的空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较多,就征收对象而言,特别是富人,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调查取证,有时只能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征收数额。而富人往往社会交际比较广泛,有的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旦做出,说情和打招呼的人会很多,执行到位就更难。不能如数征收,就成为酌情征收,酌情征收就产生了自由裁量权。此外,加上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主管计生工作主要领导),极易产生行贿受贿、请客送礼等腐败问题。
二是票据不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管理。”而少数乡镇为了小团体的利益,逃避财政监管,有的不用规定票据征收,有的用白条征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有的作为乡镇自有资金,有的成为单位的小金库,有的不入账或暂时不入账,直接被计生工作人员贪污或挪用。部分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坐收坐支,还有部分乡镇政府挪用社会抚养费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开展。如永州市某县某乡镇在2009年的财务检查中,发现该乡镇本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17例83500元,其中正式社会抚养费收据有10张,收社会抚养费53500元,还有7例30000元是白条或收款收据出具的收据,但是30000元都用于办公设施购置,最后只能责令改正。
三是弄虚作假。有的人超生欲望强烈,在不符合再生育一孩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或利用职权,或买通有关干部或计生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办理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使违法生育合法化,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有的故意将违法生育的时间推到上年(上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要低些),还有的将城镇居民作为农村居民,降低征收基数,少缴社会抚养费。这方面查处取证比较困难,因为得到好处的生育方不肯举报作证,而受贿的计生工作人员也不承认,所以只能干着急。
四是放水养鱼。就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多数县仍然是乡镇收集整理违法生育对象的证据材料和收入情况,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然后再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送达决定书和组织征收。乡镇征收后,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再按一定比例返还乡镇财政。返还比例有的50—60%,多的80%。因为返还的比例较高,造成违法生育少的乡镇没钱花,而违法生育多的乡镇日子过得潇洒。极少数乡镇甚至将社会抚养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由于有高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制止违法生育失去了内在动力,导致有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松懈,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有的乡镇忽视基层基础工作,或面对计划外怀孕睁只眼,闭只眼,行政不作为,造成一些地方违法生育现象严重,上级计生部门抽查时,各乡镇就把计生对象成车往外拉,过后又拉回。湘南某县15个乡镇中上4万人口的大乡镇有10个,1至3万人口的2个,不足万人的少数民族乡3个,大乡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每年都有70-80万元,中等人口的乡镇也可以收个三五十万元,而人口少的乡镇特别是少数民族乡就非常的少,有些年份收万把元都有,财政投入又少,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Page$]
二、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规范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量化裁量权。规范人口计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县计生委各职能股(站、室)要根据职权,列出所有具有裁量空间的职权项目,按照合法、合理、公正原则,对其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对每一项行政职权,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裁量档次,把自由裁量空间压缩到最低程度,形成执行标准,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对可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细化行使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予以量化。并且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框架内,全面分析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运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与省、市人口计生委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裁量幅度、执法权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明确自由裁量的情形,作出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
二是征收规范管理。违法生育现象一旦发现,由违法生育对象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由乡镇计生部门组织送达,并及时动员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乡镇计生部门要协助办理分期缴款手续,及时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申请分期缴款、又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除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别无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能力的,由镇集体讨论决定,再报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少缴或免缴,杜绝少数人说了算。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统一,社会抚养费一律到农村信用社各网点缴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一律进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向人大汇报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经常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文书格式等进行检查,杜绝违法行政。
三是多方位打假。多方位打假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由县纪委监察局到各乡镇秘密聘请计生执法监督员若干名,对计生部门的执法进行秘密跟踪监督,计生执法监督员每月上报监督结果。二是利用网络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在本委对外网站或者是县政府网站上设立举报信箱和邮箱、电话等。三是加大检查力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乱支乱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齐抓共管。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题会议,听取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卫生、法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履行职能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卫生部门要把好“凭证分娩关” (一孩凭生育服务通知单,二孩凭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和“接生证明签发关”,对无证分娩对象及时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联系。公安部门要把好“户籍申报关”,对无生育证(或生育服务通知单)申报户口的对象,必须凭县人口计生委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已结清的证明。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必须履行好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职能,切实做到齐抓共管,促使计生工作良性发展,让社会抚养费征收置于“阳光下”。
(湖南江永县纪委 卢加文)
一、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是裁量权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明确了各类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但从中可以窥见裁量权的幅度,有幅度就有权力寻租的空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较多,就征收对象而言,特别是富人,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调查取证,有时只能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征收数额。而富人往往社会交际比较广泛,有的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旦做出,说情和打招呼的人会很多,执行到位就更难。不能如数征收,就成为酌情征收,酌情征收就产生了自由裁量权。此外,加上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主管计生工作主要领导),极易产生行贿受贿、请客送礼等腐败问题。
二是票据不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管理。”而少数乡镇为了小团体的利益,逃避财政监管,有的不用规定票据征收,有的用白条征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有的作为乡镇自有资金,有的成为单位的小金库,有的不入账或暂时不入账,直接被计生工作人员贪污或挪用。部分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坐收坐支,还有部分乡镇政府挪用社会抚养费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开展。如永州市某县某乡镇在2009年的财务检查中,发现该乡镇本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17例83500元,其中正式社会抚养费收据有10张,收社会抚养费53500元,还有7例30000元是白条或收款收据出具的收据,但是30000元都用于办公设施购置,最后只能责令改正。
三是弄虚作假。有的人超生欲望强烈,在不符合再生育一孩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或利用职权,或买通有关干部或计生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办理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使违法生育合法化,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有的故意将违法生育的时间推到上年(上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要低些),还有的将城镇居民作为农村居民,降低征收基数,少缴社会抚养费。这方面查处取证比较困难,因为得到好处的生育方不肯举报作证,而受贿的计生工作人员也不承认,所以只能干着急。
四是放水养鱼。就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多数县仍然是乡镇收集整理违法生育对象的证据材料和收入情况,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然后再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送达决定书和组织征收。乡镇征收后,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再按一定比例返还乡镇财政。返还比例有的50—60%,多的80%。因为返还的比例较高,造成违法生育少的乡镇没钱花,而违法生育多的乡镇日子过得潇洒。极少数乡镇甚至将社会抚养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由于有高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制止违法生育失去了内在动力,导致有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松懈,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有的乡镇忽视基层基础工作,或面对计划外怀孕睁只眼,闭只眼,行政不作为,造成一些地方违法生育现象严重,上级计生部门抽查时,各乡镇就把计生对象成车往外拉,过后又拉回。湘南某县15个乡镇中上4万人口的大乡镇有10个,1至3万人口的2个,不足万人的少数民族乡3个,大乡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每年都有70-80万元,中等人口的乡镇也可以收个三五十万元,而人口少的乡镇特别是少数民族乡就非常的少,有些年份收万把元都有,财政投入又少,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Page$]
二、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规范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量化裁量权。规范人口计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县计生委各职能股(站、室)要根据职权,列出所有具有裁量空间的职权项目,按照合法、合理、公正原则,对其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对每一项行政职权,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裁量档次,把自由裁量空间压缩到最低程度,形成执行标准,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对可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细化行使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予以量化。并且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框架内,全面分析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运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与省、市人口计生委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裁量幅度、执法权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明确自由裁量的情形,作出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
二是征收规范管理。违法生育现象一旦发现,由违法生育对象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由乡镇计生部门组织送达,并及时动员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乡镇计生部门要协助办理分期缴款手续,及时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申请分期缴款、又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除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别无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能力的,由镇集体讨论决定,再报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少缴或免缴,杜绝少数人说了算。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统一,社会抚养费一律到农村信用社各网点缴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一律进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向人大汇报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经常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文书格式等进行检查,杜绝违法行政。
三是多方位打假。多方位打假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由县纪委监察局到各乡镇秘密聘请计生执法监督员若干名,对计生部门的执法进行秘密跟踪监督,计生执法监督员每月上报监督结果。二是利用网络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在本委对外网站或者是县政府网站上设立举报信箱和邮箱、电话等。三是加大检查力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乱支乱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齐抓共管。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题会议,听取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卫生、法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履行职能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卫生部门要把好“凭证分娩关” (一孩凭生育服务通知单,二孩凭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和“接生证明签发关”,对无证分娩对象及时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联系。公安部门要把好“户籍申报关”,对无生育证(或生育服务通知单)申报户口的对象,必须凭县人口计生委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已结清的证明。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必须履行好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职能,切实做到齐抓共管,促使计生工作良性发展,让社会抚养费征收置于“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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