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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力公开透明与遏制消极腐败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12-22 09:25 来源:《反腐倡廉建设》2011年第6期
    大同市纪委监察局政策法规研究室

 

  对于反腐败而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的第一步,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这是早已被国际社会实践一再证明的公理。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推行村务公开。随后,一些地市以及省级机关、国家职能部门相继进行了政务公开和相关制度的研讨、试点,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公开逐步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个别地区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不能公开的现象较为普遍,加之公开的范围狭窄,手段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使权力运行的公开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质上成为真空。

  

  一、公共权力的价值体现和基本内涵

  

  所谓的公共权力,是指以公众信任为基础,由人民通过法定方式所授予的、用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权力。公共权力最普遍、也是与群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由公职人员具体行使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一旦产生,便能在调节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它的价值突出地体现在它能够支配某些稀缺资源(主要包括人、财、物)的分配,对这三种利益它既能给予,也能限制和剥夺。而限制和剥夺这些利益,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让这些利益不被人所知,秘密地、隐蔽地成为某个地区、部门或个人的利益,这就引出了所谓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部门权力利益化等等一系列权力腐败现象。所以,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开透明,必须把能够支配稀缺资源的权力还权于民,利益给予公众。

 

  公共权力透明运行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的来源应当合法、公平;二是权力的行使应当有规可循,而且规则本身应当公开透明;三是权力行使的整个过程应当全程透明;四是权力行使的结果应当公开。如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过程、结果完全地公开透明了,那么类似选人用人和招投标过程中舍优取劣、扶贫救济过程中帮富弃贫或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业不正之风、失职渎职、贪污腐化等违反常理的做法,就会变得难以藏身。此外,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也使得种种违规操作面临极高的曝光风险,构成巨大的监督压力,使其不敢轻易越过雷池。所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公共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其利益也应该归公众所有。因此,通过隐蔽的、秘密的手段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这种利益应该是腐败的产物,当这种产物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民对权力的行使者必将产生仇恨,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必将产生质疑。如果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动摇了党的执政之基,必然会丧失党的生命力。要想使党的生命力始终保持旺盛的力量,就应该还权于民,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稀缺资源的知情权,通过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让腐败无处可藏。

 

  1、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按照通俗的理解,民主便是人民当家做主。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现代社会以民主作为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内核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理论上来讲,民主应该包括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实质民主主张民主为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其核心见解是保障个人权利的真正实现;程序民主主张民主是一种过程,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而真正的民主应该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机统一。当前,在我国实质民主还未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注重程序民主显得尤为突出。程序民主更多地强调民主参与,坚信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的参与过程,人民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而要保障人民参与,公开透明是首要前提。杰斐逊曾说“公开是民主之源”。公共权力的公开运行要求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都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其实质就是政治民主和阳光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也是权力制约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所谓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成了一句空话,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无从谈起;没有了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产生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2、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必要前提。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权利。现阶段,人民最需要的是两种基本权利,一个是知道的权利,一个是表达的权利。知道是有目的的表达的前提和基础。有了这两个权利做支撑,人们就可以逐步争取其他权利的真正实现,进而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却有规定知情权的内容。在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知情权,通过公民的参政权、监督权、国家机关政务公开以及表达自由权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公开是最为重要的形式,它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可以说,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实行权力运作的全方位公开,通过将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包括规则、过程、结果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前提,是群众参与监督的基础,暗箱操作群众是无法进行监督的。通过公开透明,使得权力行使者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公正、公平地履行职权,不敢也不能以权谋私;同时群众可以直接监督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从而又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3、公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公信力是指因社会公众的信任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包括权力与非权力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支配力等在内的综合实力。它是政府执政能力强弱的客观表现,是政府执政水平的外在显示和标志;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执掌公共权力需要靠公信力作支撑,没有公信力支撑的公共权力犹如空中楼阁,难以为继。作为政府公信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服务程度和民主化程度,包括决策程序的规范、制度的健全、信息化状况、调动基层积极性情况,等等。而这些程度的实现客观上需要公开透明的管理为支撑点,特别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政府能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决策能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仅反映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也反映政府公信力程度的高低,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助长的。可以说,公开的程度越低,各方面参与的热情就越低,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就越低;相反,公开的程度越高,各方面参与的热情就越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就越高。公开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怀疑空间,保证公共权力不被私用,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透明、诚信、廉洁的责任政府。

 

  4、公开是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腐败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说到底,腐败是因为政治经济生活没有公开和透明度而形成的社会毒瘤,其最大的克星就是阳光,公开透明才能保证廉政。孟德斯鸠曾言“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社会主义国家最基本的特征或者说根本标志是“权力在人民手中”,权力的变质就意味着国家的质变;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关键是对权力实行切实的监督,使官吏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公开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特征,它有别于传统社会惯有的封闭、独断、暗箱操作,体现了开放、透明、民主、科学的现代社会管理新思路。近几年来,腐败案件多发的领域往往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暗箱操作,这种操作超出了人民群众监督的视眼之外,而推行诸如政务公开、司法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公开制度,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透明状态,则更有利于加强监督,从根本上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Page$] 

  三、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不可否认,我国在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试点工作以来的20多年时间里,在提高权力的透明度、遏制权力腐败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公共权力公开运行真正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还远远不够,我们追求的应该是完全的权力公开透明,即除了某些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特殊事务之外,其余的权力行使必须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式地公开运行,只有完全意义上的权力公开,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督,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被滥用的可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那么,如何才能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法制,依法公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精髓在于其强有力的约束和惩戒。在法治国家要求一切行为必须在规则的约束下健康有序地运行,超出规则界限的任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公共权力的公开行使亦是如此,国家必须以法的形式确立公开运行的约束效力。譬如,对于由谁公开、公开什么、公开到何种程度、怎样公开等等一系列的东西都必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纳入法制化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开的强制执行效力,从根本上限制“暗箱操作”的施展空间,源头上预防腐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足以说明。但是,仅仅一部《条例》的颁布并不能真正解决公共权力公开运行的所有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问题等等,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来支撑,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确保公开真正有法可依。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与权力公开运行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比如,《保密法》的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道德法》、《反洗钱法》的建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的处理规定,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

 

  2、发展民主政治,促使权力公开。腐败与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已证明,任何一种公共权力的基本走势都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走向盘根错节和结党营私。一般来说,执政管理权连续任期超过8到10年,往往就要发生腐败与异化。因此,必须对关键权力职位实行定期民主选举,并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公共权力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可以说,发展民主政治是减少公权腐败的根本性措施。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它任何制约监督公权的形式都将徒有虚名,而成为听凭权力摆弄的木偶。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关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效手段,中断公共权力盘根错节、结党营私的规律性腐败,确保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诚实、守信、廉洁、高效,这是公开不能拒绝的选择。

 

  3、尊重民众的知情权,畅通公开途径。应该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畅通群众知情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如建立政务决策听证和信息发布制度等强化公开;聘请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完善民主评议,最大可能地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直接信访举报的渠道,健全举报网络,实行网上举报,等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努力在群众中营造一种对腐败现象人人喊打、人人敢打的氛围和局面。

 

  4、完善公开方式,实行有效公开。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公共权力的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所有人的公开、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免费的公开、收费的公开等等。我们应该根据公开的不同方式,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凡是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主要事项必须进行公开。除此之外,应该加强对行政公开形式的多样化研究,充分利用报刊、专栏、网络、媒体等多种载体和平台,实施全方位的立体式的公开,以期达到公开的最佳效果。另外,还应该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企务公开、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等等权力公开的领域,让权力公开无时不在、无处不有。

 

  5、加大舆论监督,确保公开实效。从国外的反腐经验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公共权力的透明运行发挥着极大作用——舆论监督具有绝对的排除能力和督促决策者反省的功能,只要存在信息公开的环境,舆论监督就会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论是怎样的舆论,都可以成为公务员对自己的观点再一次进行反思的契机。譬如,在政策选择阶段,舆论监督能够确保公务员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而主张相对独立于公共利益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统一。所以,保障权力的公开运行,必须使舆论监督置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切实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的建设,才能达到既治标又治本。实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阳光照亮体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施最有效的监督,腐败才能无可藏之处,和谐社会建设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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