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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12-29 15:3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白永华

 

  法院审判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法院和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的干扰和介入。减少公共舆论对法院的质疑,依赖于司法机关对自己中立地位和公正审判的悉心维护,依赖于法官自身的修养、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

 

  在2011年的法律新闻中,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无疑是引发社会关注较多的两个案例。在案件审判尘埃落定之后,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萦绕于心的并不是两名罪犯该不该被判死刑的问题,而是从这两起案件中折射出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问题。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合法渠道宣泄情绪、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言论一经网络、媒体传播,便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多媒体和全媒体的时代,我们所有人既被舆论所影响,同时也参与其中,成为舆论的一部分。从积极的层面讲,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着良好的监督作用,对“司法公正”、“阳光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理性与社会情绪出现矛盾甚至对立,不是偶然而是一种必然。法院审判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法院和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的干扰和介入。一个案件如果被社会舆论过度炒作,甚至搞成“舆论审判”,势必会给办案的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压力,动摇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对审判工作造成阻碍。长此以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司法中立”等基本法律原则将受到冲击,这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阻碍和倒退。

 

  毋庸讳言,少数媒体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一方面自诩为正义的伸张者,一方面通过制造和默许极端言论来提高知名度,获取利益。他们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过度渲染,以暴力、色情、仇官、仇富等内容吸引眼球,罗列种种所谓的事实和情节,使公众先入为主地产生偏见;或者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式的报道,给公正审判带来压力;或者受利益驱动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些成语的存在,正是舆论对于社会评价影响力的最好诠释。

 

  很多国家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为了排除干扰可以限制报道活动。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新闻媒体的报道如果“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系列约束性规定,给新闻媒体报道审判活动设置了法律边界,也警示了法律风险,对那些不规范的媒体报道,过度的自由言论和舆论关注,法院可依规予以处理,而不是一味地迁就妥协、处处被动。 [$Page$]

 

  从本质上讲,法院审判与社会舆论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独立审判是法院的权力,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二者都来源于宪法,且终极目标一致。因此,大可不必势同水火,而应寻求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的不同意见,法院和法官既不能闭目塞听、置之不理,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改变自己的法律判断。重点在于追随内心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合理运用职业智慧与专业技巧,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在公众情感、主观感性与法律规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前提下智慧地解决矛盾。

 

  法官职业之所以需要严格的法律考试、较长的法律从业经历或者较大的年龄,就是因为司法除了需要道德和知识,还需要能够全面体现司法良心的经验、技巧和智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引发社会争议的案件,要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参加庭审或者庭后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引导社会舆论朝着法院期待的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那些已经陷于社会舆论炒作热点中的案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具体阐释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对证据进行展示,并提供出充分的法律论证,及时回应公众的质疑,纠正社会上的谣言谬传,力争在较大范围内获得支持理解,将跑偏的舆论拉回到正确轨道。同时,还可通过诸如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等符合诉讼程序规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予以“搁置”,待社会关注度下降、舆论炒作冷却后再择机审判。

 

  此外,裁判文书是法官为自己的职业智慧交出的最好答卷。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展示法官智慧的过程,文书本身就是法官智慧的结晶。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应作出积极的正面回应,详细阐明观点,一一予以分析论证,支持正确观点,驳斥谬误,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并将文书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总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司法权威的建立也并不依赖舆论意见的对错。减少公共舆论对法院的质疑,依赖于司法机关对自己中立地位和公正审判的悉心维护,依赖于法官自身的修养、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唯有法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正当行使话语权,二者相互砥砺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切实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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