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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一票否决”制规范使用的调研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2-21 08:4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江西省纪委调研法规室
 

    “一票否决”制作为一种考核制度,近年来被各级政府广泛使用。“一票否决”行政行为直接、高效、操作性强,在规范权力运行、督促领导干部提高行政能力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一票否决”制运用不当所暴露出来的流于形式、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等问题也需要被重视。针对基层反映“一票否决”过多过滥使用的问题,江西省于去年开展了专题调研,对该省基层“一票否决”制的使用领域进行了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对策建议。
    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江西省在基层工作中使用的“一票否决”事项经归纳汇总后共计62项,其中,根据其设置依据分类,有以下四种类别:
    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2001年,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地方党政部门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2006年,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地方党政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一票否决”规定;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实行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中央在特定时期有阶段性要求的事项。例如,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之后的年度国家有关文件中并没有此项规定。
    中央仅有考核要求但没有规定“一票否决”,而是由省委、省政府规定或省人大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2009年,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设区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指出:“凡突破总体控制指标,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2010年,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规定:“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没有中央和省政策依据的“一票否决”事项。这类事项主要为市、县党委、政府或省、市、县主管部门设置。比如,有的地方公安部门对装备财务工作、假发票收缴任务、刑讯逼供致死致残、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实行“一票否决”;有的地方将防汛工作、财税收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林业“一大四小”、紧急信息报送列入“一票否决”;沿鄱阳湖周边县(市、区)政府将候鸟和湿地保护实行“一票否决”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立项随意,“一票否决”事项过多过滥。除少数“一票否决”事项具有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大多数为地方和部门自行设置,有的甚至是“长官意志”。“一票否决”过多,会出现“多票否决”现象,表面上什么都重要,实际都不重要,责任状也就成了一纸公文。同时,过多地使用“一票否决”也可能挫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容易弱化警示教育。重点过多便抓不住重点。
    走样变形,在具体指标设置或政策执行中不规范。有的以细化考核为名擅自突破政策,扩大或增加“一票否决”考核范围和指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变味,如少数地方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适用规定演变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征收面的考核否决;有的简单依靠“一票否决”推动工作,而不是着眼于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在实施中只注重结果而不看重过程,只强调执行力而忽视客观条件,只简单否决而不区分否决对象是否具有与职权相对应的责任能力和责任,弱化了否决事项的公信力,引发了基层干部的怨气;有的甚至将“一票否决”异化为谋求部门和个人权力、利益的工具或手段。
    进展不一,少数地方和部门清理工作不到位。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方和部门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到位。但自查自纠工作进展仍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清理工作目的、内涵、工作范围、政策要求认识不足、把握不当,自查清理工作没有达到要求,效果不明显。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管理方式简单粗放是产生“一票否决”事项过多的直接原因。“一票否决”是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的有效机制,在强力推进工作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过多过滥地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不但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反而容易造成工作主次轻重不分、重点不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干部官僚作风、长官意志。
    责权利不相称是“一票否决”事项过多的根本原因。不少基层干部反映,基层政府没有执法权,甚至有的没有财权,但承担太多、太大的责任。由于责权利的不统一或具有模糊性,一方面,导致下级行政机关滞后地或有折扣地执行上级的决策,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另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强制下级严格执行某方面的政策,在实施中又过于简单而忽视责权利对等原则和客观条件。
    法治意识薄弱是“一票否决”事项过多的思想根源。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并以法律为标准对其行政行为进行评价。而“一票否决”是一种直接的、强制性、命令式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严行为的处理不是以法律的手段,而是单纯地依赖行政层面的“一票否决”制度来解决,折射出少数干部法治意识的淡化、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
    对策建议
    对“一票否决”事项进行政策组合。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必须保留和坚决实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一致、内容相近的,予以合并。如“节能减排”事项可以合并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中,“信访工作”事项、“安全生产”事项、“森林防火”事项,可以并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中;与党中央、国务院精神有冲突的要予以清理。对于部门、地方市县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予以全部清理。
    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厘定“一票否决”的地位和作用。绩效考核对于约束地方政府行为、实现政府目标、促进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没有一个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政府只有科学确立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权重,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目标和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和操作细则,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才能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才能使下级政府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内的行为有效地实现上级政府的目的,从而使上级政府不再过多地依靠“一票否决”的手段来进行管理。
    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在众多“一票否决”考核指标中,有些指标是上级政府根据自身利益而设置的,是上级政府权力运行失范而导致的。这就要求依法规范上级政府的权力,依法限制上级政府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的随意性。另外,下级政府的对策性行为是下级政府权力失范的结果,这就要求依法规范下级政府的行为,提高政策执行的严肃性,保证上级政府的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从而使上级政府不需过多依靠“一票否决”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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