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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升制度执行力之要件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周 亮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指出:“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最终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位置,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一、强化教育意识,加强制度执行亲和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着力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为目标,提高制度制定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和创新反腐倡廉制度,提升制度执行的软实力。本质上,控制腐败的最佳方法就是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而增强领导反腐意识,摒弃为制度而建制度的错误观念,紧紧围绕制度执行、发挥制度效用来完善制度,整合反腐倡廉制度的实力是重要之举。一是要坚持制度教育和制度监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各级党委要重视制度执行的自律作用,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和制度教育纳入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和部署;坚持分类分层次加强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大宣教”工作格局;要抓好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不断扩大和延伸教育的对象和区域,特别要突出对党政“一把手”的廉政教育,使宣教工作入情入理、入脑入心,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有效解决部分领导干部心理失衡、道德失序、行为失范、价值失向问题,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与水平。二是要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意识。坚持优秀传统文化、先进典型和反面警示的灌输性教育,因地制宜,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转变教育观念、拓展教育途径、创新教育载体,开展党员干部容易接受、乐于参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富有特色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穿透力。

  二、强化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充分发挥“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参与中推动,在推动中保障”的纪检职能。一是要完善监督办法,确保监督环节顺畅。纪检监察要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惩治为事前监督,主动深入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和有可能发生腐败的各个岗位,搞好制度规范、预防和监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运行顺畅,使想干事的人能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使抱有腐败侥幸心理的人不再想腐、不再敢腐、不再能腐,消除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二是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走向反面。”加强制度建设是堵塞漏洞、铲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的有效措施。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易发、多发腐败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从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三、强化反腐权力监督意识,增强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要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权力配置的情况,积极探索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衡机制,防止和杜绝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发生。重点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办事程序是否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违法违纪是否得到查处纠正、责任追究是否得到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现象,或督促进行整改,或给予必要的惩处。同时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监督失灵。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和内容,增强监督实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扎实有效的监督措施,深化改革,拓展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完善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增强集体领导和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落实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制和民主议事规则,真正做到重大事项、重要任免、重大决策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定期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既要认识到自己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责,主动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任免、重大决定进行监督;同时,也要认识到纪检监察不是唯一的监督主体,主动加强与审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会等建立协调和联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形式和内容,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三是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塑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探讨,强化办案业务培训,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能力;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思考问题讲法理、办理案件讲程序、分析案情讲证据、定性处理讲依据;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优化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

  四、强化依法依纪办案意识,强化制度惩处效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一是要坚持有案必查,通过查案寻找制度漏洞。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各种诱发腐败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期。要继续保持对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威慑一线”的目的。同时,通过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监督的盲点和重点,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制约与权力行使的“无缝对接”。二是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与保护干部相结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把纪律和法律作为行为的最终导向,作为规范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要正确处理惩治和保护、法与情的关系。在惩处违法违纪干部时,不仅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也要尽量的减少损失、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被调查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强化惩罚机制,加强责任追究。提高反腐败的工作效率,提高破案率和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从重从快给予腐败分子以严厉制裁,提高腐败成本,有效制约腐败。要对失职渎职、不配合甚至阻挠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追究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不能因为单位和部门利益,特别是不能因为个人喜好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在惩处标准上不同的人搞不同的标准。要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调查、处分决定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避免责任追究案件的随意性。

  (作者:湘潭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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