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权力期权化”腐败

岳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向风行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和腐败空间的逐渐缩小,一些冥顽不灵、执迷不悟的腐败分子为了能继续把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绞尽脑汁地“创新”腐败形式。“权力期权化”就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变异”方式,从当前反腐败的形势来看,惩治“权力期权化”腐败已成为开拓反腐败领域、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重大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权力期权化”腐败的概念
期权本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将自己掌握的公权作为对他人或企业“放长线钓大鱼”进行“权力投资”的一种方式,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待日后退休、下海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期权现象的出现,本质上仍没有脱离权钱交易的性质,属于一种新型、隐蔽的腐败形式。
二、“权力期权化”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是“封妻荫子”。在任时为企业、他人谋利,离职后让企业、他人将好处赠予自己的妻子儿女;二是铺好“安乐窝”。在位时为企业谋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如浙江某市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该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30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三是以亲属、子女名义开办公司。利用原有关系网及职务影响、政府内部信息等有利条件谋利。四是培植“接班人”。离职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门培植、安插亲信,为自己退出权力中心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在退休后仍享受权力带来的各种方便和好处。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突击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如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信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60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
三、“权力期权化”腐败的特点
一是“权力期权化”腐败隐匿性较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实施过程十分隐秘,双方当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达成“攻守同盟”。在领导干部“权力期权”交易过程中,一般都是公开的“照章办事”,并非赤裸裸的现金交易。这些期权化交易,当时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个所以然。同时,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在国家利益受损,也容易用“决策失误”加以遮掩,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让权力寻租被打击的机率大大降低。浙江省检察院对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78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特大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那些涉案金额最大、犯罪人数最多的案件,均发生在国企改制期间,涉案人员包括许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一些国企改制完成后,立刻投身改制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年薪上百万的不在少数。
二是“权力期权化”腐败时空跨度大。就腐败的时间跨度来说,它不是立即进行权钱交易,而是等官员退休、下海以后,这个“兑现”过程可能要等到几年、十几年后。就腐败的空间跨度来说,它往往不是在权钱交易的所在地进行交易,而是在异地、异乡或异国,譬如有一些外商和境外投资者从当权者手中拿得项目、获得“效益”后,日后就为当权者在国外银行存款,或在国外为其购房、购物,有的让官员的子女、亲属出国、出境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办理手续及支付费用,提供担保,提供生活经费等。
三是“权力期权化”腐败界定难度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开始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有的是直接担任相关职务,有的是兼职代理,更多的则是在幕后参与,因此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难于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空白,这就使得一些领导干部有恃无恐,敢于大胆实施权力“期权化”。再加之“权力期权化”腐败的时间、空间跨度都较大,尽管可以证明领导干部为对方谋了好处,但很难证明拿了对方的好处,给惩治这种腐败行为带来相当的难度。
四、产生“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原因
一是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压缩了直接钱权交易的空间。近年来,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力度逐渐加大,使搞腐败干部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风险。有鉴于此,具有规避性和低风险性的“权力期权化”正好满足了这些腐败干部的需求。二是权力过于集中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提供了温床。现在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干预过多,容易造成利益牵扯,或者导致暗箱操作,这是“权力期权化”产生的体制性的原因。三是监督不力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开启了方便之门。现实生活中,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到,下级对上级监督不敢,平级之间不好监督,群众监督不起作用的现象还比较常见,以至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实施权力“期权化”就变得易如反掌。
五、治理“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表面上看“权力期权化”腐败是发生在离退休、离职的领导干部身上,但是它的发生却是在现职、现权的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运行和退休、离职后的长期跟踪检查制度。在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都要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鉴于当前领导干部岗位变动比较频繁的现实,为防离任或退休前突击提拔现象的发生,要强化用人失察责任追究,预防领导干部“突击”批发官帽实施“权力期权化”,从而巩固和延续自己的权力网络和腐败链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建立起立体的监控网络,确保在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规范性、程序性和透明性。
二是打造服务型政府,防止领导干部插手经济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事权,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逐步淡化权力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中的作用,压缩权力寻租的机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市场来行使它的“决定权”;规范各类招投标、交易、采购中心的运行机制与管理监督制度,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开,割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从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
三是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从业行为。“权力期权化”的结果发生在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对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离职从业限制方面,我县作为湖南省防止利益冲突试点县之一,专门制订了《岳阳县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对公务员法中有关的内容进行了延伸,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审核、批准程序,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辞职以后遵守有关从业规定的承诺制。实行了“权力相关领域从业回避”原则,对其离职后的就业、商业活动和使用官方信息等行为作出了法定限制。对离任后在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了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了跟踪监督。
四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明晰治理“权力期权化”腐败的法理基础,要在《刑法》中对“权力期权化”腐败制定出具体条规,要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明确“期权腐败”的定性标准和处理办法,要在《党内监督条例》中将已经离职的党员干部纳入监督的范围,提出配套措施,实施长期跟踪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追溯力度,对腐败分子,不论其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都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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