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惩治腐败的凝聚力、向心力、自信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案件审理工作作为查办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其公正与否直接影响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科学执政能力、依法治国方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审理工作的公正性,牢固树立“公正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理念。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如何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以期对提升案件质量有所裨益。
一、加强对案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为确保公正性奠定坚实基础
党政纪处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案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政治、业务能力。政治素质是保障党政纪处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要求,业务素质是保证党政纪处分定性量纪适用党纪法规正确的业务要求,二者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作为案审人员平时应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注重政治素养的培养与提高,增强政治辨别力与政治敏锐性。只有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强的政治素质,所审理的案件才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才能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与时俱进,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旧体制的转换,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对案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审人员只有具备宽阔的视野,渊博的知识,扎实的理论,敏捷的思维才能确保案件审理业务工作适应新挑战。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深入推进,案审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党纪法规知识,娴熟的审理技巧,才能“以法治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才能“明法析理、心服信服”,才能维护安定、团结、和谐的大局。总之,具备高素质的政治、业务能力,是新时期对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确保审理工作公正性的坚实基础。古人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百丈之楼,起于垒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必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加大对案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培养。
二、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确保公正性提供制度化保障
列宁曾经说过: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笔者认为,监督制约是公正最好的守护神,是腐败的克星。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是案件审理工作公正性的制度化保障。
监督制约分为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制约,两者相互影响、相互统一,共同增进监督制约的针对性、有效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指案件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审理部门对于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移送审理的案件,应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核,切戒根据检查部门的调查报告“依葫芦画瓢”。审理部门只有切实履行对检查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责,才能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证办案的公正性。但内部监督制约存在不同部门注重配合多、强调制约少,顾及人情颜面多、坚持原则监督少,忽视程序、不注细节,讲一团和气、当老好先生等缺陷。为加强监督制约的有效性,避免内部监督制约的局限性,外部监督制机制约必不可少。外部监督制约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主体的监督制约。外部监督制约的主体由于与被监督制约对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冲突,往往监督制约的方式更灵活、手段更多样、措施更有力、效果更显著。我们一些比较复杂、干扰比较大的党政纪错案就是在强大的外部监督制约下得以纠正的。因此,必须发挥好内部、外部两个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健全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为确保审理工作的公正性,提升案件质量提供制度化保障。
三、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审理案件,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审理工作的公正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国法对审理工作的法纪要求。在审理工作实践中如何贯彻好二十四字方针呢,笔者认为就是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量纪关、程序关”等五关。
1、事实关。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必须将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案检部门重新查证清楚,使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具体、明确。事实清楚是案审部门必须认真把住的第一道关口。实践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事实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应具有社会危害性;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款的有关规定;这些错误事实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追究纪律责任。(二)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责任人员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之分,责任大小呈金字塔型。对于在同一责任层次的多个责任人员,也要根据他们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情况、原因力大小,分清他们的责任大小和主次。
2、证据关。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证据不得采用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采取逼、诱、骗等不正当手段,采取不符合法律程序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惨痛的教训,文革时期大搞逼、诱、骗、串供,随意侵害他人权益所获取的证据,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便是明证。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保障观念、个人权利意识等的增强,证据的合法性愈来愈受到重视。作为从事审理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程序合法理念。关联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须与案件有联系,不能不顾与案件事实有不有关,眉毛、胡子一把抓。我们在审核证据时,应做到胸中有数,哪些是与违纪构成要件有关联的事实,哪些是没有关联的事实,应注意取舍。证据并非越多越好,关键是证据要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审理案件时,应从违纪构成要件的事实上认真进行审核,否则事倍功半。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审核证据时应做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证据之间形成证据琐链;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疑证从无”的原则,只有被审查对象的陈述,没有其他种类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定案。因为孤立、单一的证据与被审查对象的陈述具有很大的变易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相互矛盾的其他种类的证据或被审查对象翻供,往往导致审理工作的被动,甚至冤假错案的产生。对案检部门取得的证据应全面审查,不能“依葫芦画瓢”,应履行审理工作对案检工作的监督与制约职能。对受审查对象有利的、不利的证据都应细致全面审查,最大限度地使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从而为准确定性量纪奠定坚实基础。
3、法律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政治前途、经济待遇、社会评价等实际利益,我们必须慎之又慎,确保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案件定性正确。处理党政纪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哪些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是我们处理党政纪案件适用的基本法规依据。省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补充制订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订党纪政纪的处分依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领导讲话、地市级以下党委、政府文件、部门文件等不得作为处分的依据。我们在审理工作中如果遇到地方或部门制订的土政策,应坚决予以抵制,同时也应向有关领导多解释、多汇报,求得领导的理解、支持,维护党政纪处分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引用的法规、规章,应全面、具体,不能笼统地表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精确到条、款、项,从而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治原则。适用法规时还应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违纪行为发生时党政纪法规有规定的,按当时的党政纪法规处理;如按新的党政纪法规处理较轻的,就按新的党政纪法规处理。
4、程序关。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审理公正性的制度保障。一个违纪案件从信访举报受理、初核、立案、调查,最后进入审理程序。审理受理前,应对移送的案件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是否有案件来源材料、初核呈批表、初步核实调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据材料,违纪人员的检讨书、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违纪人员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违纪人员意见的说明、调查报告、支部大会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讨论记录,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违纪人员对支部大会处分决定的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党组织或局务会等行政组织对违纪人员拟作处分的请示、移送审理登记表、审批表等。如果发现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就应退回案检部门补充、完善。应注意的是审理人员除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提前介入审理外,审理人员在案件尚未调查结束时,不得介入审理,确保审理的中立、客观、公正。审理受理后,应指定专人审核全部卷宗材料(除案情简单外,每个案件应由2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进行集体审议,安排人员与违纪人员进行审理谈话,与违纪人员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再提交党委会或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等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要注意审理时限,党纪案件从受理之日起,一般案件在10日内审结,复杂案件20日内审结,特别复杂的案件在30日内审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审理人员应及时结案,讲求效率,防止久拖不决,超审限现象的发生,牢固树立“迟来的公正也是不真正的公正”理念,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量纪关。是指量纪应恰当、均衡,同一错误性质,且违纪事实、情节、数量、主观错误等相同的违纪案件处理结果应一致,避免畸轻畸重。量纪的原则:(1)必须以违纪事实为依据。(2)必须以党章以及党内法规、条规及国家法律为准绳。(3)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效果,做到既要合纪合法,又要入情入理,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 从近几年我委受理的申诉案件来分析,70%以上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定性没有异议,大多数的申诉理由是处分过重,或是认为与同类型其他案件相比较量纪过重。可见量纪恰当、均衡事关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审理人员在量纪时一定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按违纪构成要件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综合运用自首、立功、坦白、从重、从轻、减轻、加重等法定、酌定量纪情节,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的规定,慎重恰当地作出党政纪处分。只有做到“罚当其错”,才能真正起到既惩处了违纪者,使违纪人员内心接受组织给予的处分,又能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震慑少数欲违法乱纪的人员。在量纪时应坚持“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尽量不处分,可轻可重的一律从轻”,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彰显组织对违纪人员的爱护与关怀。
审理工作的公正性事关能否维护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事关能否提高和增强党政纪处分的权威性、公信力,事关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尊重、保障。从事审理工作的人员,应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以审理工作的新成效为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法治进步作出贡献。(武冈市纪委 姜方创 周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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