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在制权

一是界定权力,做到权责明晰。首先是界定权力范围。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用机制和制度来制衡党政正职的权力行使。在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的情况下,应根据每年班子异动情况,对班子成员各自分管的工作进行明确,同时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策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其次是明晰权力与责任。“三中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每位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独自作出决定。
二是规范权力,明确运行程序。首先,对权力适度分解,做到同级之间的权力合理制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其次,限定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严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确保公共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依法行使,努力构建界限分明、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和谐统一的权力结构框架。再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各项公共事务公开,使权力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及时将干部群众关注的党内事务、领导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情况通报会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保障普通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对新提拔重用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公示,正式研究前,应提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资格进行审查把关,防止“带病”提拔。在班子调配和干部调整中,应发扬民主,坚持集中,尊重基层群众和干部的意见。
三是制衡权力,合理约束“四权”。权力的制衡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上下制衡,即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制衡;二是同级制衡,即同级班子成员内部的权力制衡。上下制衡主要表现在决策中,科局级单位及其他单位需要研究的涉及“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应向上级党委申报、备案,上级党委再对申报、备案的事项进行考察鉴定后再集体作出裁定或批复,便于上级对下级的适时监督和有效监督。同级制衡主要表现在同级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约束,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要积极探索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作为党政正职,需要约束和制衡的权力就是“三重一大”的决策“四权”,这也是党政正职行使权力的核心所在。因此,要积极构建和推行权力制衡机制,党政正职应切实做到 “四个不直接分管”。建议先以工作领导小组的形式来行使相应的权力,再提请同级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四是慎用权力,坚持有误必究。建立健全有效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约束责任人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责任感,减少决策失误。完善追究责任的内容即: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违反设定的内容和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等。追究责任,要坚持区别对待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负责的人,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武陵区纪委 徐俊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