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贪官防逃追逃机制

面对着外逃的官员,除了积极履行和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外,最关键的在于加强国内司法建设和实施,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减少贪官的产生,进而从源头上消除我国的贪腐现象。
一、简化引渡程序。简易程序符合诉讼节俭原则和尊重诉讼当事人意愿原则,既能够提高各国国际刑事诉讼的工作效率,又可以保障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分配、设定引渡裁定权时应尽量简化引渡程序并且有必要区分简易程序和复杂程序。虽然当前我国制定了引渡规定,但基于呆板繁琐却让外逃贪官有机可乘,因为程序的复杂意味着诉讼的持久,导致他们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也使得资金被挥霍殆尽。所以,对于一些可以开展引渡对话的国家而言,我国简化引渡程序则更方便于抓获贪官。
二、建立并完善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因为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执行机关来负责财产申报制度,因此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各机关都是敷衍了事,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出现的漏洞,关键在于申报主体的明确。申报的范围以及申报的形式上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一是在申报的范围上要将全体国家工作人员都纳入申报的范围之内,而不仅仅局限在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中;二是要将申报人员及其近亲属所属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海外投资等都要申报,以免在职国家公务人员冒用他人名义转移财产。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出境和护照的管理。从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的现象分析,持本人护照利用出国考察名义出走或逾期不归的现象普遍增多。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护照、签证等管理存在诸多的漏洞,使得很多公职人员持有因公、因私护照或探亲等签证,不少贪腐分子在暴露罪行后,便可立即持有合法证件逃往国外,以逃避法律制裁。此外,有的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或用真身份证办理假护照或者采用偷渡方式外逃。尽管国家已经出台护照有关规定,但由于各部门在实施有关规定的力度和深度上均不到位,从而为贪腐分子策划出逃埋下了伏笔。对此,有关部门下步应当加强对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管理,严厉打击假护照,完善护照管理体系,建立护照签发管理。另外,还需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内官员但凡出境都须接受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检查,争取在最后关口把那些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护照或者利用假护照企图蒙混过关的人员阻止在境内。
四、加强对出境资本的监督和管理。伴随贪官外逃的是大量资金的流失,贪官逃往国外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才能生活,所以大多数贪官在外逃时携带了大量外汇或者在外逃前已经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子女的身上或亲戚名下。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较为有效的防止资金外流的防控体系,导致大量贪官外逃成功的同时,在国外过上了舒适的富裕生活。化解这个难题,不仅需要国家迅速出台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分工管理,强化监督。此外,还应完善外汇管理制度。目前虽然在我国外汇出境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但即使由严格的审批制度,这些外逃贪官仍然可以持有真实的外汇审批手续出境,因此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还有不小的漏洞。所以这方面急需强化对外汇出境的审查制度,加大执法,不给贪官外逃机会。
五、采用“劝返”办法。针对越来越多的贪官外逃,可以探索使用“劝返”模式。办法是派出人员到贪官逃往地直接与其接触,通过深入做工作、谈判等方式,承诺从轻处理的条件。等前期工作做好后,在由国内人员与其联系。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在于技巧的使用、心理学的掌握、法律和政策的灵活使用,需要有突破法律法规的勇气。
(据山东省鄄城县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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