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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责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当前,纪检机关在查办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中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机关联合办案日趋常态化。在这种联合办案中,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内容及要求有哪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调度办案力量,统筹把握办案方向。联合办案往往是“多兵种参战”和“大兵团作战”,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精简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领导机制应是办案力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抓手。在一些联合办案中,参与办案单位或调查小组常常深陷于自认为对部门有利或是信息掌握较多的调查工作,偏离了办案的中心和主线,影响对主要对象、主要问题的查办,这就需要纪检机关切实发挥统筹把握办案方向的作用。
    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协商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些纪检机关过分依赖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只是简单复制司法机关所取证据材料,这往往为后期案件处理埋下隐患。不掌握第一手的证据,就没有事实认定发言权,也不会有定性处理的主动权。定性处理意见提出的时机、方式和内容值得纪检机关深入研究和不断改进。
    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协调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联合办案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移送司法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还承担着其他许多涉案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如:移送时尚未查清的问题、非党人员违法问题、国家损失的追回问题、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等。纪检机关决不能轻视对这些问题的组织协调。
    总结案件查办工作。案件总结作为联合办案的最后一环,必不可少。要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办案工作进行理性思考和规律总结,提高查办案件科学化水平。
    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组织协调的要求
    规范联合办案的组织模式和关键环节,树立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应有权威。联合办案如同组织战役,组织者的权威必不可少。应围绕如何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如何规范办案组内部管理、如何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三个重点展开,实现“一个渠道对上负责,一个中心对下指挥,一个目标团结协作”。实践证明,在联合办案中搞“双重领导”和“多重管理”,结果必然是领导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此外,通过对联合办案关键环节的规范,也可大大提高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权威性。
    准确把握组织协调的范围和限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纪检机关在联合办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包办代替。要紧紧围绕办案力量的组织管理、重要证据的调取及措施的使用、办案方向的把握、工作的督办等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来进行。坚持组织到位而不越俎代庖,协调有力而不事必躬亲,优势互补而不职能互换。
   通过加强联合办案的综合工作,确保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办案综合工作,核心是充分发挥办案综合工作“信息管理”、“证据把关”、“流程监控”的作用,对每项任务及完成时限等情况动态跟踪、预警、监督,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全程化、实时化,解决因分工和制约而造成指挥层掌控案件乏力的问题。
    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纪检机关组织协调的效果。要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的督查督办机制;探索反腐败协调小组个案研究协调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强化纪检机关之间查办案件的相互支持等。(作者 李杰 单位:河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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