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间借贷成为官员亚腐败的温床

陈 多
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民间借贷的形式,借机收钱敛财。他们首先是以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然后在自己的职权、职务范围内,施加或明或暗、或大或小、不是很严重违纪的影响,帮借款人谋取利益,借款人则如约按时向出借人回报最高限额的借款利息。一般都发生在金额较小的工程中,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土整理、矿产资源开发、水利农综等项目开发领域中工程更为突出。这些形式合法,实质违纪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首先是披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二是出借人(官员)有着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对项目施加影响。三是借款人对该笔资金的需求可有可无,而是想以此与出借人绑为共同体寻求关照;或者是借款人有求于出借人(官员);或者是借款人虽然暂时不求出借人(官员)办事,但以此为跳板联络感情,放长线,钓大鱼,以后再谋取利益。四是各种手续健全,从形式上看,没有丝毫违法违纪。五是查处较难。因为出借人(官员)谋取的利益不是很大,对借款人的关照一般都是在权限范围内,顶多打打政策的“擦边球”。有的甚至表现为勤政,主动服务。
要从根本上铲除“民间借贷亚腐败”,除加强廉政教育,加大惩处力度外,在廉政风险防控中主要建立三个制度:一是建立职权(职务)行使的内控制度;二是建立职权(职务)行使的公开制度;三是建立利益与职权(职务)行使的回避制度。其中利益与职权(职务)行使的回避制度作为断绝职权(职务)行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冲动一项基本制度,尤为重要。
(作者:湖南省城步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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