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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规则》落实中的“四不”现象应予重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8-03 10:03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12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党内法规,为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操作依据。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引起重视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高。当前县级纪检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意识不强,习惯于老办法、旧套路,只满足于措施的简单实用,不在乎政治、法纪、社会影响。有的认为《案管规则》的出台实施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执行越严办案就越难,所以虚以应付,在贯彻落实时不主动、不认真、不严格,千方百计找借口搪塞、敷衍,找对策抵制、蒙混。

    二是机构设置不一。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不统一,设立了专门案管室的有,与检查室、或者审理室、干部室等合并在一起的也有;设立专职案管员的有,兼职的也有,甚至临时负责人都有,五花八门。机构和人员设置的这些混乱现象,导致了案管工作和《案管规则》落实的组织乏力,保障不足,工作落不到实处,抓不到点上,以空对空,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把案管室与检查室连在一起,办案员兼任案管员的做法,导致了“查、监”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使案管流于形式走过场,起不到任何实效。

    三是职能界线不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信访室、审理室、干部室的很多工作职能职责存在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而《案管规则》对此并未作出明晰的区分和划界。工作人员对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把握不准,工作相互推诿或多头负责,造成责任不明、政令不畅、效率不高。如信访室和案管室都具备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的职能职责,哪些线索由信访室管理,哪些由案管室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有的案件线索在信访室,有的在案管室。操作中,一些很有价值的大要案线索落在信访室,在作信访核查时把握不准暴露了意图,结果让腐败分子作好了应对措施而“流产”,浪费了线索案源。还有如:当前干部室和案管室都有协调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办案设备配备的职能职责,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区分落实,《案管规则》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结果造成协调不畅,政令不明。

    四是操作标准不细。当前的《案管规则》是一部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案管的实施细则、执行方案、操作标准、工作流程都还规定不全面、不细致、不具体、不规范,使工作开展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如:如何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如何开展办案纪律、办案安全的检查、保障等,没有详细、规范操作措施和工作要求,也使得《案管规则》的贯彻落实淡化、虚化和乱化。(宜章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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