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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8-15 09:42 来源:三湘风纪网
长沙县纪委、监察局
 
 
一、当前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腾地拆迁难度增大。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行政强拆,并对强拆酿成恶性事件的查处十分严格,部分被拆迁对象以此为倚仗,拒不配合拆迁,甚至提出无理要求。二是近年来物价(房价)、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未变,即使县政府出台了限价房政策,但拆迁对象普遍认为与早两年比较还是有一定差距,不愿意配合拆迁。三是安置相对滞后,一方面政府提供的限价房房源尚无着落,没有说服力;另一方面部分项目社保、住房货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社保、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无法及时跟进,对此,被拆迁对象心存疑虑,迟滞拆迁。四是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欠科学,也不尽完善。如房屋补偿过于倾向户头而轻人头,导致4人及4人以上户人均获得的补偿与3人及3人以下户差距偏大,受利益驱动,部分户以离婚赌拆迁;超大规模建筑(如农家乐、高标准别墅等)、超常规设施(如大型小塔、花园式庭院等)、规模化养殖场、种植场等都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和方法;城镇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4亩的村民小组尚没有科学合理的处置办法;迁坟、砂石场补偿标准偏低等。上述问题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标准很难统一,影响拆迁。
2、资金到位难以保障。一是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行对各类投融资公司放贷从严控制,同时对政府类债券发行实行规范,融资渠道趋于干涸。二是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房地产市场渐入低迷,土地出让有价无市,存量资产一时难以盘活。
3、管理机制不尽周严。一是拆迁上,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分县、区、产业基地三大块十几个工作小组分散作业,加上有的征拆物体政策上尚无明确补偿标准,具体操作过程中客观上存在把握政策的差异,极易出现补偿不平衡。另一方面,尽管全面实行“三公示”拆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仍不能完全避免,而恰恰在“特殊”过程中,就难免产生新的漏洞。其于上述两个方面,决定了拆迁补偿的不公平性。二是质量上,应该肯定,近年来我县质量管理是上了一个台阶的,但由于质量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因而决定了其复杂性的艰巨性。如中标价格是否合理,设计是否科学,施工是否依规,监理是否到位,验收是否严格等等,都对工程质量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三是中价机构的管理上。近年来,在工程招标和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过程中,都相继出了问题,已经向我们敲了警钟。四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4、立项尚欠科学严谨。统计显示,到2011年10月底止,县区项目中用地手续尚未获批的项目有5个,这既是当年11月份县委、县政府调整项目和投资计划的决策依据,也凸显了我们立项中存在着不大科学严谨的一面。
二、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调整或明确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我县原有的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推进,统筹协调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班子的调整和人事的变更,领导小组有必要发文重新明确,以利统揽全县重点工程建设,决策重大问题,出台相关政策,形成统一意志。二是尽快明确征地办的设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是与103号令相匹配的工作机构,重点办升格为重点工程管理局后,征地办一直没有发文明确,导致调研、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等工作滞后。三是出台《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项目申报、确定、管理、保障措施、稽查监督、考核奖惩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规范,做到有章可循。
2、把握原则,力求立项科学。重点工程立项科学与否是年度投资计划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也是缓解用地、资金两大难题的“牛鼻子”。如何保证立项的科学性,我们认为首先要遵循这样几个原则:一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偿债规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按照民生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的指导思想,分别轻重缓急,做到有多少钱,做多少事。二是项目成熟,前期手续到位的原则。通过强化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的政策,县内项目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等有效手段,确保立项后最迟半年内能够顺利启动。尽量避免边设计、边拆迁、边施工。三是项目用地可获批,后续工作无障碍的原则。四是城市功能配套与招商项目落地同步的原则。同时,在立项筛选过程中,要适当扩大参与面,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防止和避免立项受部门利益,个人意志所左右。
3、多措并举,破除拆迁难题。第一,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就宏观层面而言,完善拆迁政策应以缩小户与户之间人平补偿金额的距离,缓解4人及4人以上户的“拆迁难”为主旨。具体办法可沿用现已付诸实施的在依据政策足额计算补偿的基础上,对人平合法面积达不到94㎡的4人及4人以上户人均再增加1万元的补偿进行调节。但从现行情况看,调节数额还可适度增加。就微观层面而言,则应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座谈,对市政府103号令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尚未涵盖的项目(物体)进行拾遗补缺,并明确补偿标准;对市政府103号令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虽已涵盖的补偿项目(物体)但很难操作的提出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同时,对于征地后人平耕地不足0.34亩的村民小组,要区分货币安置区与非货币安置区的不同情况,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出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此外,要明确完善政策的责任单位,尽快启动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第二,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完善拆迁工作主体下移的工作机制。在拆迁主体(国土部门)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拆迁工作主体由乡镇(街道)承当,征地拆迁中心负责业务把关,征地办监管,重点工程管理局协调的拆迁工作机制。拆迁工作经费按相应比例下拨到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支配使用,同时将项目拆迁腾地时限,完成投资进度,矛盾纠纷调处,施工环境保障等纳入县对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效延伸被拆迁对象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与政府博弈的空间,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第三,坚持阳光拆迁,进一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信度。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将被拆迁对象的家庭人口、房屋面积、房屋结构、补偿金额、转户名单、纳入社保名单和货币补贴发放名单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示期内被拆迁对象和其他群众有什么异议和诉求,可以即时得到复核和订正,切实维护公民的诉求权。通过公示,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有约束征拆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拆迁工作环境。和谐拆迁的基石应当是依法、依规、依政策拆迁。换句话说,拆迁必须依法,依法才能和谐。首先,要保证在用地合法,程序到位的前提下启动拆迁,扫清法律障碍。二是要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娴熟、善于沟通、乐于奉献的拆迁工作队伍,确保拆迁补偿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力度。通过准确宣传依法拆迁的依据和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包括补偿政策、购房补贴政策、社保政策、限价房政策、就业扶持政策等,使被拆迁对象头脑里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政策概念。同时,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感情交流及时跟进,争取大多数被拆迁对象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拆迁工作既然是“第一难事”,所涉各职能部门务必优先一等,高看一筹,服从大局,热情服务,步调一致,口径统一,尽最大努力让被拆迁对象既能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又没有政策空子和工作空子可钻。五是要审慎依法处置“钉子户”。直面现实,不论哪一个项目,都有那么一到几户态度顽固,软硬都不吃的“钉子户”。对于这种现象,要审慎研究策略,对症下药,单个击破,将打击面压缩到极限。对于存在思想误区,漫天要价,以为政府拿他没办法的对象,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及社会力量,轮番上门做好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晓以利害,促使其走出思想误区。对于倚仗关系“摆谱”,企图通过拆迁“暴富”的“强权”对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用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执法部门谈话,在适当范围内曝光等手段进行约束,打压其气焰,减少负面影响。对于通过以上办法都不凑效,且社会影响恶劣,严重阻碍拆迁腾地的名副其实的“钉子户”,必须按程序申请司法强拆。
4、拓宽思路,缓解瓶颈制约。一是双向互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可靠的资金保障。一方面,成功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后,星城投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调整股本结构,调整经营模式,通过与银信部门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创办实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加优良资产注入等途径,把公司做大、做实、做强、做优。同时要千方百计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单笔融资额度,为政府排忧解难。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调度和对建设资金监管的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增加对星城投公司融资土地的注入,并将其贷款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缓解公司的融资压力。二是双管齐下,力保项目用地。国土部要依据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规模,未雨绸缪,早作安排,并成立专门班子,指派专职人员,一手抓用地手续报批,一手抓用地指标的争取,以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有地用,批得回。
5、优化管理,提高综合效益。管理出效益,管理彰显政府工作水平。首先,要强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国土、财政、住建、房产、人社、招投标办、重点工程管理局等部门是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管理部门,务必恪尽职守,铁面无私,自觉承担起各自的管理责任和因失职构成的法律责任。第二,要突出重点,有效防范和破解当前比较普遍存在的几个管理难题。一是规范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公司操作行为流程的问题;二是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挂靠,特别是中标后层层转包的问题;三是科学确定中标价格的问题;四是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的问题;五是有效化解施工单位拖欠、抽逃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有的我县已摸索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管理办法,有的虽有应对措施,但欠完善,有的尚在探索醖酿之中。由此,各相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完善,付诸实施。第三,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论现出在哪个环节,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彻查到底,使其付出高昂的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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