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异化与求变
编辑:彭友华
发表时间:2012-08-22 09:3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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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行政问责异化的主要表现
1、人治甚于法治。时下流行于媒体的“审计风暴”、“问责年”等热门词汇较为形象地概括了我国眼下的行政问责现状,那就是问责的随意性、无序性、阶段性、长官意志性,其背后隐藏的潜台词就是人治的力量强于法治的因素,问责与否,是不是走过场、一阵风,都系于当地党委、行政长官的主观意志,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问责机制。
2、同体甚于异体。媒体报道的问责事件,多见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或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对违反党纪党员干部的问责,既没有实现上下级间的互动监督,又没有走出封闭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无法从“同体问责”走向“异体问责”,从自律性的问责走向自律与他律、法律相结合的多元问责体系。
3、显性甚于隐性。现实中,遭遇问责的官员都是由于出现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也恰好印证了当前行政问责向纵深发展的局限性。其实有些行政责任比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更大,如由于财政意识不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领导干部非民主性、非科学性拍板城市规划,造成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一言堂”造成的用人失察和政风日下等等。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除了责任事故更易为人觉察外,更与当前地方政府“保稳定、得民心”的执政思路不谋而合,过于看重维稳任务和社会舆情的同时,必然导致了对责任追究深度和行政体制改革探索的兴趣和驱动力不够,加之当前的干部绩效考核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现实制度迫使地方选择了“大事化小、息事宁人、内部处理”。
4、形式甚于结果。随着舆论对官员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政府部门对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加深,在通过问责制处分干部时非常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大众找不到程序上的把柄,无法从根本上否决问责的处理结果。其结果就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在处理程序上无懈可击,但对于处理的结果却是大事化小。政府对干部问责的标准不是去探究官员责任的大小,更多的是在关注社会舆论的关注度,换而言之就是群众反映强烈、舆论高度关注就严惩不贷,一旦关注度降低就随之降低问责标准,甚至出现“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的怪相,使行政担责的成本趋于零化,形同虚设。
二、 行政问责异化的原因剖析
1、政府信息不透明。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和本位主义的影响,政务信息公开一直处于“公而不开”的尴尬境地,公开的多是一些无关紧要、正面的信息,一些涉及部门收费、农民减负、负面的信息则难以见天日,平头老百姓要想知悉政府的运作信息难于上青天,更遑论参与对行政问责的舆论监督。
2、群众缺少话语权。行政问责的本质应该是人民对行政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当前最能体现民意的监督机构就是人民代表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的不够完善,使得民众在对官员的任免惩处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这也就是许多官员“此地跌倒、异地崛起”的秘密所在。
3、行政体制的制约。一方面是党政关系未理顺。在一般情况下,行政部门执行的是党委的决策,如果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而追究行政部门的责任有失公平,但是党委又不是行政问责的合法对象,从而导致了问责客体的缺失。另一方面是上下级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发生问责事件后,下级责任单位往往会到上级部门四处游说、公关,请人说情,以此影响上级机关的判罚,加之上下级机关在长期的分权合作过程中早已结成利益共同体,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上级往往倾向于维护下级,这就徒增了公正问责的难度。
三、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几点思索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探索规范化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变权责模糊为权责明晰。行使了多大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可以明确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自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政府不负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上级政府指导却未及时处理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划分其权利边界,确保做到“源有可溯、责有人担、渎职必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党政体制。要明确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解决一些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岗位、岗位重叠和责权不等的现象,逐步探索推行行政问责和党内问责的互补,防止出现问责盲区。
2、强化问责制度保障,构建多元化问责体系。一要从司法上加大对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条款的形式具体明确这些行为的使用情形、量刑幅度,从法理上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责潜规则。二要明确党的纪检部门必须对因问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干部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如在解除其行政职务的同时,应一并给予党内处分。三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履职报告时,必须详细阐述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并严肃追责;对于新拟任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发现存在被问责历史的要给予一票否决。
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营造公开化问责氛围。有必要让群众和媒体参与到问责监督中来,一方面要变“公而不开”为“阳光操作”。要给予公众足够的信息知情权和参与权,如应及时公布上级文件精神、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决议召开听证会、对政府牵头的工程施行公开招投标、公开账务开支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和互联网的监督作用。政府机关要更加重视舆论的意见,使之成为增强行政问责效应的重要监督手段。(衡阳县纪委祝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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