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透析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9-20 15:51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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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越来越重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发展。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滥用职权干预招标。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
(二)建设单位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隐瞒工程量,骗取议标报批,或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三)明招暗定结盟陪标。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相互勾结,先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内定的所谓中标企业,再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
(四)假借资质参加投标。一些施工企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有些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标书编制的好坏代替施工企业的形象。因此,一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
(五)想方设法限制投标。有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有的建设单位暗中向内定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使其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范围,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
(六)中标之后非法分包。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或是采取挂靠高资质企业的手段,由高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承接工程,再由挂靠企业进行施工。
二、原因分析
(一)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一是在招标投标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二是在实际运行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改革措施还不到位,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一些地方性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细则,往往容易造成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三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之间职能不分、人员混岗使用,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交叉混淆。
(二)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一是原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的问题,仍采用行政的方法来处理,不仅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渗透,而且也不太重视建设投资效益。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实际上由于来自各方面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建设单位的独立自主权,使招投标过程形同虚设、走过场。二是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有少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以种种手段相要挟,强行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所揽工程再非法转包、分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材料。
(三)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一方面,由于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人员缺位、监管力量的不足,致使招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另一方面是,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在权力行使中对所辖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少数基层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把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质量上,在对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监督上重视不够,重权力、轻制约,重业务、轻反腐。
(四)查办案件缺乏力度。权力运行缺乏规范、制约和透明度,权力滥用无法监管。管理和服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较大的寻租空间。对于管理及服务部门,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结果就难以查证处理;一些建设单位,由于握有国家投资的使用权,支出多少,与个人利益无关,因此国有资产流失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很难追究具体人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由于工程项目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因此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也就很难查证。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严格监管,减少行政干预,推进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是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相关部门应紧密结合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标底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并统一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等制度;同时,应抓好评委库建设,坚持动态管理,严肃评标纪律;在以往注重程序性监督的基础上,突出招投标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监督;在监督的环节上应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对合同签订和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要跟踪监督。
三是理顺机制分类监管。要进一步理顺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人员脱勾,保证政府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不断研究和探索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把监督融于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动态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记入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吊销资质,使代理行为与资格挂钩。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构建起各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一个专门机构和重要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要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岳阳市纪委、临湘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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