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涉环保群体性事件需关注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9-27 10:49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中共岳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向风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一些矛盾集中显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由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新诱因。有效预防和处置涉环保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摆在各级政府以及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近年来,浙江东阳环保冲突、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广州番禺会江垃圾焚烧项目叫停、云南丽江8.4环保纠纷等一系列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党委政府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概括起来,这些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抗性。涉环保群体性事件诱因一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对政府不信任,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扩大事态,以达到目的。二是效仿性。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负面效应往往会很快扩散。如以往群众对自身环境权益的维护,都是根据实际损害情况,提出“依法处理、消除污染、经济赔偿”等合理要求,而现在有时会采取激烈对抗等方式,坚决要求停上涉环保项目,甚至坚信涉环保项目“不闹就上、一闹就撤”。三是反复性。环境污染纠纷和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一般非常复杂,有些污染项目因引发群体性事件被相关部门叫停后,风声一过又秘密开工,从而引发新一轮群体性事件。但有些项目达到了环保要求,群众仍然不信任,有的一时得到平息,但时隔不久又再度爆发,而且不断升级、恶化。
二、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1.漠视民意诉求。一些环保群体性事件都是在群众长期投诉无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爆发的。河南新乡污染纠纷是新乡三王庄村民为了实现喝上干净水的愿望,上访多年,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而产生的;浙江东阳环保事件发生前,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当地群众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回应。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势必埋下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火种”,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火种”就会点燃。
2.片面追求发展。一些地方为追求经济高增长,宁要经济“畸形繁荣”,也不要健康发展,往往不顾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承载能力实施产业布局,有些地方官员甚至在一些沿江人口密集区规划建设了一批化工、医药等重污染企业,而污染治理又相对滞后,致使周边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一些地方不尊重科学,轻率地以行政决定替代科学论证,引进高污染项目;一些地方老的污染源没有治理,又产生了新的污染源,旧账未还又欠新账。一些排污企业虽有污染治理设施,但设施不配套、治理不到位,工艺不合理、处理不达标、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现象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得治理,损害了群众利益,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在某一诱因下容易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如,岳阳县因洞庭湖江豚大批死亡,引起部分媒体和群众口诛笔伐,甚至被红网和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曝光,最终查出导致江豚死亡的原因是相关企业向洞庭湖违法排污导致湖水变质。为什么企业向洞庭湖违法排污得不到控制,跟当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不力不无关系。
4.群众认识偏差。近年来,群众环保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破坏环境的不良生活习惯仍然没有改变,群众在反映污染问题的同时,自身也参与污染环境,与此同时却把污染环境的责任推向政府和环保部门。有的群众只知道强烈要求解决污染问题,不知道污染问题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好,也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抱着天天吵一吵总会有好处的态度,在环境污染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对立情绪,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5.制度机制不全。一些地方政府对隐患性、苗头性涉环保问题重视不够、疏于分析。一些地方在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对其严重性估计不足,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决策延误。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能及时引导群众理性地认识污染治理的科学规律。一些地方在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听取专家意见,盲目决策,缺乏应对复杂情况的经验和手段。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未建立一系列环境应急预案,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明显不足,信息报告反馈机制不完善,人员、监测装备、技术支持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三、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对策
1.坚持科学发展道路。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消除环境污染是预防和化解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必须强化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确保有污必治、治污必清,从根本上消除引发涉环保群体性事件的土壤,维护环境安全。
2.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各级地方政府要下大力气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各类涉环保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消除和减少引发环保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要加强环保队伍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环保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3.提高公众法制意识。在普法宣传工作中,要教育公众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遇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讨回公道。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不是采取极端行为、对抗行动,引发群体性事件。
4.健全预警防范机制。建立应急处置体系,健全涉环保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测、跟踪监视监测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建立专家和技术支持系统;督促各相关企业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平台,建立快捷的信息横向沟通和上下互通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争取涉环保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群众举报投诉、听证、环评公众参与、新闻舆论监督、环境质量和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公开为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肃处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渎职、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严肃查处涉环保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责任人员和腐败问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