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0-11 15:26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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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领导干部本人直接投资入股。把个人闲散资金或者贷款投入到企业进行盈利分红,或者几个人合伙兴办企业,自负盈亏,红利多少主要决定于企业经营情况。如在酒店、挖沙船投资入股等。
二是入“权力影响股”。有的领导干部依靠自己的权力影响,为一些企业充当保护伞,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为企业谋取不正当权利,从而在企业享有干股,利用权力获得红利。应该说,这已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入股了,而是入“权力股”。一些离岗或离岗不久的领导干部受聘于企业,利用其影响力和关系网帮助企业发展业务。
三是入“智力技术股”。有的领导干部受聘于企业充当顾问、会计、业务员、技术指导等,从中获取报酬。有的企业聘请主管部门或权力部门在岗或离岗的领导干部充当顾问或技术指导,为自己正常经营打开绿色通道,为非法经营寻求有效庇护。
四是入“名义股”。有的领导干部名义上投一部分钱,每年获得高于银行数倍、甚至十倍的利息。虽然这跟投资入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收入不亚于入股;
五是以配偶、子女等名义入股。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下岗失业后想方设法筹资和他人合伙创办文具、餐饮、歌厅、茶楼、美容美发等经济实体,通过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和影响力保证较为稳定的营业收入。
二、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的特点
1.一定的隐蔽性。一些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但在注册时又没有其名字,有的只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在企业挂个空名,不显山露水,却坐享分红,有的派亲戚在企业参与管理或者打工,所以到工商、税务部门无从查证,甚至到企业了解时,也无法证明哪一个企业与领导干部有染,社会上明明知道一些企业是领导干部所为,但也很少有人举证,否则怕惹来诽谤之嫌。
2.明显的趋利性。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最大的盈利。如有的部门领导参与经营企业,也就自然成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定点”消费单位,拥有稳定的客源,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享受特殊照顾,能保证稳赚不亏、收入颇丰。
3.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职权影响力。参与投资入股办企业的领导干部一般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其股份大小与权力大小成正比,大权大办、小权小办、无权不办;大权大利,小权小利,无权无利。从了解的情况看,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的企业都是领导干部管辖区内的企业,也就是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和职权范围内利用职权参股,成了变相的以权谋私。
4.合法与非法交织。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的企业,大多数有具有合法的外表这个共同的特点,但却经常从事一些非法的活动却没有人查处。如茶楼经营变相为赌场,美容美发演变成色情场所,其他场所停业整顿时,这些企业依然照常营业,生意爆满,而在上缴税费时,又以种种理由减免或拖欠,在遇到检查整顿时,就会有领导干部出面打招呼、施加压力或设置障碍。
5.洗黑钱。有的领导干部把收取的现金、贵重礼品等非法收入通过企业转变为合法收入,他们的企业只挂个牌子撑个门面,至于经营好坏无所谓,只要通过经营几年,让自己的非法收入看上去貌似合理化就行了,投资入股办企业只是他们洗黑钱的一种手段而已。
6.变相敛财。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的主要分布在餐饮和娱乐场所。这些行业投资少,收益大,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他人通过到领导所办的企业消费达到疏通关系和联络感情的目的。
7.领导干部充当企业非法经营的保护伞。在企业出现事故或者损害群众利益时,有领导干部参股的企业,则有可能出现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公开跳出前台进行抵制和保护。
三、治理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的思考
1.加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不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自觉性。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廉政准则》和其他有关禁止领导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的纪律条规。要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危害性的认识,自查自纠,并在整个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自觉抵制领导干部非法参与经商办企业的氛围。
2.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强化对禁止领导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的纪律约束。要认真执行《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抓好工作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当务之急是要认真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掌握领导干部合法的收入来源,对非法的收入来源顺藤摸瓜予以查处。对于领导干部参与投资入股办企业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要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予以收缴。
3.建立薪金养廉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公务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工资水平。目前,公务员队伍工资普遍偏低,在保障家庭、维持日常开支方面捉襟见肘,与阔绰、奢华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相比,难免产生攀比心理,导致价值观失衡。虽然在目前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不宜提倡高薪养廉,但至少要保证一个公务员的工资能够维持三口之家的日常运转,有利于杜绝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和以其他手段非法敛财。
4.健全制度,堵住投机钻营口子。预防和惩治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行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建立一种严厉而完善的预防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自觉廉洁自律,抵制投资入股办企业的行为。
5.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参与。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对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进行举报。
6.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虽然有一定隐蔽性,但领导干部个人的资产及资金流向,却是不可掩盖的事实,个人存款的数额应当与收入基本吻合,否则,其存款则来历不明。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办企业,有关部门并不是毫不知情,都有一定的蛛丝马迹,银行要严格实行存款实名制,工商、税务、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投资入股办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作者系中共岳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向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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