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角下的反腐倡廉建设探微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1-12 10:46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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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
反腐倡廉是多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反腐倡廉工作也一直备受中央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廉洁政府建设又拉开了新一轮反腐倡廉建设高潮的序幕。然而,在如此庞大的反腐倡廉气势和氛围下,腐败为何屡禁不止、甚嚣尘上?反腐倡廉为何雷声大、雨点小?为此,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进行了多视角的思考和研究,有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研究。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哪一方面的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背景、文化环境、文化基础等文化因素。但是,总体来说,从文化视角认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却尚显欠缺。因此,本人认为,从文化视角认识腐败,探究防腐反腐路径是势在必行,志在必得。
一、反腐倡廉的文化视角定位
文化是一个笨重的词汇,对其含义的解释目前还是莫衷一是。在本文里,我倾向于把文化理解为:一定时期一定群体已经内化为思维或行为方式的一种精神、一套价值观念、一套道德标准、一套行为规范及其留下的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思想与理论。从这个意义上看,腐败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腐朽而又令人深恶痛绝的消极文化现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反腐败斗争不仅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斗争。因此,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决不能忽视文化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向文化投以更多关注的目光,给文化以正确定位。
1、文化—反腐倡廉的第一屏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做任何事,都是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有正确的思想才会有正确的行动,正确的思想是正确行动的先决条件。人在出生以后的社会化过程,就是其接受社会中文化的培育和熏陶的过程,人在这个社会化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对世界的一定看法和对社会的一定认知,确立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可见,人生活在一个文化的世界中,文化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文化的因子无时无刻不在支配和改变着人的思想意识,进而影响人们的具体行为。文化看起来是个无形的东西,但文化如水,滋润万物悄然无声,经久如注,其效用虽不是立竿见影,但却潜移默化、长期持久。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也将是根本性、长期性和广泛性的,它不需要如何高深的理论说教、如何严密的制度约束、如何全面的社会监督,就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反腐倡廉,文化是先导,是第一屏障。
2、文化—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段。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无疑已成为我们当前治理腐败最为重要的手段。一直以来,我们过度强调了制度、法律对腐败治理的强制作用,而忽视了文化对于腐败治理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殊不知,目前腐败的滋生蔓延、屡禁不止,从源头上看,不仅仅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原因,而更在于它获得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因此,反腐倡廉,文化应成为第一手段。众所周知,制度、法律或直接从文化传统中自然衍生出来,或根据某种文化观念而理性设计建构。制度、法律是一种刚性规范,强调的是他律,旨在惩恶,而非扬善;文化是一种柔性规范,强调的是“化”,既有内化,也有外化,内化是自律,外化是他律,旨在抑恶和扬善。西方学者称“文化是制度之母”。意即离开了文化,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种制度设计如果缺少了文化的支持与认同,制度的相关者就不会把这些制度视为自己必须执行和遵守的规则,反而可能遵从某些不成文的“潜规则”。这样一来,再完善的制度也会有最终失灵的可能。由此可见,反腐倡廉,文化才是治本之道。
3、文化—反腐倡廉的第一载体。文化的本意是“以文化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用文化教育人、熏陶人、感染人。文化一般通过价值观念、思想信仰、行为规范、文化追求等,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人的思想意识和言行举止,从而提升人的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精神境界和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腐倡廉离不开文化的教化、悟化、感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因此,文化才是反腐倡廉的第一载体。以文化人,有利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筑牢反腐倡廉的基础防线;以文化人,有利于和谐文明、崇尚廉洁的文化氛围的构成,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以文化人,有利于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社会面貌的形成,唤发反腐倡廉的精神感召;以文化人,有利于以廉善为乐、贪腐为耻的主体力量的组成,确保反腐倡廉的持久效力。
二、反腐倡廉的文化缺失探析
纵观今日中国,反思当今社会,崇尚科学、追求进步、弘扬正气仍是文化的主体。但一些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犹如恶疮暗疾附着在社会肌体上,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社会文化土壤,并正在以一种无形的力量阻碍着中国政治的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反腐倡廉建设出现了文化基本价值的缺失。而这些基本价值的缺失,致使反腐倡廉的文化基础缺乏、文化支撑弱化、文化动力疲软,不仅影响着反腐倡廉建设的进程,而且削减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
1、传统文化中腐朽成分的积淀。历史上的传统文化精神 ,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沉淀世代相传。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众多灿烂精华,勤劳、诚信、清正、廉明等即是。但也不乏腐朽成份的存在,而且根深蒂固。“官本位”的文化传统使“卖官鬻爵”变得习以为常;“礼义之帮”的文化传统使“请客送礼”成为理所当然;“和文化”的传统使“坚持原则”的人常常并不被接受……。在现代文化核心价值缺乏高度认同的情况下,大量腐败案件正是假“传统文化”之名,行贪污腐化之实。6000万元被当作“喝茶钱”欣然收下(毕玉玺案);抽1500元一条的香烟成为正常消费(周久耕案);30万元一两的普洱消费起来也是如此惬意(郑少东案)。2001年沈阳慕马案,2002年河北李真案,2006年郴州李大伦案,2010年武汉大学腐败窝案等一系列案件表明,礼尚往来、一团和气,是酿成这些腐败大案、窝案、串案的重要文化因素。
2、社会转型期文化弱势的凸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社会的经济转型中,对利益的追求受到肯定和鼓励;在社会的制度转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与并存让官员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文化的转型却相对迟滞,文化的功能却被一定程度地稀释和弱化。文化的弱势更加衬托出政治经济利益的强势。于是乎,利益观念被不断强化,个人利益的重要性更加凸现,集体主义的重要性渐渐模糊,原有的理想信念也逐渐被现实的功利所取代,失去共同文化精神引导的人们开始为谋划自身的利益而处心积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现象从陌生到熟悉,再到习以为常,使得“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精神价值失去了原有的光芒;“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等现象从特殊到普遍,再到司空见惯,使得“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勤劳善良”等道德原则失去了应有的坚持。利欲的恶性膨胀,诱使、纵容一些意志薄弱者铤而走险,成了社会的罪人。
3、西方文化中负面因素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涌入中国,既带来了思想的解放,也造成了价值观念的混乱。特别是西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入,严重误导了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腐败。个人主义作为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核心,主张以自我为中心,强调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之上,甚至认为,为了个人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正因如此,私欲膨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就有了存在的根据,成克杰、王乐毅、胡长青等一批高官就有了腐败的理由。拜金主义主张“金钱至上”、鼓吹“金钱万能”。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许多人财迷心窍,金钱成了腐败的万恶之源,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享乐主义,把享乐作为人生的根本追求,是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体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导致信仰失落、价值混乱、道德沦丧,才出现了玩弄146名女性的徐其耀,写有95本情妇日记的李庆曾,为情妇开“群芳宴”、设“佳丽奖”的林龙飞…。
三、反腐倡廉的文化路径选择
反腐倡廉建设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大的政治任务。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曾说:“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反腐倡廉建设也需要一种“精神的力量”。这种“精神的力量”源自何处?怎样才能提供这种“精神的力量”?以上的分析表明:“精神的力量”源于文化。我们从文化视角研究腐败治理,就是要为反腐倡廉提供一种“抑腐养廉、反腐倡廉”的精神力量和文化支撑。为此,当前的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1、重拾传统优秀文化的精神教化。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是腐败滋生的精神力量,我们要摒弃。但同时,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反腐倡廉的积极力量,我们也要继承和弘扬。经验告诉我们,思想文化领域,先进文化、积极文化不去占领,落后文化、腐朽文化就会去占领。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涌现了铁面无私的包拯、刚直不阿的海瑞、两袖清风的于成龙等名垂青史的清官廉吏,产生了大量的“廉说”、“廉论”,创作了丰富的廉诗、廉文、廉戏和廉政格言警句。这些是传统文化中积极的精神力量,它能鼓舞、激励后来人,警示、鞭策为政者。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挖掘不够,弘扬不足,积极传统文化的精神教化被忽略,致使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出现了思想上漠视腐败、观念上纵容腐败、行为上放纵腐败、心理上羡慕腐败的可怕现象。“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因此,传统文化中积极的文化精神,诸如,君贵民轻、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为政以德、以廉为贵的的廉政理念,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道德准则,淡泊宁静、修齐治平的理想信念,见利思义、舍利取义的义利观念,褒廉扬清、奉法循理的“清官”思想等等,对反腐倡廉的精神教化作用,我们必须重拾。为此,我们应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的原则,以新时期反腐倡廉实践为坐标,用时代的眼光去审视优秀的传统文化,用创新的理念去研究传统廉洁文化,用丰富的载体去展示优秀的传统文化,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现实的廉洁文化发展优势。
2、重现西方文化精华的精神导引。西方文化对我国反腐倡廉的负面冲击历历在目,是我们不能轻视和否认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轻视和否认西方文化精华对我国反腐倡廉的积极意义。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在反腐倡廉中吸取西方文化的精华,重现西方文化精华的精神导引。众所周知,西方国家也是反对腐败的。西方国家的反腐在文化精神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如在法律制约权利方面,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重视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此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对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权利制约权力方面,倡导保障公民权利的观念,认为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政府权利的合法的、最终的来源,人民主权是不可剥夺的、最为神圣的,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遏制腐败也发挥了重要功能;在权力制约权力方面,实行“三权分立”,使权力合理分解和彼此制衡,强调必须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成为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以及注重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宪政意识、纳税人意识,为社会反腐创造浓厚氛围等等。由此可见,只要我们积极吸取和借鉴西方文化中这些优秀的东西,重现西方文化精华的精神导引,就会洋为中用,从而为今后的反腐倡廉建设注入新的、强大的精神力量。
3、重构新型廉洁文化的精神擎领。反腐倡廉的文化建设离不开厚重的、积极的历史文化传统,离不开多样的、优秀的西方文化精华。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础上,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新型的廉洁文化,重构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的精神擎领,让新型廉洁文化主导、引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一是把强化道德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认识到, 引导官员廉洁守法不能完全依靠严密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惩罚手段,如果能唤醒官员内心潜在的“原罪”意识,提高其道德自律能力,往往比制度约束效果更直接、更长远,而且社会成本也会更低廉。因此, 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官员廉政道德建设。美国不仅颁布了《政府道德法》、《道德改革法》、《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一系列法规,而且在联邦政府和各州、市设立“道德署”或道德委员会,作为道德建设的指导机关。德国每个公务员上岗之前都必须签订“廉政合约”,并在国旗下宣誓遵守国家法纪和公务员道德规范。北欧国家把廉政道德教育与其公平、平等的核心价值理念紧密结合,深深植根于社会。国家公职人员一旦因贪腐问题被定罪,除了丧失优厚的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外,还将被视为缺乏诚信与道德而无法在社会立足。这大概也是北欧各国不用重典而政治依然廉洁的重要原因。新加坡把“廉”作为立国之本、执政之基,鼓励官员牢固树立为国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录用公务员首先考察的是受聘者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能力。当前,我国的官德建设从制度层面来讲,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各地、各部门制定了一些不同程度的道德规范条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一些严重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为有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违纪违法行为却处于监管的盲点。长期以来,《刑法》将人民币5000元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立案处罚的起点,也在客观上助涨了腐败的泛滥。借鉴瑞典等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公务员道德法》在内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对公务员的活动进行准确、严格而又富有权威性的界定。二是把鼓励社会监督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国外凡是反腐倡廉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几乎都有这样一些的特点:一方面,国民的反腐败意识都很强;另一方面,政府对国民的反腐败监督普遍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在北欧人看来,反腐败不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且是全社的事。在瑞典,如果一名政府官员的生活水平明显高出他的收入水平,很快就会有人向廉政机构进行举报,然后税务部门就会派人来查验他是否有格外收入。在芬兰,全国大约有11万个民间团体,其中6.3万个十分活跃。这些社团组织一旦发现政府有不良行政行为,马上就会对此进行公开批评,甚至组织罢工或示威游行。在西方,新闻媒体被称作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构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记者则被称作“无冕之王”。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确实存在恶意,否则媒体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失实的地方,也可以免受司法追究。因此,美国政府官员们被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说三道四、评头论足是家常便饭。1972年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1998年克林顿总统的“拉链门”事件以及最近美国特勤局特工在哥在伦比亚的“招妓事件”等丑闻真相的揭露,都是媒体发挥廉政监督作用典型案例。日本是世界上少有的大众传媒大国,媒体在揭露政府高官的腐败丑闻方面可以与美国媒体媲美。早在1974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就因政治献金丑闻被畅销杂志《文艺春秋》赶下政治舞台,这成为日本媒体监督的著名案例。舆论监督也是英国赖以建立政府与公众互相信任的法宝,通过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可以看出媒体监督对英国社会的影响之深远。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无处不在的社会舆论是维系官德存在的重要手段,而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众要有条件了解权力的运行过程和官员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有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如果权力的运行存在“暗箱操作”,如果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普遍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和话语权,那对官员道德的社会监督就无从谈起。因此,当前应尽快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促进官员良好官德的养成。
4、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水平,确保廉政文化建设效果。新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表明,必须依靠制度和机制的良性运行,反腐倡廉才会向利好的方向发展,廉政建设才能产生实际效果。从1951年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到2010年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国先后颁布了300多项廉政制度。客观上来讲,这些制度对预防和惩治腐败、规范执政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制度的“硬伤”:虽然法规条文纷繁芜杂,然而还不系统、不配套、不均衡,显得比较分散、零乱。具体表现在应急性的政策性规定多,可供长期使用的立法少;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性的规定少;追惩性规定多,预防性规定少。这就既不利于执行,也不便于监督,从而大大削弱了法规的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反映到实践层面,出现“越反越腐”的怪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把反腐倡制度建设作为核心内容抓紧抓好。一是在制度序列上要体现层次性和科学性。从宏观层面,要主动融入国家法治化进程,积极推动反腐败法、预防反腐败法等带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国家立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指导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从中观层面,要建立健全涵盖教育、预防、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个领域的制度规范,最大限度消除制度盲点;从微观层面,要牢牢把握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这个重点,制定一系列直指要害领域、针对要害问题的具体制度,有效监督权力运行。二是在制度设计上要体现系统性和规范性。坚持顶层设计与具体操作相统一、总体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体制度与程序规范相配套,单项规定与制度链条相融合、党内规章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系统谋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路径和目标。既要注重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党建各个领域的全覆盖,又要注重对不同领域制度的精准划界,最大限度地提升制度建设的效能。
“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倡廉建设离不开文化的支撑已经成为共识。先哲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加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给反腐倡廉建设一个“支点”,必将激发反腐倡廉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作者系中共临澧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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