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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线索“枯竭”的分析与思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案件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起点,没有线索查办案件就会变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此可见获取案件线索对我们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案件来源于信访举报,或办案中发现,形成了“无米下锅”的局面。案件线索的下降,会直接影响反腐败工作。准确分析案件线索下降的原因,认真研究应对之策,对于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原因
造成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不足,是内外部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外部客观因素主要包括:一是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加大,极大压缩了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客观上遏制了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主动维权的意愿和能力提高,使得有些潜在的贪腐分子有所忌惮;同时发达的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这些都导致腐败行为的减少。三是腐败现象在个别部门和地区呈蔓延之势,形成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利益均沾”的格局,知情人往往也是获利人,出于趋利避害的人性,或者是顾忌情面等考虑,也会失去举报的动力。四是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特别是大案要案,多属于深层次、智能型犯罪,不易发现。纪检监察自身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举报环节太多,举报人在保密方面感到不稳妥,影响了举报积极性。 二是没有建立或实行与有关职权部门规范有效的案源联系制度,线索来源的渠道狭窄、甚至堵塞,致使自己“耳聋目盲”。三是当代社会专业化程度日趋加深,“隔行如隔山”,有些线索因办案能力和水平等原因,对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缺乏准确把握,找不到正确办案方向,煮成“夹生饭”,“浪费”了线索。比如我们在初查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定职称线索时,没有准确掌握国家评聘分离的政策,定性错误,造成工作被动。
二、对策
针对以上情况,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能坐等线索上门,而应当大力挖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扬“挖洞找蛇打”的主动精神,发掘案件线索。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群众信访举报中提取案件线索
    大力发动群众举报,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一要完善举报制度。在保密环节实行专人专项负责制,缩小知情范围。二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增强甄别、判断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线索。三要反馈好信息。使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希望通过以上措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二)从纪检监察工作中搜寻案件线索
    从实际情况上看,很多的大案、要案都是依靠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积极主动挖掘案件线索而来的。有鉴于此:一是要走出去,通过亲朋好友的言谈,或善于通过其他社会媒介收集、整理各种案件情况和社会信息,以职业的眼光洞察和分析各种情报和信息;二是在办案中要深挖细查,不限于一事一案,利用发散思维,多横向比较,举一反三,挖掘“案中案”、“窝案”、“串案”。
(三)从执纪执法部门中收集案件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逐步建立和实行定期的执纪执法部门案源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一是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案件线索共享和移送制度,形成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力。比如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某些公安机关的案件登记表缺失犯罪嫌疑人政治身份的记载,通过定期联系制度,督促补登,畅通案件来源渠道。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及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室之间的联系,相互移送案件线索。
(四)从网络舆论中捕捉案件线索。
    充分利用网络舆论和信息,以后应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一个重要来源。基于网络隐身性的特点,本着有理推定的原则,注意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努力捕捉案件线索,包括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违法办案线索等。
(五)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中挖掘案件线索
    俗话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会涉及到我们党员干部如何正确运用权力,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与违法违纪行为斗争的重要战场。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少数党员干部经受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千方百计钻政策不配套、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和缝隙,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假公济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活动。但是,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总会露出蛛丝马迹的,会被群众所察觉并引发群众强烈不满情绪。所以,只要我们善于从群众的情绪、群众的呼声中多思、真查,就不难查不出违纪问题来。
总之,开辟案源只有紧紧依靠群众,同时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与时俱进,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取案件线索,使反腐倡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永定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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