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全新:规范权力运行 推进依法行政
编辑:刘水平
发表时间:2012-12-12 08:35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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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委员、省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 丁全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立足党执政掌权这一现实,规范权力运行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立足现实,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是某些行政机关背离法治精神、偏离法治轨道的突出表现,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由权力运行不规范造成的。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应当把促进权力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运行摆在突出位置、视为重要抓手。
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加强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建设
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要致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把原则、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并紧紧抓住规范、监督、制约权力这一核心问题,从操作、执行层面明晰权限边界,清理“灰色地带”,铲除“潜规则”的滋生土壤。规范权力制度建设应有别于一般的工作制度建设,要致力于厘清施政依据,确保职权法定;要致力于推进阳光施政,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致力于施政绩效的管理,体现奖优、治庸、罚劣的激励机制和有权必有责、滥用必追究的控权论理念。具体要突出以下几点:
(一)理清权力法定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合理适当、直观便捷、权责统一”为原则,对法定授权和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和社会经济管理权等,进行逐项梳理,摸清职权底数和来源依据,同时做到“三个明确”:明确权力的具体范围,防止产生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明确权力运作的职责,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明确用权规则,保证公职人员履职有章可循。
(二)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各级各部门要对各项职权制定标准的办事程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统筹学原理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优化,减少行权环节,压缩行权时间。要寻找分析权力滥用易发多发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和风险程度,以及权力运行中的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
(三)保障权力运行绩效。绩效管理本质上是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考量。要把权力运行的绩效评估与各机关内部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考核、争优创先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考评,按业务属性分类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权力的责任过错追究,明确问责的内容和形式,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权力运行内控机制。
二、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导向,构建落实制度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同志指出:“抓落实,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展示,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检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有制度而不落实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比没有制度更糟糕。近年来,无论在廉政建设还是效能建设领域,各地各部门都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另一方面,很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大打折扣。
(一)正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固然与其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有关,但普遍性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者的问题。更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反映出来的制度不落实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表层上反映的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工作作风漂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光耍嘴皮子、动笔杆子,不愿意甩开膀子、扑下身子抓落实,深层的原因是制度执行过程中公职人员公私权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不抓落实、做表面文章或者抓而不实、虚晃一枪的背后隐藏的是“小我”、是私心。具体而言,经过严格考录才捧上“铁饭碗”公职人员一般不缺少执行制度的水平和能力,往往因为顾及执行制度意味着一切按规矩办,“潜规则”没有了市场,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是一己私利捞不到,而不惜让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因此,当制度所规范、调整的对象直指制度执行者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将严重影响制度的执行力。
(二)完善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教育可以影响一个人的选择,但不能决定一个人的选择。特别是在干部的素质、作风参差不齐的现实条件下,单靠党性教育、学习整风难以奏效。面对利益冲突,必须从监督和制衡的角度,强化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群众这个权力的终极所有者进行民主监督,有助于保障制度的执行。
(1)运用“制度+科技”手段,使制度落实成为隔离人情干扰的“机器操作”。通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把制度文本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运行流程固化为计算机程序,让“铁面无私、六亲不认”的电脑操作代替随时都有可能被人情关系影响的人工操作,不仅会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而且会降低公职人员的廉政风险。通过推行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还可以不断解决权力行使者和权力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群众——公共权力的赋予者和利益相关者在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行使监督权,从而有利于借助群众的力量推动制度的落实。
(2)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让制度落实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直接后果,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是受理群众对政府机关行政效能方面问题反映的主要阵地,也是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督的一个重要平台。认真办理投诉中心受理的每一件投诉,不仅及时维护了群众的利益,而且有力地增强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过程中行政效能监察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畅通电话投诉、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投诉渠道,为制度落实编织一张群众监督的“恢恢天网”。与此同时,结合投诉反映的情况认真组织制度落实情况群众评议活动,按照人民评判、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单位落实制度的情况开展评议,对各单位形成舆论压力。
三、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为后盾,加大对制度落实不力行为的问责力度
有章不循、循而不严是制度不落实的表现形式,违章不究、究而不惩是制度落实不力行为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要实现制度落实的“零误差”,必须对践踏制度者“零容忍”,动真碰硬,严肃问责,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一)用足监察手段。《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监察机关许多重要职权和有力手段,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敢于运用善于运用,用足用好,这是强化包括监督制度落实在内的行政效能监察职能的根本性措施之一。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监督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有效地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效能监察。要通过对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立项监察,运用责令停止不当行为、要求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进行查询、要求暂停公务活动或职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财物、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发出《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切实行使监察权,保证权力运行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问责办法。行政问责的意义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公权赋予的同时做出相应责任担保和抵押,起到促使其背负责任行使权力、防止擅权和失职的保证作用。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党政机关问责条规,适用于较严重违规问题的查处,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足以构成违纪违法的权力运行不规范行为,缺少问责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权力运行制度落实不力在内的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问责办法,使一些游离于法律法规空隙的权力运行失范行为受到惩处。
(三)严肃查处案件。一万个“严禁”不如一个“严处”。在推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克服好人主义庸俗作风,敢于真枪实弹抓监督;发现问题之后,要严格问责、惩一警百。只有让监督硬起来,制度执行力才能有保障;只有让问责严起来,践踏制度者才会越来越少。行政效能监察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惩处职能,严肃查办案件,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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