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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三项机制 正确履行保护职能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2-14 11:11 来源:三湘风纪网

 

保护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四大职能之一。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会上指出:“要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同信任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严惩腐败分子,又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查腐败案件、严惩腐败份子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对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党员干部先行先试、敢想敢干、干净干事提供最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是要建立容缺机制,支持鼓励干部先行先试。当前,一线党员干部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在干事创业中难免会出现差错、面临风险。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与一线党员干部共担风险,建立容缺机制,营造敢闯敢干的政治生态环境。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要执行“四个区别开来”,即:必须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公务活动中的正当交往与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区别开来;把先行先试当中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法乱纪区别开来;把受客观条件限制造成工作被动与不作为、乱作为区别开来。

二是要完善澄清机制,支持鼓励干部专心干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举报信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完善澄清机制,妥善处理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将因调查给干部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举报信线索排查研判,认真区分真伪。对经查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依程序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影响,还干部清白;对别有用心、恶意诽谤他人的信访举报人,必须给予严厉惩处。

三是要健全挽救机制,使干部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党员干部越多、越重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绩就越好。在工作中,有些干部在社会交往中经受不住形形色色的诱惑,一时不慎,触犯了党纪政纪,但并不严重,本人也有悔改意愿和表现,能够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配合调查,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妥善处理,收到良好的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挽救机制,要注意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对违纪行为比较轻微、性质不是很严重、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犯错误的干部也确有悔改诚意,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这也符合我们党历来主张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另一方面,对已经依法依规处理了的党员干部,也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不但要关心受过处理的干部本人,还要关心其家属的工作生活,开展走访活动,做好教育转化工作。(雁峰区纪委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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