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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3-01-18 11:03 来源:三湘风纪网
全面推进行政问责,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和公仆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一是突出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国家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另外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4.问责后续工作不完善。问责制在配套设施建设上的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的缺失上。如果问责制中明确规定了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重新启用的程序等条款,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就有了法规依据,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也会名正言顺。问责制要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必须构建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
二、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有效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政府的问责体系,建立问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积极的措施,全方位地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1.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权责明确是完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前提,政府职能定位合理是考量政府责任的逻辑起点。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部门职能进行全面疏理,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三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专职专责原则,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
2.推进问责主体多元化。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结合,既要强化同体问责,又要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一是加强权力机关问责。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并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二是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建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三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问责。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完善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人民举报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3.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一是在问责对象上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及其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扩大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将行政问责常态化。
4.确保问责的严肃性。要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和程序,避免问责流于形式。既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不能把一年的禁期当作暂缓使用期,熬过一年,就官复原职,完全失去行政问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同时,应加强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既要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也要有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传媒、社会公众等组织群体或个人的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作者系中共岳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向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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