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新晃县纪委、县监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新晃县监察局开展了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不够彻底。根据新晃实际,新晃县监察局抽取了19个行政审批相对较集中的县直单位,进行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重点核查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通过专项效能监察,发现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存在贯彻不彻底、清理有遗漏的问题。一是清理中遗漏、已取消项目仍在审批。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与县出台的项目目录不能对应,仍在实施项目目录内未收录的行政审批,或是项目目录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在继续实施,比如县级房产主管部门实施的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按省政府令253号文件规定,属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但在实际工作中,房产主管部门仍然继续实施审批职权。二是部分应下放到县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确实下放到县。按省政府扩权强县要求,部分省级、市级行政审批职权下放到县级。但在实际操作中,职权名称确实下放到了县级,各单位也将下放的职权进行了罗列。但县级主管部门仍只承担资料收集、汇总、上报,承担“审、核”职能,关键的“批、准”,还是掌握在市、省级主管部门手中。如县安监部门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权限还是在上级安监部门。三是新的法规出台后没有及时调整造成审批不规范。按照现行的行政程序,一般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由上级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下级主管单位开展具体工作。但现实中,往往因为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关于新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文件传达不及时,导致下级开展工作不规范。四是部分职权梳理不清晰。从审批时限上看,部分单位片面强调提高审批效能,对行政审批事项过于看重承诺办结时限,忽略了法定办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清理标准不统一,不注重法律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标准都不同,时限长短不一。从审批对象上看,部分单位只抓住审批权,没有严格区分审批对象。
(二)行政审批收费有待规范。一方面,一些收费规定未及时公布废止。按法律规定,大部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在审批环节是不收费的,且部分项目本身就不是收费项目。但由于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一些部门规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少数许可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且部分收费还需上解。行政审批改革后,这些收费规定未及时公布废止,部分收费项目还在执行,造成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依据不充分。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的工本费用,已是取消收费项目,但主管部门在核发时,仍按取消的收费依据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变相收费依然存在。职能部门在进行“批、准”时不收费,但通过调整收费方式,该收取的费用还是一分不少,该走的程序还是一步不减。如县级环保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职权时,行政审批是不收费的,但行政相对人需要取得市以上环保部门下属的有资质的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才能获得批准,而专家开展技术评估,是服务性收费,且费用不低,投资一个十多万元的小厂要收三、五万的评审表费用。
(三)部分行政审批、许可过程还十分繁杂。一是个别领导干部设卡刁难,把行政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这种行为,造成上行下效,单位风气不佳,业务股室纷纷利用权力“寻租”,导致行政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群众办事很困难。二是职能部门之间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个审批项目需要跑多个部门进行审批,人为地增加了审批成本,降低了审批效率。如公路管理方面,公路局是专门实施公路管理的部门,而交通局也设置有公路管理站,也是实施公路管理的机构。公路周边群众修建房屋,需要分别到公路局、交通局进行审批,同时一些靠近河道的地方还需经过水务部门批准。
二、解决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的应对举措
(一)切实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一是对职权进行彻底清理登记。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要求,对法定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或其他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社会经济管理权等,进行逐项梳理,摸清职权底数和来源依据,核清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对上级部门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本单位现行的各项职权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登记。二是切实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部署,由政府法制部门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行政职权进行合法性审查,职能部门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成册,在单位内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便于群众查阅,作为群众办事的指南。三是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成果运用。科学配置职能部门权力,明确和细化职权标准,大幅缩短办事时限,切实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积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一是改革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拓宽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渠道,加快实现行政机关制定决策与社会意愿相结合,使行政决策严格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原则。遵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综合考虑现实需求、发展规划制定决策,杜绝“脑袋一拍、制定决策”的现象,实现制定决策与责任追究相一致的机制。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施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而目前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政府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与此不适应的问题,要创新行政管理,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要大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三是创新考评方式,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要将干部品德放在干部政绩相同的位置,在注重工作成绩的同时,关注干部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要将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促进考核的公正性。四是规范审批行为,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要着力转变政府部门工作意识,全面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将行政审批从政府管理的“神坛”上请下来,对于要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于要清理的收费项目,要做到收费有依据、费用有标准,坚决打击行政审批乱收费行为。同时积极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三)全力打造便民服务窗口。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做到“两集中、两到位”。一方面,从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出发,在对审批事项取消、归并、调整、备案等基础上,也要对原有的行政机构相应地进行归并或整合,对原有的行政人员相应地进行重组或精简,尽量把行政审批权力全部向一个科室集中,解决办事难、程序复杂的问题,以便从整体上提高政府效能。另一方面,整合现有资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要求各行政审批较为集中的单位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同一场所办公,方便群众办事,开展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同时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局办事(证)大厅与政务服务中心联网,作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便于统一监管。
(四)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在稳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全力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建设。实现职能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从受理到办结,都能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操作,从办事员到负责批准的部门领导,都清楚自己需办的事项、可供操作的时间、自身拥有的权限;实现监察部门监察电子政务,可随时掌握电子政务平台上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办结时限、材料完善等情况;可实现对办事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在岗情况和办事效率的有效监督;还可对出现违规的单位直接发放黄、红牌警告,要求其及时整改。同时,完善面向社会的公众网站(政府门户网),实现网上政务全面公开;网上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不仅提供审批项目、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查询,还可查询审批进度、办件结果等事项。推进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建设,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的必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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