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腐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2-23 15:46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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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向风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律约束和监督权力,使之正确、规范行使是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法治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推出了反腐立法的时间表,指明了反腐倡廉的法治方向。实现法治反腐,要切实把握立法的前瞻性、监督的广泛性、执行的严肃性,着力实现以法倡廉、依法治腐、依法防腐。
一、在立法上,要解决边界不清、程序不明的问题
腐败的主要形式是以权谋私,本质是滥用权力。依法治腐重在规范权力,使权力内容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法律代表了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现行法律对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定罪数额作出了具体界限,但对权力资格的取得未予界定,对权力主体根据其职务应享有哪些权力缺乏明确规定。权力赋予不当或权力不当获得,极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源头。因此,要用法律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规范权力行使的形式,监督权力行使的质量,落实反腐倡廉的法定原则。一是权力取得法定。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对外扩张的天性,其对外扩张总是在侵蚀个人权力基础上来实现的。当权力过度扩张和膨胀时,公民个人权利就会被侵犯。要将权力法定和权力推定的精神渗透进法律体系之中,明确什么机关、什么人有条件获得权力,明确权力的上与下、左与右涵盖边界,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文授予的,就是权力不能介入的;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力就不能有效运行。二是党内法规法定。反腐败党内规章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社会民众之中,还存在党内规章是“家法”,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广议。同时,党纪法规与现行国家法律相比较,适用范围、查处力度、震慑威力上局限性很大。有些人员对党的纪律处分无所畏惧,但对刑律的惩戒闻之色变。因此,要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纪处分条例以及党内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增强其反腐强制性和约束性。三是问责程序法定。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规范政府公权、提高法治反腐的效果,必须在违纪行为“证据的收集、违纪的确定、查处的步骤、执行的方式”上把握不可逆转的特性。同时,也必须在反腐的法定程序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主体地位,明确其在法治反腐之中“牵头组织、具体协调、把关查处”等关键环节的法定定位,确保履行职责制度化、问责查处程序化、量纪定刑刚性化。
二、在监督上,要解决对上无力、对下无策的问题
法治追求公平、公正、公开,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对权力而言,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完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产生绝对腐败。依法治腐,需要将法律的精髓渗入到权力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确保权力在法律规则的控制之下,一旦被监督者有违法擅权行为,能被察觉、防范、制止、惩戒。一是要扩大监督独立。现行体制下,反腐倡廉的主体机关受制于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不能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导致监督出现盲点,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最终法律监督太晚的现象。法律的本质特性是其具有不可抗性,其核心在于依法独立调节权利和义务。因此,要赋予监督机关监督的独立性,明确反腐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保证顺利行使职权,提高监督的权威性。二是要健全监督法规。实现依法治腐,必须在反腐上有法可依,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完善预防性廉政法制体系,用法律的硬性制度,来规范官员的一言一行。比如,对于公共权力的法律约束,建立《官员财产申报法》、《防止利益冲突法》、《官员道德标准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要求法制化。三是要强化监督制约。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法律赋予监督者一定职权,如果出现监督腐败,必然导致公信缺失。依法治理腐败就必须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既相互交错、又相互补充。因此,必须建立监督制衡的法律体系,健全对监督者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通过弹劾、罢免、否决、撤销及其他法律制裁形式对滥用权力的行为给予纠正、惩罚。
三、在执行上,要解决抓之于严、行之于宽的问题
法治反腐,完善法律是前提,狠抓落实是根本。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治反腐作用。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就需要加大执行的力度,把立法、执法、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任何法律都将失去意义。反腐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二是要拓宽打击广度。在当前反腐败的大形势下,执纪执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忽视了对腐败产生的对应方的打击。比如,在依法惩治受贿行为上,有的重受贿官员查处、放松对行贿人员打击;有的只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不惩治为其腐败行为提供方便的家属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是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要在依法惩治官员的腐败的同时,拓宽打击广度,营造谁腐败,就惩治谁;谁为腐败提供便利,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浓厚氛围。三是要强化查处深度。法治的根本宗旨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腐败的落脚点在于承担法律后果,确保法律的强制力和威严性。反腐机关要积极办案但不能包办案件,对已涉及法律范围的案件,该承担党纪政纪的,要依法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把工作重点放在各种反腐力量的组织协调上,从法律的执行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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