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编辑:朱爱莲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宋志超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在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尚未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廉政评价体系,探索这一工作的地方政府都自造一套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廉政评价方式、程序的随意性很大,从而无法实现对各地方政府廉洁状况的统一认识和整体评估,也就无法对各地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比较。第二,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合理的逻辑性。总的来看,目前对腐败或廉政问题的评价大致有以下几种逻辑:一是操作逻辑。如,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别设定评价指标,或者将评价体系分为内部评价和公众评价两部分,再将结果加权汇总。这种方法可操作性强,但缺乏内在的逻辑性,不易进行全面考察。二是经济逻辑。有的地方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投入、产出、绩效和影响四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逻辑性,调查数据以客观来源为主,但是调查成本大是其软肋。三是统计逻辑。也就是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确立评价维度,构建评价模型。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条件下,这种方法从具体实践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逻辑性较强,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这种方法很少应用到现有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中。第三,评价主体比较单一。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主体单一化的状况较为严重,地方政府重视内部评价,重视政府组织的自我评价和上级评价,而忽略外部评价,不重视发挥专门的廉政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愿意去了解社会公众的看法、感受和建议。廉政建设评价指标的确定、具体的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基本上是政府自导自演,尽管偶尔有外部评价,但没有制度化。因此,廉政评价的公信度不高,效果不明显。第四,廉政建设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信息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廉政评价失真和失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行政程序透明度较差,影响了廉政建设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价信息的缺失或不真实,严重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较低导致政府廉政信息的难以获取。

 

 

 

(作者:安化县纪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