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源

江 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于商周,初步形成于秦汉,成熟于唐宋,明清时达到历史的顶峰。王朝虽然多次兴替,但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却始终向前发展,一脉相承。认真研究秦汉及更早历史时期的古代监察制度,可以准确把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哲学基础及衍化逻辑,有利于现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西周—萌芽时期
商代可供参考的史料极少,最客观的资料就是殷墟出土的甲骨文。甲骨中,可以找到古“监”字,象人立于水盆一侧,会意为自察其容。考古学者根据甲骨上记录的相关卜辞分析发现,“监”不仅有监视、监察之意,同时还特指一种官职,专门负责监督祭祀。殷墟的其他卜辞还记载了商王向下属方国派遣史官的事情,而史官的职责是监督方国、封国,并统帅军队。考虑到商代的国家大事唯“祀与戎”,在祭祀和军队控制上,商王都派了专门的“监”官和“史”官,充分体现了国家监督的含义,这与后世国家监察制度的立意是一致的。除了甲骨文这些直接证据以外,《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揭示的是以商汤为代表的统治者通过制定刑法平息社会混乱的事实。《尚书·伊训》也有记载:“制官刑,……,臣下不匡,其邢墨”,这里的“官刑”就是商代专门为官员制定的刑与罚,这也表明商代存在原始的司法和司法监督。
周武王克商以后,对商代的行政制度进行了改良。根据《史记》的记载,帝辛灭亡后,周武王把商王畿之地划分为“三监”,其中殷都以东的地方为“卫监”。《尚书·康诰》是册封卫康叔时周王的诰词:“封,敬明乃罚,……,朕心朕德,惟乃知”,对卫康提出了“明德慎罚”的要求。《史记·卫康叔世家》记载:“康叔之国,既以此命,……,赐卫宝祭器,以章有德”。两部不同的古籍,相互印证了康叔治卫的事实,同时也印证了周代以“德”改良商代“军监”的作法。《尚书·吕刑》也记录了周穆王命令吕侯根据“明德慎罚”的原则修订新刑的事情,其中,还禁止司法官犯“五过之疵”,否则“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来处罚司法官,这就说明原始的监察思想及监察行为在周代也是存在的。
其实,商、西周是中国的奴隶制时期,不管是商代的刑还是西周的礼,调解的都是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而对于广大的奴隶而言,奴隶主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所以商与西周的成文“刑书”都是没有对外公开的,而是“藏之盟府”,这与后世“公之于众”的成文法有极大的区别。不存在“普适”法律的这一基本史实,也就决定了商、西周时期不可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但是存世的简单史料准确呈现了后世监察制度的一些主要思想,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于商、西周。
二、春秋、战国及秦—初创时期
进入春秋时期后,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现了“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面。诸侯国为了各自国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尝试新的治国方略,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战国时代。国家制度创新的客观需求,激发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空前繁荣,史称“百家争鸣”。公元前536年,郑国丞相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中国成文法的先河。此后陆续涌现出一批政治家、军事家反对西周传统的“礼治”,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后世将这一批人统称为法家,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其中以商鞅最为知名。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以重刑厚赏来确保法律执行,创建了当时最先进的国家制度,使秦国的国力在秦孝公以后长期凌驾于其他六国之上。到李斯为相时,则帮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论,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并一手将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极致。
法家人物在创制覆盖整个社会的律令体系时,非常注重对官吏的管理。1975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睡虎地秦简,其中的《秦律杂抄》提到了“除吏律”,《秦律十八种》记录了“置吏律”的三条律令,是关于官员任命、调动、代理的规定。同期出土的《语书》,有6支简记录的是南郡守腾命其所属各县书曹对吏实行考绩的事情,附带写明了当时“良吏”、“恶吏”的标准。这些存世的简书不仅表明秦律中已经包含了吏治的内容,而且也证明秦朝已经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此外,秦朝还设置了具有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汉书》的记载,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有两丞,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设有15名侍御史,为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则设置了监御史,负责监督郡守和其他官员,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史记》在记录胡亥杀蒙毅、秦始皇办“坑儒案”时也提到了“御史”这一称谓。关于秦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尽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证据,但后世的这些史料已足以证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朝时已经完成初创。
三、西汉—确立时期
公元前206年,秦帝国在建立15年后就走向了崩溃,李斯所主张的对官吏和百姓实行“轻罪重罚”的做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西汉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做法。当时以陆贾、刘安为代表思想家,融合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形成了重德轻刑的黄老学说。道家“无为”的治国理念虽然使国家富裕,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七王之乱”的混乱局面,国家也无法应对北方匈奴民族的入侵。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吸收道、法、墨、阴阳等诸家思想,发展了新儒学,在获得汉武帝的信任后,提出了“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主张,从而使儒学成为官学。此后儒家的很多思想以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使儒家真正融入到国家的治理之中,“春秋断狱”就是儒家入法的一个反映。汉武帝的治国并没有纯儒家的色彩,而是将儒家的形式地位和法家的实际运用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例如,汉武帝重用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张汤、赵禹等人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以致于“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朝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非常注意对官吏的治理,统治者效仿秦朝的作法,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
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中央设有御史大夫,建御史府,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并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这与秦朝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并协助丞相“督录诸州”,丞相府的监察机关使得丞相对各郡县官吏的监督增强,同时也是对御史大夫为首的检察机关的制约,这样汉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就处于互相监督之中了。另外,汉武帝征和四年设置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司隶校尉受制于御史大夫,位在司直之下,但是其职权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在内的百官。
在地方上,汉初废除了秦设置于各郡的监御史,改由丞相派出的“丞相史”监察郡县。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元封五年废除丞相史,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遂成为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
在建立完整的监察机构的同时,汉朝还开了监察立法的先河,这有别于秦朝时对官吏的要求散见于各律令中的做法。据东汉卫宏《汉旧仪》一书记载,汉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这就是后世所称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在推行刺史制度后,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六条察郡之法》,历史又称为《刺史六条》,主要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作者:安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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